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2005 年10月27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删除了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限制性条款,使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合法化。在合法化的同时,我们应当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研究,设置相应的法律规制制度,从而抑制融资融券的消极作用,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繁荣与稳定。论文主要运用比较法研究方法,通过对世界典型国家信用交易制度的对比研究来构建我国信用交易的法律制度。论文除绪论和结语外,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概述。主要对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基础法律理论进行了剖析,包括证券信用交易的概念、法律要素、主要法律关系、经济功能与风险以及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等几个方面。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信用交易的市场化模式、日本信用交易的专业化模式、中国台湾地区信用交易双轨制模式,并对它们信用交易的法律监管体系和主要法律规则进行了对比分析。每种模式都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也有其赖以形成和发挥作用的社会、法律和文化背景。一国建立何种模式的信用交易制度,要视自身的国情而定。第三部分是论文的重点,该部分突破了传统主要从经济学、金融学的角度来论述中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构建的方法,着重从法律的角度对中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构建进行了具体的设计,包括设立模式和主要法律规则的设计两大方面。关于信用交易模式的选择,对于中国现在的证券市场来说,由于风险控制能力不高,采用完全市场化的信用交易模式(美国模式)并不可取,而台湾模式中信用交易客户通过抵押担保向证券金融公司直接进行融资融券只有在像台湾这种人口较少的地方才有实施的可行性。所以作者最终建议采日本模式。在法律规则设计方面主要应通过对保证金、证券资格认定、抵押率等系列制度的确立以保证信用交易在中国的稳定发展。论文的结论部分在前面几部分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对证券信用交易法律制度进行了反思,认为事物的二重性决定了任何一种制度都有利有弊,而检验一种制度适当与否的标准取决于市场的实际需要、取决于对事物正反方面作用进行利益权衡后的价值判断。论文认为,证券信用交易是有它的消极影响,但这些消极的方面所体现出来的可能的疯狂投机和暴涨暴跌的风险,完全可以通过从严规定诸如融资融券的对象、期限、额度、保证金比率、利率水平、结算制度、处罚等措施予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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