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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私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1924年《海牙规则》

【答案】《海牙规则》全称《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是有关提单的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该规则在国际法协会协助下于1921年在海牙草拟,故称《海牙规则》。规则共16条,主要内容是:①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②承运人的责任免除; ③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④托运人的基本义务; ⑤索赔与诉讼。

《海牙规则》的产生,从法律上限制了船方单方面的任意行为,纠正了过去因提单条款完全由船方任意规定,使货方处于无权地位的局面。它所确立的原则己成为各国有关海运提单的立法与实践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当时的缔约国均属于海运国家,由于它们主要代表了船方的利益,《海牙规则》明显偏袒船方利益,因此也遭到了特别是航运业发展较慢的发展中国家的反对。

2. 机构仲裁

【答案】机构仲裁是国际商事仲裁依仲裁机构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划分的一种仲裁类别,指由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国际公约或国内立法而成立的,固定性的、专门从事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组织,它有自己的组织章程和仲裁规则,建立有仲裁管理制度,并设立有管理仲裁程序的办事机构,配备有秘书人员。因此,机构仲裁具有专业化管理、为当事人提供确定的仲裁规则、便于选择胜任的仲裁员以及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持的优点。

3. Proper law of Contract

【答案】Proper law of Contract即合同自体法,是由英国法学家戴赛创立、莫里斯予以完善的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之一,指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总体情况推断当事人会意图适用什么法律,如果当事人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情况推断的,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支配。合同自体法理论完成了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主观论与客观论的协调和结合,平息了主观论与客观论的纷争。它既肯定了意思自治原则,适应了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补充了意思自治原则的不足,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作出规定。

4. 特征性履行方法

【答案】特征性履行方法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种辅助方法,指在国际合同的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方法。其实质在于通过考察合同的功能,尤其是合同企图实现的具体的社会目的,确定各种合同所具有的特殊功能,即它的特征性履行,并最终适用与特征性之债务履行人联系最密切的法律。各国立法对特征性履行方法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①把合同划分为多种,规定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依特征性履行指定各

自适用的法律,即列举式的; ②首先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并以特征性履行来作为判定最密切联系的依据,即概括式的

5. FOB

【答案】FOB ,即“Free on Board",常见的国际贸易术语之一,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是指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运上船后,履行其交货义务。在采用该术语时,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和风险都是以装运上船为分界线。货物在装运港装运上船前的一切费用,包括申领出口许可证、缴纳出口捐税以及取得惯常的清洁单据等,均由卖方负责,风险亦由卖方承担。但从货物装运上船时起,风险即移转于买方,其后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费用、进口地的卸货费用以及进口捐税等,均由买方负责。

6. 系属

【答案】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系属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国际民商事关系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其语词结构常表现为“……适用……法律”或“……依……法律”。

二、简答题

7. 判断:文书的域外送达均须通过送达地国司法部门或其他官方机构协助。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文书的域外送达包括直接送达和间接送达。

(1)直接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基于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受诉法院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或通过委托本国的有关机关,特别是通过委托本国的驻外代表机关,将有关的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直接送达给处于受诉法院所属国以外的有关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间接送达,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事案件时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的方式进行的送达。国际司法协助中的送达是指一国法院在受理某一国际民事案件以后及审理该案时,将需要送达到国外的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委托给有关国家的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并由该外国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代为送交给居住在该国境内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包括国际司法委托和国际司法协助两个部分。一方面,必须有受诉法院依法向有关外国的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提出委托,即提出司法协助的请求; 另一方面,必须由被请求国的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构依法给予司法协助,以向该被请求国境内的有关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有关的诉讼和诉讼文书。

(3)只有间接送达是必须由送达地国司法部门和其他官方机构协助,直接送达并不一定需要协助,因此题干说法是错误的。

8. 判断:我国己加入的《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规定商标保护期限为20年。

【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规定,商标的“国际注册”在任何成员国生效后,保护期限均为20年,且可以无限制续展,每次展期也是20年。在20年期满前6个月,国际局将向商标权人明示商标权即将到期。待商标期满时未提出续展的,可再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提出续展的,应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

9. Please give your comment on the loi d' application immediate.(请用中文回答)

【答案】直接适用法(Loid' application immediate)是指国家为保障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利益而制定的,无需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可径直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强行性规范。

(1)直接适用法在法律发展史上早已有之,已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一个组成部分。

①直接适用法的提出

法国国际私法学家弗朗西斯·卡基斯在其1958年发表的《反致理论和国际私法的体系冲突》一文中,首次提出“直接适用的法”(Loid' application immediate)这一术语。

弗朗西斯. 卡基斯认为,为了使法律在国际经济和民商事交往中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用以调整某些特殊的法律关系。这些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可撇开传统冲突规范的援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这种能被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就是“直接适用的法律”。

②直接适用法的发展

其他学者根据自己的认识和理解,先后也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称谓和概念,如“限定自身适用范围的规范”、“空间受调节的规范”、“专属规范”、“自我限定规范”、“特殊法律选择条款”、“必须适用的法”以及“强制性法律”等,但对“直接适用的法”的认同者较多。

(2)对直接适用法性质的讨论

①直接适用法性质的争论

这类规范早先只被认为是一种积极的公共秩序制度,而且主要仅涉及法院国自己的这种实体规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但随着本应适用的“外国强行法”不得借冲突规范而加以排除的观念与立法的逐渐推广,对这种直接适用的法在他国的适用己呈现出放宽的趋势。目前,把各国国内法中的“直接适用的法”纳入国际私法范畴的观点常有所见,其争论也就多了起来。

②直接适用的法与国际私法

如果把国际私法直接调整规范的性质与功能定位在构筑整个国际民商新秩序上,而不仅是法律冲突的解决,那么把各国国内法中“直接适用的法”纳入国际私法的范畴,当然是有道理的。因为“直接适用的法”同样起着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作用。但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种“直接适用的法”可以完全不受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制度的制约。

但是,将纯国内法性质的直接适用法纳入国际私法的范畴显然有些不妥。直接适用法直接适用法可作为直接调整方法的一种纳入国际私法中加以研究,但仅仅局限于研究如何通过这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