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大学政法学院899中国法制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天坛宪草”
【答案】“天坛宪草”又称《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因宪法起草委员会主要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起草而得名。该法共11章113条。《天坛宪草》虽有明显缺点,如规定:“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夕,但仍坚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精神实质,规定了国会采用两院制,并设置了国会委员会,坚持了责任内阁制,对总统的权力作了多方面的限制。
2. 自由心证原则(限于国民党政权时期所定)
【答案】“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是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证据制度和原则。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证明力及其是否被采用,不是由法律预先作规定,而是由法官的“内心信念”,即依据“心证”来自山判断和取舍,带有很强的唯心主义色彩。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官就可以在认定和取舍事实问题上,完全根据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意识和为地主买办阶级利益服务的“心理”,随意地主观擅断,可以歪曲事实,甚至颠倒黑白,专横武断。
3. 四司
【答案】“四司”是宋代中央向地方路一级派出的监管机构,是指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刑按察使和提举常平使,又分别称为帅司、槽司、宪司和仓司,分管地方军事、财政赋税、审理刑狱和经济行政事务(主要是盐铁专卖)等事。宋代地方为县、州、路三级,路一级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防止州一级长官的权力过重而形成地方势力,这主要是吸取唐末藩镇之祸的教训; 因此在路一级专门根据事务划分设置中央监管机构,这一级的“四司”又称“监司”,分别隶属四职,不至于集中权力,防止其成为分化中央权力的主体。“四司”的设置典型地体现了宋代加强中央权力、严格控制地方权力的政策方针。
4. 五过、五过之疵
【答案】“五过”是西周时期规定的追究司法官法律责任的制度。在《尚书·吕刑》中,记载了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五过”制度:“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中,“惟官”是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是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是指内亲用事,为亲询私; “惟货”是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是指接受请托,枉法祠私。凡是司法官员有此“五过”之一,即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惩罚的原则是“其罪惟均”,即以所涉之
案应处的刑罚罚之。
二、简答题
5. 简述宋代行政机构的设置。
【答案】宋初一改唐中枢三省的体制,以两府三司共治国事。
(1)“两府”,是指中书门下与枢密院,中书门下是宋朝的最高行政机构,其长官中书门下平章事,行使宰相职权。以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行政机关,枢密院的长官与宰相平级。中书与枢密院号称“两府”。
(2)“三司”是指盐铁司、度支司和户部司三个中央最高财政管理机关,其长官为“三司使”,总管国家政经。
(3)地方上设“路”一级中央派出机构,长官为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刑按察使、提举常平使,简称“四司”。路下为州,是路以下重要的一级地方政权。州下为县,是地方行政机构中最低的一级。
6. 请简要陈述宋朝官员的考课制度。
【答案】宋朝主要由审官院和考课院负责官员的考课,其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
(1)考课标准是“四善三最”。“四善”的内容是:品德符合儒家“义”的标志,为人清廉、谨慎,公正处事并且明察事理,勤奋履行职务,从不懈怠; “三最”的内容则是从社会治安、司法狱讼和农桑生产等事务的处理来评价的。对地方官的评价,根据《宋史一职官志》记载,细化为七方面的具体考察标准,包括荐举贤才、农桑生产、户籍人口管理、刑狱司法、地方治安等方面。
(2)考课的执行,每年都要进行。被考察三年涉及一任官员的留任或迁调。
(3)考课和年资制度并行,即“磨勘制”。原则上要经过一定年资的“磨勘”才能够实际地适用绩效考课结论实现官职的升迁。
除了专门的官员考课,实际上地方官员具体职责的履行还根据事务性质类型由路一级的四司分别负责审核; 同时御史台还负责职官日常行为的监察管理,这也实际上影响着官员的绩效评价和官职任用。
三、论述题
7. 商代王权不断强化的表现。
【答案】商代王权不断强化的表现如下:
(1)商代的国家在政治上己日渐成熟,突出体现为王权的日益巩固和强大。特别是到商代中后期,商王的权力极为煊赫。在占卜辞中,商王的祖先与人们的关系日益密切,其保护子孙并给予佑助的性质不断强化,整个王室宗族政治和社会地位不断加强。
早期甲胃·文的记载显示,当时的至上神“帝”与商王祖先之间有明确的臣属关系和区分。但到后期,商王的祖先被冠以“帝”的称号,这是对王的个人权威的极度强化。通常情况下,占卜必须由专门的“贞人”来主持进行。但甲骨文中显示,到商代最后两位王乙、辛(即封王)在位的时代,王已经能亲自进行占卜。这标志着当时王权力的扩张,已开始掌握“替天行道”的权力,日益具有政教合一的领袖地位。
(2)以商王为核心,形成一套较完备的中央官制和方国首领封号。据统计,在商代的中央职官己达六十余种。其中主要有:辅弼重臣师、傅、保,主管生产的籍臣(主管农业)、牧(主管畜牧)、小丘臣(管理山林)、工(管理手工业)等,主管军事的马、亚、射、卫、尹、作册等,以及主管宫廷事物的小臣、寝等。这些职官的职司划分并不严格,尤其是在战争时,都可参与军事活动。
较齐备的官僚体系,反映了国家机制的逐步健全。同时,除商王室直接统治的区域外,还有纳入其势力范围的各地方邦族。甲骨文中这些地方邦族首领分别被称为侯、伯、多田、多君等,各方国与商王室的这种关系,有力地体现了中央权力的强大和王室的权威。另外,这些称谓中,师、傅、保和侯、伯等官爵名称在后世长期保留下来,对后代职官制度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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