2017年湖南师范大学出版学之出版法教程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影视作品
【答案】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要确定某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首先必须确认该作品的作者。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影视作品的作者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
2. 合作作品
【答案】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由于合作作者的共同劳动使合作作品形成了一个整体。各国著作权法一般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全体合作人共有,行使著作权时要征得全体合作人的同意。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及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3. 重大选题备案制
【答案】重大选题备案制,是指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4. 广告
【答案】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向公众传播商品信息和其他信息,以达到某种特定的(如推销商品、介绍所提供的服务等)的宣传方式。广告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商品交换活动中发挥着宣传商品和服务、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传递文化信息、促进市场发育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广告的地位日益增强,成为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
二、简答题
5. 无效合同主要具有哪些特征?
【答案】无效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合同虽已成立,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
(2)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即无效合同从合同成立时就无效。
(3)无效合同当然无效,这是指合同无效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它不问当事人意思如何,既不需要当事人主张其无效,也不须经过任何程序。
(4)无效合同确定无效,即无效合同确定无疑地无效,这与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由权利人确定不同,无效合同不仅成立时不发生效力,而且以后也绝无再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能。
6. 出版法为何要坚持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答案】出版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出版的价值与功能具有两重性。它既是一项文化事业,又是一项文化产业,既有意识形态属性的一面,又有一般物质形态属性的一面。其价值体系一是通过影响社会大众的精神素质来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二是通过其生产成果在流通中获得经济效益,由此带来社会财富的积累,促进经济的发展。出版的基本目标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做到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以高尚的情操塑造人,这也是出版产业社会效益的本质涵义。
因此,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是出版法效益观的基本起点。但是,单纯追求社会效益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并非出版法的特有价值,搞好经济效益,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效益。出版法要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实现两个效益的最大化、最优化。一方面,出版法应保障和鼓励优秀的、社会价值高的出版物的出版,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内容,规定出版社年检制、出版物质量抽检制等,确保社会效益的实现;另一方面,出版法要规定从事非法出版活动者的法律责任,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保证健康的正式出版物经济效益的实现,从而实现其社会效益。总之,出版法的设立应促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两者的统一应成为出版法追求的价值目标。
三、论述题
7. 我国对出版物内容的管理涉及哪些方面?
【答案】我国出版业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有关部门规章对出版物内容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涉及国家、政府安全,社会秩序稳定等内容的出版物
①关于国家安全的出版物
a. 凡涉及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秘密事项,所有出版物包括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一律制裁;
b. 凡内容涉及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党的文献和档案、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情况、国家外交政策和对外宣传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统计资料和数据、尖端科技和科技成果及资料、测绘和地图、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活动、其他各部门各行业中不宜公开的重大事项,以及把握不准是否属于秘密的问题,出版前必须严格执行送审报批制度;
c.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引用、发表中央领导同志内部讲话和批示,不得擅自公开引用、发表新华社等有密级的内部刊物上的任何材料。
②关于党和政府的文件、法律法规汇编等出版物
关于党和政府的文件,相关规定指出:
a. 有关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全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件,只能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各地人民出版社如需要安排出版,可向人民出版社租型,其他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安排;
b. 有关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全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件的学习辅导读物,统一由文件起草组编写,由人民出版社和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其他出版社出版,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自行编写和出版。法规汇编,是指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按照一定的顺序或者分类汇编成册的公开出版物。《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编辑法规汇编,应当做到:第一,选材准确;第二,内容完整;第三,编排科学。
③有关军事题材的出版物
凡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军队建设等军事专业性强的选题以及反映我军各个历史时期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题材的作品,原则上归军队出版单位出版。出版前须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并报总政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出版。
④有关港、澳、台的宣传报道
涉及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对称谓的规定,在使用称谓时,港、澳、台不能与“中”并列。如1987年新闻出版署转发外交部《关于国内出版物出现台湾伪称问题》来函的通知强调了对台湾的称呼问题。
(2)对民族、宗教出版物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民族的团结和宗教信仰的尊重,因此,在民族和宗教出版物内容的管理上也比较严格。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列了相应的条款,即“在出版物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罪”。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虽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对宣扬封建迷信的出版物是禁止的。例如《关于不得出版宣扬愚昧迷信的图书的通知》(1989)、《关于严禁出版会道门经书的通知》(1995), 对图书中不得有迷信、伪科学等内容作了规定。
(3)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
我国对面向青少年的出版物的管理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还较薄弱,但随着《意见》的颁布和实施,我们看到有关部门已经逐步认识到这一问题,在将来的立法中应会有更多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条款。
(4)淫秽、色情出版物
从发达国家对出版物的管理中我们看到,很多国家都专门立法限制淫秽、色情出版物。比如英国法律规定了淫秽罪,认为出版那些可能使读者腐化堕落的材料是一种犯罪行为。这一法律旨在控制露骨的色情描写,同时保护作品的文学价值。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①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②地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