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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866管理学综合之土地资源管理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科斯定理

【答案】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科斯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即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

2. 土地使用权出让

【答案】土地使用权出让又称土地批租,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分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须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土地使用权才能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协议出让、招标、拍卖和挂牌四种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期限按用途分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 土地监察

【答案】土地监察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土地监察的特点:土地监察的主体是依法享有土地行政管理职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监察的对象是管理相对人,即一切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监察的内容是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法律制裁包括给予违法者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土地监察的目的是实现土地管理职能,保证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4. 土地质量

【答案】土地质量是指土地在一定的用途条件下,对该用途是否适宜以及适宜的程度或生产力的大小或价格的高低。土地各种属性综合影响效应的总和。它是土地的综合属性,也是土地对某种用途适宜不适宜,或适宜程度高低的表示。土地质量的差别,实质上是土地生产力高低的差异。土地质量可以用可度量测定的土地属性,即土地特性指标综合表述,也可以用土地生产力的

指标表示,如产量、产值、净产值、纯收入、利润、级差收益等。

5. 垦殖系数与森林覆盖率

【答案】垦殖系数又称垦殖率,是指土地经过开垦变为耕地种植农作物。一定区域内耕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土地垦殖率表示一个国家或地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程度。土地垦殖率=

土地垦殖面积/总土地面积×100%。垦殖率即垦殖系数是反映土地资源利用水平的重要经济指标。

森林覆盖率也称森林覆被率,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森林面积占有情况或森林资源丰富程度及实现绿化程度的指标,又是确定森林经营和开发利用方针的重要依据之一。

6. 土地经济管理

【答案】土地经济管理就是运用经济的手段和方法来管理和保护土地,以取得土地利用的最大经济效益。土地经济管理大致包括下列三方面主要内容:

①土地地租的产生和作用;

②土地利用经济分析;

③土地利用经济效益评价。

二、简述题

7. 简述土地监察的方法。

【答案】(1)土地监察方法是土地监察主体作用于客体(即对象)的桥梁,土地监督主体要完成土地监察任务实现土地监察标准所必须运用的方法。

(2)土地监察的方法

①超前控制方法

借助政务公开制度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土地违法现象实行超前控制,预防其发生。如公开用地

,审批审基地“三上墙”,公开审批制度,各项所需用地顺序排队、农户建房用地“三年早知道”

土地监察办法和制度。

②跟踪检查方法

通过各种途径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如实行建设用地挂牌制度、实行定期现场察看制度、实行巡回检查制度、实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建立群众举报制度等。

③目标管理法

将依法管理土地和干部目标管理挂钩,用“加压”的办法,防止和杜绝管理者违法行使土地管理权。如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签订土地管理承包责任状,政府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目标管理责任书,政府间的目标管理责任状等。

④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的特殊方法

协作处理法是指某些土地违法案件同案情复杂、涉及面广,需与行政监察机关、党的纪检机

关、经济监察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以及司法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公开处理方法是指对某些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实行公开处理的制度,即在处理时,组织干部和部分群众到场,请新闻舆论界公开报道以造成声势,威慑违法者和扩大教育面,起着“惩一警百”的作用。

8. 从私法和公法角度阐述土地所有权的法律限制。

【答案】(1)公法是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果从各部门的调整来看,公法就是典型的公法和非典型的公法或非典型私法中的公法部分。

相对于公法而言,私法一般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的法律。

(2)公法私法的关系

①利益说。根据调整的利益关系的性质,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

②主体说。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

③性质说。调整的是纵向隶属关系还是横向平等关系。这在很长时间内占主体地位。

④理念说。根据法的理念。调整分配正义的是公法,交易正义的是私法。

⑤决策说。公法是受到约束的决策的法,私法是自由决策的法。

(3)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主体的特定性、交易的禁止性、权属的稳定性、权能的分离性。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

(4)土地所有权法律限制

①土地所有权纵向范围限制一一空间权的创立

作为对土地所有权根本限制的权利,空间权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土地上、下特定空间享有的排他支配权。如同土地有所有权与使用权之区分一样,空间权也有空间所有权与空间使用权之区分。空间权的客体是空间,与土地所有权效力范围内的空间不同的是,它是从传统土地所有权的客体—空间分割出来的那一部分空间,是土地所有权人享有的空间以外的空间。空间虽然是无形体,但是,空间最终是对特定地表空间的特定化,空间不可能脱离特定土地而存在。从这个角度讲,空间属于不动产范畴。空间权的产生是为同一块地表上的空间成立许多不同所有权的一种法律上的制度安排,因此,空间权应该还属于物权的性质。

②土地所有权横向范围的限制一一水权的创立

传统民法一般将水看作土地的物质组成部份,与土地同为一个客体。土地所有权人当然享有地表、地下的水现代民法不再概括地将水作为土地的组成部分,而是根据水量的大小以及水源的具体利用,将水从土地分离出去作为独立的权利客体,土地、水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从水所赖以存在的土地来看,水与土地的关系是土地的横向范围问题,即由水覆盖的土地是否属于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