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北大学政法学院899中国法制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铸刑鼎
【答案】“铸刑鼎”是春秋末期郑国公布成文法的一项重要活动。春秋末期,首先创制成文法的是郑国的子产。《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鼎”,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事件。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此举遭到晋国大夫叔向的抨击。“铸刑鼎”之所以引起争论,是因为在春秋末期以前,虽然有成文的法律,但却是秘密的,并未公之于众。“铸刑鼎”公布法律,从形式上看,与先王“不为刑辟”的传统不符:从内容上看,与西周以来的“礼”相违背。
2. 夏礼
【答案】夏王朝一建立,统治者便把礼摆到重要位置。无论在明示法律关系方面还是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礼都起到了民事法规的实际调整作用。夏礼是体现国家意志的行为规范。它源于氏族社会的礼,在夏代奴隶制国家里被改造赋予了阶级属性和法律效力,从而变为奴隶制国家法律统治的有效武器。
3. 嫡长子继承制
【答案】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时期领地、身份和财产的继承制度。从天子、诸侯王到卿大夫到士,他们的领地、身份以及相应权力、利益等,都只能由宗主的正妻所生长子来继承。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嫡长子为“大宗”。其他兄弟、领主相对于嫡长子则为“小宗”
4. “同姓不婚”
【答案】“同姓不婚”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原则,禁止同一姓氏的家庭成员之间通婚。在中国历史上,“同姓不婚”是一项古老的禁忌。此项禁忌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长期的生活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即是说同姓结婚会生下不强壮的下一代,整个下一代的素质会下降,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所以在西周时期同姓为婚受到严格的禁止,凡同姓不论远近亲疏,均不得通婚。另外,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更多地与外姓结盟,以便更好的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
二、简答题
5. 简述唐代的中央司法机构。
【答案】唐代沿袭隋制,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共同行使中央司法机关的各项职能。
(1)大理寺与刑部
①唐代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以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y 、主簿、司直、评
事及众多属吏。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是,徒、流刑案件的判决,须移交刑部复核。对于刑部转送的各地疑难案件以及刑部复核的死刑案件,大理寺拥有重审的权力。
②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的最高机构,刑部以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以下也有‘套完整的办事机构。同时兼管狱囚簿录、给养供应等,并有权“复按大理及天下奏献”的案件。即对大理寺审判的案件进行复核,受理各地在押犯的申诉案件。
(2)御史台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及御史中压为正、副长官,其下也有一套完整的办事机构。作为中央司法监察机构的御史台,有权监督大理寺的审判,以及刑部的审判复核。同时也参与全国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工作,并有权受理有关行政方面的诉讼。
(3)“三法司”
有唐一代,中央或地方如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往往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在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时称“三司使鞠审”,又称“三司推事”制。到封建后世,“三司推事”制逐渐演变为“三法司”联合审判制。
唐代三大司法机构既有所分工,又彼此监督制约,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以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权的控制。
(4)京兆府
唐初为加强京哉地区的控制,在京城长安设立京兆府。京兆府以府尹为长官,少尹二人为副职。京兆府尹不但主管京袋地区的行政,而且有权审理京师百官徒刑以下的案件,以及隶属辖区管辖的各类案件。从而具有中央与地方两级司法机关的性质,在唐代整个司法体系中居于特殊的地位。
6. 简述汉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答案】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很大变化,汉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发生很大变化,从总体上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1)汉初至文景时期
这一时期,是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黄,指传说中的黄帝; 老,指老子即老聘。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养生息,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在黄老思想指导下,高祖时曾减轻赋税,规定田租十五而税一。文帝十三年又诏谕郡县“务省摇役以信民”。景帝时把田租减为三十而税一。这一时期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2)汉武帝以后
这一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其中心理念是“德主刑辅”。
汉初社会政治经济经过七十年的恢复与发展,国家积累了大量物质财富,这一时期,封建专
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地主阶级政权得到巩固,但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也逐渐强大,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最高统治集团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德主刑辅”理念应运而生,也即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便成为武帝以后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这一思想对后世历代王朝的立法影响很大。
三、论述题
7. 论述西汉时期的文景刑罚制度改革。
【答案】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发端于堤萦上书。汉文帝时应形势的需要进行刑制改革,景帝继位后进一步改革刑制。
(1)汉文帝认为“断肢体,刻肌肤”是为政者“不德”的表现。其刑罚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 ①下诏废肉刑,并出台了具体改革方案:
把黯(脸上刻墨并服无期刑)改为晃钳城旦(有期刑附加头发剃光、脖子上套铁圈),把剔(割鼻子并服无期刑)改为答三百(有期刑附加打三百板子),把斩左趾(斩去左脚并服无期刑)改为答五百(有期刑附加打五百板子),把斩右趾(斩去右脚并服无期刑)改为弃市(死刑)。这样,传统的墨、鼻l 、月J 等刑罚制度至此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新的问题,即把斩右脚改为弃市,实是扩大了死刑的范围,另外以答刑代替鼻」刑、斩左脚刑,结果导致受刑者多被打死。
②明确规定了刑期,将以前均为无期刑的刑罚变为有期刑。
③文帝还废除了收擎相坐律令及诽谤罪。
(2)汉景帝继位后,进一步改革刑制,这一时期的刑罚制度改革主要包括:
①汉景帝曾两次下诏减少答数,第一次是把答五百减为答三百,答三百减为答二百。第二次把答三百减为答二百,答二百减成答一百。
②颁布《萎令》,规定了答杖的长短、宽窄、厚薄等尺寸; 答打的部位是臀部,答打过程中小得换人。这样就减轻了答刑对身体的伤害程度,也减少了受答刑而死者的数量。
(3)西汉时期文景刑罚制度改革的意义
西汉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比较重大的意义,它使刑罚从野蛮走向相对文明,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力,从而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另外,刑罚改革还为后来确立答、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打下了基础。也是中国古代刑罚史的重要转折,它标志着奴隶制肉刑刑罚体系向封建制劳役刑刑罚体系的转变。但这一时期的改革也存在局限,即其并未完全彻底地废除残酷的肉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