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南师范大学编辑出版专题(编辑学、书刊传播与文化选择)之出版法教程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著作权限制
【答案】著作权限制又称“著作权的例外”,是指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具体行使所作的一些限制性规定,或者说是著作权保护一般原则的法定例外。对于著作权的行使作出一些限制,是为了平衡作品的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即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众利益。即对于著作权的限制,必须以社会公众利益为基点,所以,限制的范围和方式都应当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世界各国无不对著作权予以一定的限制,而且比较通行的做法,都是先规定广泛的一般原则,然后对一般原则作一系列具体的限制,说明法律允许的各种例外情况。我国的著作权限制方式主要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种。
2. 委托作品
【答案】委托作品,是指受人委托创作的作品。鉴于委托作品基于委托合同而产生,与职务作品基于法律或者劳动合同而产生有区别,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3. 仲裁
【答案】仲裁,又称为公断,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并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方式。仲裁协议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订立的,表示愿意将将来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包括在合同条款中,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被称为仲裁条款;另一种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订立的表示愿意将合同争议提交仲
4. 署名权
【答案】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是作者重要的人身权利,也是作者基于创作而产生的。各国著作权法一般都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是作者。署名权是作者表明自己创作者身份的重要手段,也是公众了解作者身份的重要途径。作者享有署名权,就意味着作者有权决定在作品上是署真名、笔名、假名,还是不署名,任何人不得干涉。作者也有权禁止任何未获参加刨作的人在自己作品上署名的行为。如果作品署名发表,则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方式使用这一作品时,都应当说明作者姓名,否则就构成侵权。
二、简答题
5. 出版法为何要坚持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答案】出版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出版的价值与功能具有两重性。它既是一项文化事业,又是一项文化产业,既有意识形态属性的一面,又有一般物质形态属性的一面。其价值体系一是通过影响社会大众的精神素质来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二是通过其生产成果在流通中获得经济效益,由此带来社会财富的积累,促进经济的发展。出版的基本目标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做到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以高尚的情操塑造人,这也是出版产业社会效益的本质涵义。
因此,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是出版法效益观的基本起点。但是,单纯追求社会效益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并非出版法的特有价值,搞好经济效益,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效益。出版法要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实现两个效益的最大化、最优化。一方面,出版法应保障和鼓励优秀的、社会价值高的出版物的出版,在法律上明确规定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内容,规定出版社年检制、出版物质量抽检制等,确保社会效益的实现;另一方面,出版法要规定从事非法出版活动者的法律责任,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保证健康的正式出版物经济效益的实现,从而实现其社会效益。总之,出版法的设立应促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两者的统一应成为出版法追求的价值目标。
6. 简述我国出版物内容管理的方式。
【答案】出版物的内容管理主要有预审制和追惩制两种方式。
(1)预审制
预审制又称事先检查。出版物在出版发行之前,必须先将原稿或清样送经政府有关机构检查、删改和批准后方能出版发行。这种制度自18世纪以后已为多数国家所抛弃。
(2)追惩制
追惩制也称事后检查,是一种事后惩治的出版制度。出版物在出版发行前不受限制,政府管理机构不作任何检查;出版物在出版发行后,通过有关机构审读样书或社会舆论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时,政府有关机构依照新闻出版法或其他法律予以惩处。
三、论述题
7. 如果你作为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和辅导书的责编,你会如何处理著作权的问题?
【答案】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使用各类作品,属于“法定许可”,可以“先使用后付酬”,而教辅材料不属于教科书,不适用“法定许可”,必须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著作权基本原则。2013年12月1日,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实施的《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也明确规定,该办法仅仅适用于使用已发表作品编写出版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的行为,该办法所称教科书不包括教学参考书和教学辅导材料。
(1) 教辅对教材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没有对这个概念作出清晰的界定。现在国内
比较认可和推崇的是美国版权法所引入的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下面本文就这个标准来判定教辅对九年制义务教育教材是否合理使用。
①使用作品的性质和目的
教辅对九年义务教育教材的使用不是简单地摘抄,教辅作品只是根据教材的结构和体例,为巩固学生课堂学习成果,拓展知识面,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创新能力而重新创作的作品,教辅的作者为此付了出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教辅对教材的使用一方面是为了创造经济效益,同时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教育科学文化的进步,有益于社会公众。
②考察被使用作品的性质
在近年的实践中,义务教育教材的公共文化产品属性日趋凸显。首先,义务教育教材作为义务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为义务教育活动赖以开展的工具,显然具有公共文化产品的属性。其次,教材是特殊商品,它承载着国家意志,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重要的、基本的载体之一,体现正确的意识形态、人生观和价值观。最后,随着国家对教材经营体制和经营政策的改革,实现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材的免费供应,并正逐步向城市义务教育教材和高中阶段教材延伸,各级政府在实践上已将义务教育教材视为公共文化产品,并纳入到由政府提供资金,实行政府统一采购,然后进行统一调配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
③引用作品的数量和价值
教辅对教材作品的引用数量要根据教辅具体品种而定。一般来说教辅书有以下几类:同步练习型教辅;阅读赏析型教辅;注释性辅导书;翻译型辅导书;汇编型教辅。
阅读欣赏型教辅和汇编型教辅与教材没有相关性,与教材直接相关的有:同步练习型教辅书、注释型教辅书与翻译型教辅书。一般来说同步教辅只参照教材的结构和编排顺序,注释型教辅引用了教材原文进行句解和段解,翻译教辅引用教材原文将文言文译成白话文,或是将外文译成中文。
④引用对原作市场销售、存在价值的影响程度
由于教辅是对教材的重新创作,它的出现不可能影响教材的销售市场或减少其收益。相反适合课程改革需要的,有新意、有特色,适合于综合性课程、研究性学习、探究性学习的教学辅导材料对于学生、教师充分理解把握教材还有着促进作用。
(2) 根据我国有关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及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以及教材的公共文化的属性,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
①按照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书的内容,应视为构成对该教科书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②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而编写出版教辅图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辅书中使用教材中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四、案例分析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