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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私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特征性履行方法

【答案】特征性履行方法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种辅助方法,指在国际合同的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方法。其实质在于通过考察合同的功能,尤其是合同企图实现的具体的社会目的,确定各种合同所具有的特殊功能,即它的特征性履行,并最终适用与特征性之债务履行人联系最密切的法律。各国立法对特征性履行方法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①把合同划分为多种,规定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依特征性履行指定各自适用的法律,即列举式的; ②首先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并以特征性履行来作为判定最密切联系的依据,即概括式的

2. 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

【答案】外交代表或领事送达是国际民事诉讼中域外送达的常见形式之一,指一国法院将需要在国外送达的诉讼和非诉讼文书委托给内国驻有关国家的外交代表或领事代为送达。这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采用的一种方式。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和有关的条约都对这种方式作了明确规定。这种方式的送达一般都要求在不违反所在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现存的国际条约为依据。而且,除少数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以外,大多数都规定外交代表或领事只能对所属国国民进行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送达,并且都规定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此外,也有一些国家对这一方式持相反的态度,认为外国官员在内国境内接受其本国法院的委托代为履行诉讼行为,是对内国主权的一种侵犯。

3. 国际惯例

【答案】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即国际惯例,指在国际实践中反复适用形成的,具有固定内容的,未经立法程序制定的,如为一国所承认或当事人采用就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一种习惯做法或常例。国际惯例的形成需要两个因素:①“物质因素”或称“客观因素”。即多国的长期共同实践,表现为相同规则的反复适用或相同实践的反复形成,并由此在国际社会形成“通例”。②“心理因素”或称“主观因素”。即该惯例应具有“法律确信”,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并为各国承认具有法律拘束力。

4. 船旗国法

【答案】船旗国法(law of the flag)作为一种常见的系属公式,是指悬挂或涂印在船舶或飞行器上的旗帜所属国的法律。由十船舶悬挂哪一国家的旗帜易十识别,船旗国法便于确定,并且适用船旗国法还能使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获得一致结果。在许多情况下,船旗国法被认为是基本的海事法律选择规范。它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在船舶物权、海上侵权行为、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方面,船旗国法原则是重要

的法律适用原则。但是,船旗国法原则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特定的范围和较大的局限性。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并没有把船旗国法原则作为一条普遍适用的海事冲突法原则。

5. 《伯尔尼公约》

【答案】《伯尔尼公约》即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著作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公约之一,于1886年9月9日在瑞士首都缔结。缔约国家于1887年组成了伯尔尼同盟。公约于1887年12月5日生效,历经五次修订,到2006年11月己有162个成员国,大部分成员国采用的是1971年的巴黎文本。我国于1992年7月1日正式加入《伯尔尼公约》(巴黎文本)。公约主要规定了保护著作权的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独立原则,界定了保护作品的范围和权利,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公约,也是开放性的国际公约。

6.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答案】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oubl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就是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它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在许多情况下,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规定的两个应重叠适用的准据法,有一个是法院地法,其所以如此,无非是立法者试图维护法院地的公共秩序不致被破坏。

二、简答题

7. 判断:罗马私法国际统一协会制定的国际公约中包含一系列统一冲突规范。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罗马私法国际统一协会成立于1926年,是由意大利政府发起成立的一个旨在统一和协调不同国家或不同国家集团之间私法规则的国际组织。该组织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私法领域实体法的统一工作,主持起草了大批公约草案,内容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国际商事仲裁、代理、民事责任等许多方面。其中,该组织主持起草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的两个公约一一《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统一法公约》在1964年的海牙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这两个公约为后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制定与通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该组织制定的主要为私法领域的统一实体法规范,而非统一冲突规范。

8. 简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主要内容。

【答案】(1)公约的保护范围《巴黎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公约的保护范围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可见,公约所保护的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

(2)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及制度

为了使在一成员国获得的专利权能够在其他成员国得到保护,公约在尊重各成员国国内立法的同时,规定了各成员国必须共同遵守如下基本原则和制度:

①国民待遇原则。公约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

a. 在专利权的保护方面,每个成员国的国民,无论他们是否在一成员国内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只要他们遵守对该国国民所适用的条件和手续,该国就应以法律给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以本国公民所享受的待遇;

b. 即使对于非成员国的国民,只要他在任一成员国内有法律认可的住所或实际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营业所,就应给予他相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

②优先权制度。公约所规定的优先权是指对有资格享受国民待遇的申请者从首次向成员国之一提出申请之日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为6个月)以同一发明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有关成员国必须承认申请人于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在本国提出申请的日期。在该优先权期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三者就相同的发明提出申请或己实施了该发明,申请人仍因享有优先权而可以取得专利权。

③强制许可制度。公约规定,每一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颁发强制许可证的条件为:

a ,专利权人在专利批准后3年内或申请专利后4年内无正当理由没有实施或未充分实施; b. 强制许可证只能是非独占险的,即除了取得强制许可证的第三者外,专利权人仍然可以实施其发明;

c. 被许可人仍需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在第一次颁发强制许可证两年后,如果专利权人仍无正当理由而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的,专利主管部门可以撤销其专利权。

④独立性原则。公约规定,同一发明在不同成员国所获得的专利权彼此独立,即公约成员国在决定是否授予、或拒绝、或撤销、或终止某项发明专利权时,不受其他成员国对该项专利权决定的影响。《巴黎公约》规定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使各成员国在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时,依据其国内的专利法来进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对该项申请已作出的决定的影响。

(3)组织机构

根据公约的规定,成员国组成保护工业产权同盟。该同盟组织由同盟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际局组成。公约还规定,作为同盟组织成员的每个国家都必须设立专门的工业产权机构和中央服务机构。

9. Please explain and comment on the Theory of Vested Rights.

【答案】V ested Rights即“既得权说”。

(1)“既得权说”的内容

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赛在1896年出版的《冲突法》一书中,虽以法律的严格属地性为出发点,但又主张为了保障合法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应该坚决加以维护。他认为:

①凡依他国法律有效取得的任何权利,一般都应为英国法院所承认与执行,而非有效取得的权利,英国法院小应承认与执行(他的第一原则);

②如承认与执行这种依外国法合法取得的权利与英国成文法的规定、英国的公共政策和道德原则,以及国家主权相抵触,作为例外,可不予承认与执行(他的第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