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武汉大学法学院828刑事法学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辨析题
1.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告人被判有罪的,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这种说法正确。具体分析如下:
(1)精神损害赔偿是由民事侵权引起的一种法律后果,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排除刑事侵权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从《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范围有一定局限性,仅限于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13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判断:所有辩护人都有权进行调查取证。
【答案】这种说法错误。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以及我国《律师法》和最高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此,在辩护人中,只有辩护律师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3. 附带民事诉讼均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答案】这种说法不正确。具体分析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一原则,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这样便于全面查清
案件事实,也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但由于刑事案件的审判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附带民事部分同刑事部分一并审判,会影响刑事部分在法定时间内审结时,也可以先审判刑事部分,后审判附带民事部分。本题附带民事诉讼均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的表述是错误的。
二、简答题
4. 第一审刑事审判程序中的法庭调查顺序是什么?
【答案】法庭调查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法庭调查的具体步骤和程序: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
(3)讯问、询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4)询问证人、鉴定人。
①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③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④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⑤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⑥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
(5)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和有关笔录。
(6)调取新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7)法庭调查核实证据。
5. 刑事诉讼中的传闻证据规则。
【答案】(1)传闻证据规则的含义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如果一个证据被定义为传闻证据并且没有法定的
例外情况可以适用,则该证据不得被法庭采纳。其含义包括:
①传闻证据必须是一项陈述;
②传闻证据是在法庭外作出的;
③传闻证据是一项主张,并旨在证明这一主张的真实性。
(2)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
①传闻证据不是最佳证据。法庭要坚持就指控的事实提出最好的证据。就陈述类证据而言,陈述者亲自出席法庭,就其亲历的事实作出的陈述才是最好的和最可靠的证据。
②传闻证据通常不是在宣誓如实作证后作出的。
③如果陈述者本人不被传唤到庭作证,无法对其进行交叉询问。
④法官和陪审团没有机会观察陈述者在作出陈述时的行为举止。认为观察证人的行为举止可以揭露其证言的可靠性,这种观念是构成排除传闻证据规则的另一个理论基础。
(3)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转述他人的证言不妨碍其真实性,传闻证据也是可以接受的。因此,这一规则又存在着大量的例外,如已故人的陈述、可采纳的作为有关事情一部分的陈述、公务文件中的记载或公共文书和著作中的记录或先前程序中所作的记录。在法定例外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采纳传闻证据。
(4)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即在法律上,证人不出庭而以书面陈述代替出庭作证,其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但第190条对“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加以宣读的规定,又极大地削弱了这一规定的作用。司法实践中,我国证人很少出庭作证,这严重违反了传闻证据规则的要求。近年来,法学界强烈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引入和完善传闻证据规则的规定。
6. 怎样认识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 该程序有何变革?
【答案】(1)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具有如下特点;
①适用对象具有单一性,即该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_年执行的案件,而不适用于其他案件。
②诉讼程序具有特定性,即它是死刑案件的终结程序。死刑案件除了经过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之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除外),经核准后死刑判决才能生效交付执行。
③程序启动具有主动性,即它不同于其他审判程序必须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逐级上报复核,无须附加任何条件。因此,一般是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即使没有上诉或者抗诉,也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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