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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辽宁大学法学院824法学综合课之《国际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一元论

【答案】一元论是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否属于一个体系的学说之一,该学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体系,又分为国际法优先和国内法优先两大派。18, 19世纪有过国内法优先的一元论,其中比较极端的认为,国际法不过是国家的“对外公法”,这会导致国际法的否定,为多数国际法学者所不取。当前出现的一元论大都属于主张国际法优先一派,凯尔森的学说就是其中最突出的。

2. 国家管辖豁免

【答案】国家管辖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习惯法规则,并被联合国编纂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其根据是主权平等,泛指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3. 外层空间法

【答案】外层空间法pouterspacelaw ),简称“空间法”或“外空法”,是调整各国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和。外层空间法属于国际法,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特点表现为,它是空间国家与非空间国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制定的,以现有的五项外空条约构成的空间法基本框架,具有前瞻性且规定大都比较原则,因此其实施需要国内法作为中介和补充。

4. 东京审判

【答案】东京审判是指1946年1月19日至1948年11月12日在日本东京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首要战犯进行的国际审判。东京审判确认侵略战争为国际法上的犯罪,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者列为甲级战犯,开创了追究战争罪犯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是对国际法战犯概念的重大发展。

5. 领空自保权

【答案】领空自保权是指一国领空不受侵犯,未经一国允许,任何外国航空器不得进入该国领空。任何国家都有保卫其领空安全,不受外来侵犯的充分权利。领空自保权是一国领空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完全性和排他性,而且具有无条件性。

6. 双重否决权

【答案】双重台决权是指在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程序中,由于对程序性事项和非程序性事项采用小同的表决制度,在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时,任一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否决争议事项的程序性; 确立争议事项为实质性事项后,在通过实质性事项时的决议,也应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即任一常任理事国可行使第

二次否决权,从而形成“双重否决”。

7. 公海六大自由

【答案】公海自由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其含义是: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无论是沿海国或是内陆国,都有在公海上从事国际法所不禁止的活动的自由。公海自由的内容,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最初,公海自由只是指航行自由和捕鱼自由。《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共规定了六项公海自由,即:①航行自由; ②飞越自由; 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 ④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⑤捕鱼自由; ③科学研究自由。

8. Recognition of a government

【答案】recognition of a government 即政府的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T 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政府的承认发生在一个国家的内部出现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的场合。这个新政府全然改变旧政府的对内统治秩序,甚至改变了国家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改变了旧政府对外关系的方针、政策和国际关系,因而发生既存国家承认这个新政府的问题。

9. 一般法律原则

【答案】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渊源之一,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是指为“文明各国所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则”,即各国国内法、特别是私法中所共有的原则,在国际法院裁判争端时,给予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解释、说明、论证并在没有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时,指导法院裁判争端的普遍原理或标准。

10.recognition

【答案】recognition 即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表示认可某种事实或情势,并愿意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承认具有以下特征:①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②承认的对象除了新国家和新政府以外,还包括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③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作出的单方面行为。④承认是一项政治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将对承认者和被承认者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而不是一项法律义务。

二、简答题

11.简述条约相对无效的理由。

【答案】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丧失其有效条件而自始无拘束力,包括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相对无效小同于绝对无效,并非自动失去效力,而是由当事国主张。其特点是:条约存在相对无效的原因时,只有受害国有权援引其作为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 条约可能由于受害国事后明示或默示表示同意其有效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一项有效的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相对无效的理由主要有四个。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

各国国内法,主要是宪法,都载有一些限制缔约权的规定。缔约国可以援引违反这些规定作

为条约无效的根据。但是,这种违反必须是显而易见的,且违反的是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内法规则。此外,缔约代表违反缔约权限的,如果在代表表示其国家同意受条约拘束前将缔约权的特定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该国也可以主张条约无效。

(2)错误

如果条约内存在错误,且此项错误涉及一国于缔约时假定为存在并构成其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该国可以援引错误撤销其同意。但是,如果错误是由该国本身的行为所造成,或当时的情况足以使该国有知悉错误的可能,该国则不能援引错误作为撤销其同意的理由。如果只是条约使用的字句的错误,条约的效力不受影响,当事国可对错误予以更正。

(3)诈欺

如果条约是因一谈判国的诈欺而缔结的,另一国可以援引诈欺为理由而主张条约无效。

(4)贿赂

如果一国受条约拘束的同意是由于另一谈判国直接或间接贿赂其代表而取得的,该国可以援引贿赂主张条约无效。

1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于保留的接受与反对有哪些规定?

【答案】保留并不为一般国际法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禁止,但也并不意味着其他国家不能反对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将保留定义为一种“单方面声明”; 实际上没有涉及保留的接受和反对及其效力问题。一般而言,保留的接受和反对其效力问题具有契约性质而非单方面决定的。

(1)保留的接受和反对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0条主要规定以下几项规则:

①凡是条约明示准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除非条约有相反的规定。

②如果从谈判国的有限数目及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可以看出,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全部条约是每一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那么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③如果条约是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那么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④凡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时,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a. 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时,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但须以该条约对这些国家都己生效为条件;

b. 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并不排除该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除非反对国明确地表示了相反的意思;

c. 一国表不其同意承受该条约拘束而附有保留的行为,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已经接受该保留,就已成为有效。

⑤除条约另有不同规定外,如果一国直到接到保留通知后12个月期间届满之日,或直至其表示同意承受该条约拘束之日,并未对该保留提出异议,该保留就被认为已经为该国所接受,在这两个日期中,以较后一个日期为准。

(2)保留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