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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西财经大学0202Z2法律经济学知识产权法(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商标异议

【答案】中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实质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这一程序称为商标异议。异议的理由可以是该商标不符合积极条件,也可以是消极条件上的缺陷。异议申请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拥有在先权利的著作权人、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也可以是与申请注册的商标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公民或法人。公告异议程序的目的是征询社会对初步审定商标的意见,实行商标审查工作的社会监督,从而有利于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十及时纠正商标审查工作中的偏差。

2. 专利间接侵权

【答案】专利间接侵权是指鼓励或诱使别人实施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构成专利侵权。常见的形态有:

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出售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专门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设备或材料;

②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委托,擅自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人有过错,对专利权人造成了损害,促使和导致了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与直接侵权构成共同侵权。由于间接侵权的成立以直接侵权为前提,所以,只有确定了直接侵权的事实后,才能确认间接侵权。

3. 专利权客体

【答案】专利权客体,又称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能取得专利权,可以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此,专利权的客体应该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4.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

【答案】(1)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

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之物的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二者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均是绝对权,但知识产权是新型的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的客休即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它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

5. 录像制品

【答案】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原始录制品。录像制品与录像制品复制品是小同的。录像制品复制品是指将人录制好的录像制品进行翻录复制得到的产品。录像制品也不同于录像作品,录像作品实际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作者对其享有的是著作权,而不是录像制作者权。

6. 商标代理

【答案】商标代理是指代办申请商标注册及其他商标事宜。我国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到我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商标事宜应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在其他国家,多数规定外国人和外国企业要委托在注册国有住所的人或开业律师代理商标申请注册事务; 在其本国内商标申请注册虽未规定要通过代理,但这些国家的企业习惯上还是要找一个律师代办。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成立。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活动,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二、简答题

7. 简析著作权行政管理与集体管理的异同。

【答案】(1)从法律地位上看,集体管理组织有两种类型:一是民间性的私人团体,一是官方或半官方的机构。著作权行政管理组织是官方机构,代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管理有关的著作权事务,处理有关的著作权纠纷。

(2)集体管理组织是民间性的私人组织,它小能像著作权行政机构那样当然对作者或者表演者等著作权人享有管理权。作者、表演者等著作权人如果需要集体管理组织来管理自己的著作权,就必须通过某种法定形式与集体管理组织建立法律关系。行政管理组织基于国家公权力对著作权事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3)著作权行政管理组织与集体管理组织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合法利益而设立的。

8. 简述知识产权和物权的区别。

【答案】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如下:

(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

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存在的物理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则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非物理的虚拟的“物”。

(2)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陛上,知识产权显然要弱于物权。

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其为这些行为的权利是绝对的和排他的。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制度。

(3)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则须仰仗法律的保障。

物权人占有和使用其标的物时,则事实上有效地排除了其他人同时占有和使用其标的物的可能。知识产权的对象并不依赖于特定的载体存在,只要被公开,则很难被权利人实际控制占有。

(4)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

在一件实体物之上可以并存着物权与知识产权,当物权转让时,著作权通常还留在原权利人手中。在这种物权和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的情况下,著作权会因物权的对抗而无法实现。

(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权利归于消灭。物权则无此法律规定,物权的期限与物的自然寿命竞合。

(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其价值无论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物作为劳动产品,其价值的质的规定性取决于人的劳动,量的规定性则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终究小能摆脱价值规律的制约。知识产权则不然。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本身是无价的,它不能用相对价值的原则来表现价值和衡量价值量。

9. 专利法第XX 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假如一个职务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约定只给奖金,不给报酬。这个合同条款有没有效力。

【答案】这个合同条款有效力,具体分析如下:

专利法中的奖励和报酬只是指导性条款,不是强制性条款; 《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请注意是应当,而不是必须)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章,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中也全部是“应当”,应当不是必须,因此,对于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和单位约定。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意思自治,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奖励和报酬的规定,双方可以参照来签订,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题目中的情况并不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