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812刑法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案件应履行的法律手续。

【答案】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等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不起诉具有在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的法律效力。不起诉决定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根据法律规定,不起诉应履行的程序有:

(1)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制定不起诉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一经宣布,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并应分别送达下列机关和人员:

①被不起诉人、辩护人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立即释放。 ②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③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小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2)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另外,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3)对不起诉的救济程序

①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复核.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复议意见书后30日内作出复议,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复议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

②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可以申诉。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如果不服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后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书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

③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查,被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为法院受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2.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与证人。

【答案】(1)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与证人的概念界定

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专门机关作出陈述的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

(2)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

①鉴定人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由专门机关指派或聘请产生。而证人不要求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只需了解案情并符合作证条件叩可。

②指派或者聘请何人进行鉴定具有可选择性,即鉴定人员具有人身的可替代性。但是证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③鉴定人适用回避制度,而证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回避。

3. 简述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答案】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表现如下:

(1)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

①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 ②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唯一职能就是辩护,除此以外没有别的职能。

(2)理解辩护人的上述诉讼地位,还须明确以下问题:

①辩护与控诉是一对相对应的诉讼职能,这就决定了辩护人与公诉人的关系是对立统一关系。 ②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关系,他们参与诉讼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而不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

(3)辩护人在接受委托以后,则取得了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过程中,他是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4. 简述直接言词原则。

【答案】(1)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两个方面:

①直接审理原则,也叫在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时法官、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出席审判,为法官直接采证创造先决条件。在场原则使法庭审判区别于可以听汇报定案的行政操作过程。

②言词审理原则,又称为言词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不仅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审理、攻击、防御等诉讼行为,而且在法庭上出示证

据也应以言词表达的方式为主,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在言词讯问、询问的必要时机出示,以使审理过程更富有逻辑性、直观性。

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审理原则是紧密相关不可分割的,只强调直接原则,就不能排除审判与诉讼各方在场的情况下,仍然实行以出示书面文件为主的书面审理方式这种情形; 只强调言词原则,就不能排除审判与诉讼各方在不到场的情况下以打电话的方式进行审理这种情形。直接言词原则所产生的程序性效果是,如果法庭审判没有按直接言词的方式进行审理视为没有进行审理,所审查过的证据等同于没有出示。

(2)直接言词原则的价值

直接言词原则的首要价值在于为审判和诉讼各方创造一个探求实体真实(原型)的良好环境,以最大可能避免各种间接性的材料(模型)本身的不可避免的虚伪性给审判造成的干扰和拖延,其实质是最大限度地实现证据所构造的模型对案情真相原型的观控模拟; 同时,直接言词原则也自然形成了一种使审判和诉讼各方相互制约的“公开场合”诉讼环境,有利于约束审判与诉讼各方的悠意妄为。

(3)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体现

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审判中具体体现为以下几项规则:

①法庭审判必须在被告人、检察官等亲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原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

③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和采纳必须亲自进行,不准听事后汇报定案;

④法庭审判必须持续进行,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须自始至终参加审判,不得中途更换。

5. 简述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答案】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应区分不同情况: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如果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改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经过第二审程序,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作出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定; 如果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应当依法改判; 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4)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即作出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裁定。

无论是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或是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并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还是直接改判的案件,均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这些裁判一经宣告,立即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