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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533知识产权法学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追续权

【答案】著作追续权是著作则产权的内容之一,或者是著作权人的则产权利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指:艺术作品,尤其是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原件每一次售出以后的财产增值部分都有提成一定比例的权利,也就是说,享有著作权的艺术作品原件被售出以后,如果受让人又转售给他人并获得了高于购买时所支付的金额,则作品的原作者有权就该作品增值金额部分提取一定比例。无论该作品转卖次数如何及辗转落入何人之手,只要售价比购买价高,原作者就有提取其中一部分的权利。

2. 作者与著作权人

【答案】(1)概念

作者是创作作品的公民,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一般情况下,作品的创作者就是作者。如有特殊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可能不是作者,如“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著作权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2)二者的关系

①一般情况下,作者就是著作权人,二者具有很大的重合性。

②著作权人的概念范围大于作者的概念范围,除了作者外还包括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3. 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

【答案】(1)概念

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作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因此,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2)二者的关系

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4. 等同替代

【答案】等同替代,是指如果权利要求书中记载有某个技术特征,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中也存在一个对应的技术特征,这两个技术特征在产品或者方法中所起的作用或者效果基本相同,并且在所属技术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一般都知道这两个技术特征能够相互替换,那么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产品侵权。

5. 方法专利

【答案】方法发明是指把一种物品变为另一种物品所使用的或制造一种产品的具有特性的方法和手段。所说的方法可以是化学方法、机械方法、通讯方法及工艺规定的顺序来描述的方法。方法发明取得专利后,称为方法专利。专利法把对方法专利的保护延及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6. 因公共利益需要颁发的专利强制许可与专利强制推广使用

【答案】(1)概念

因公共利益需要颁发的专利强制许可,是指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因公共利益需要颁发的专利强制许可,可以不经任何人提出强制许可的申请,而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直接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

专利的强制推广应用制度主要见于《专利法》第14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2)联系

①二者都属专利法上的制度规定,都适用《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②二者都是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使用他人的专利,公共利益是二者共同的发生原因。

(3)区别

①二者的适用前提不同:专利强制许可适用于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 专利强制推广使用的前提是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②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专利强制许可适用于各类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强制推广许可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

③二者的程序要求不同:专利强制许可可以不经任何人提出强制许可的申请,而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直接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 专利强制推广许可则必须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够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

④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专利强制许可后任何主体都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而径直使用该专利; 专利强制推广许可后只有被指定的单位可以实施,且实施单位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二、简答题

7. 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1)国外的立法保护

迄今为止,各国关于商号权保护的立法例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①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加以保护;

②以商法典的形式来加以保护;

③以民法典的形式加以规范。

(2)国际上的立法保护

①《巴黎公约》;

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

(3)我国立法对商号权的保护

我国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对商号权的保护。

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有关商号权的法律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在法定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禁止他人在核准登记的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相同的商号。 ②商号经登记注册后得以对抗第三人。

【答案】

8. 试述近年来国际关系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化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及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答案】(1)国际关系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化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进一步加强。近年来,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和发展主要呈现出两种趋势:

①美、欧、日等继续大力推动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的进一步协调、统一,使其向发达国家的标准看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缔结了两个互联网版权条约,以强化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 于2000年缔结了《专利法合作条约}),以统一各国授予专利权的形式和程序性条件,现在正在进行《实体专利法条约》的制定,以统一各国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缔结这些条约的总体目的在于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压缩TRIPS 协议留给各国的自由选择空间。

发达国家正在加紧推动“世界专利”的进程。这种“世界专利”制度显然对发展中国家不利。我国应密切关注这一发展态势,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即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尽可能阻止或者延缓其实现; 在不能阻止的情况下,要确保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成为这种“世界专利”制度的审批单位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