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910法学综合二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答案】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废止。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依法定程序予以废止:
(1)法律依据变更。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被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
(2)情势变更。国际、国内或选择主题所在地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继续施行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即原行政行为继续施行的条件不存在,必须废止。
(3)任务完成。行政行为已经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必要继续存在。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己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 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己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因形势变化而引起的,由此给相对人利益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但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2. 简述“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许可法》中的适用。
【答案】(1)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
①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②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亦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此种违法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③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己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撤销、废止或改变己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决定前,应进行利益衡量。
④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
要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撤销、废止或改变其合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撤销、废止或改变导致相对人损失,亦要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2)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的应用
《行政许可法》从以下两个方面确立了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
①合法行政许可行为的信赖保护
《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己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J 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己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②违法行政许可行为的信赖保护
《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小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违法行政许可行为的信赖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区分了“可以撤销”和“应当撤销”两种类型。行政许可行为是由行政机关违法作出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若被许可人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撤销。也就是说,如果违法行政许可行为是由行政主体造成的,该项行政许可未必撤销,因为撤销该项行政许可必须考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信赖利益。
b. 限制了违法行政许可的撤销权。《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对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许可,不予撤销。从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一项违法的行政许可,即使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未必一律撤销。如果对公共利益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该项违法行政许可不予撤销。
c. 财产赔偿是违法行政许可信赖保护的主要方式。违法行政许可行为的撤销,使被许可人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赔偿,但被许可人或者第三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而产生信赖利益的不予保护。
3. 谈一下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
【答案】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指行政权的作用仅在法律有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为之。如
果没有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即不能合法地作出行政行为。
此原则是近代宪政法治主义发展的产物。行政权力源于法律授予,权力被逐一授予的同时就意味着权力的有限性。这与公民权利不同,法律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并不意味着授予,而只是意味着法律的重申和保护。
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处罚法定:处罚中的人身自由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其他处罚的设定,实际上是由《行政处罚法》作了一个授权,使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只能在设定一定范围内的行政处罚。
其后《立法法》更为明确地规定了法律保留原则,在表述上直接使用了法律保留的字样:“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法律保留原则要求行政主体树立这样一种观念,即公民的权利是无限的,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公民都可以自由为之; 而行政主体的权力是有限的。当然该原则并不禁止行政主体在没有法律规定时,从事不妨碍其履行职责的且有益于相对人的事,可见,此原则要求,凡属对相对人“不利益”的权力,行政主体的行使要有法律授权,反之,法律并不禁止行政主体为之。
4. 简述在行政诉讼中由被诉行政主体一方负举证责任的意义。
【答案】行政诉讼法确定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仟,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仟的原则和特色,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其主要理论和实践依据如下:
(1)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
行政相对人难以了解行政管理行为的具体依据和有关的专业知识,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其诉权得不到实质性的保护。
(2)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举证优势。
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卞体不需要相对人同意,可自行依据法律、行政规范和相应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举证能力比原告强,由其负举证责任有利于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在事实上的平等。
(3)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有利十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时,应当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否则就是非法的和无效的,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也是依法行政本身的要求。
5. 结合《国家赔偿法》,简述我国行政赔偿的基本范围。
【答案】(1)行政赔偿范围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①国家对行政活动中哪些损害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②国家赔偿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政而受到的哪些损害。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行政活动中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国家予以赔偿。从行政赔偿侵权行为的性质来看,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事实行为。
(2)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人身权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