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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武汉大学法学院828刑事法学之刑事诉讼法学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辨析题

1. 辨析:刑事诉讼中,拘留是逮捕的必经程序。

【答案】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拘留是公安机关为了侦查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暂时限制所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而逮捕是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拘留不是逮捕的必经程序。因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即逮捕犯罪嫌疑人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时即可以使用,并非规定只有拘留后才可以使用。所以题目中说拘留是逮捕的必经程序是错误的。

2. 判断: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

【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应遵循的一种特别程序。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各种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被称为极刑。我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一一死刑复核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仟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复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因此,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

(1)查明原审裁判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 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 程序是否合法。

(2)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死刑复核程序是严格死刑适用规格、统一执法尺度的关键程序。

3. 判断: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数名被告人的口供能够相互印证,但没有其他证据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答案】这种说法错误。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刑事诉讼中,只要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任

何单个证据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就是所谓“补强证据规则”的要求。由此可见,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即使口供能够相互印证,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简答题

4. 简述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答案】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应区分不同情况: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如果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改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经过第二审程序,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作出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定; 如果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应当依法改判; 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即作出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裁定。

无论是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或是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并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还是直接改判的案件,均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这些裁判一经宣告,立即交付执行。

5. 简述庭前审查程序并加以评述。

【答案】庭前审查程序是指法院对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在开庭前所进行的审查活动。

(1)审查后的处理情况

根据《高法解释》第117条的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①依法受理。依法受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a.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b. 人民法院曾经对该被告人因证据不足作出过“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c. 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②补送材料。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不符合《高法解释》第116条要求,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

③退回人民检察院。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对于提起公诉后改变管辖的案件,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与审判管辖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高检规则》第329条)。

④终止审理或者不予受理。包括两种情况:

a. 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b. 依照《高法解释》第17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审查的期限

《高法解释》第11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前审查的性质是以程序性审查为主,弱化实体性审查,因而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不应提审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同时也不能使用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冻结等方法调查核实证据。

(3)审查的意义

①庭前审查程序是每个公诉案件必经的程序。通过庭前审查,可以决定案件的大致去向,是开庭审判、撤销指控还是适用简易程序,都应经过正当的庭前审查程序由法官作出。

②该程序的任务主要有三个方面:

a. 通过行使审查功能作出撤销起诉的决定,将指控理由明显不充分的起诉排除在庭审之外,避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b. 整理和明确讼争要点以及保全、展示、检验和排除非法证据,为庭审顺利进行和高效开展服务;

c. 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以及为止式审判做好送达起诉书副本、确定审判日期等其他准备性工作。

③不仅适应了刑诉法发展的精密化趋势,还有助于我们牢固树立正当程序的概念,提高程序意识,充分发挥程序对被控方的人权保障和对司法公止的促进作用。

(4)总体来看,我国的庭前审查程序以程序性审查为主,符合庭前审查的制度设11一和理论原则,符合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发展规律,能很好的为正式的庭审做好准备。

6. 如何理解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答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以下三方面的理解:

(1)2012年刑诉法第266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立法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指导下,明确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立法宗旨,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统领价值。

(2)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惩罚则应当做为辅助的措施加以适用。司法人员对未成年人要像父母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未成年人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