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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北大学政法学院899中国法制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庆元条法事类》

【答案】《庆元条法事类》是南宋的法律汇编。谢深甫等人于南宋宁宗嘉泰一年(1202年)所撰,次年七月颁布。因其奉诏于庆元年间而颁行于嘉泰年间,故兼称《庆元条法事类》、《嘉泰条法事类》,共四百三十七卷。所收为南宋初年(1127年)至庆元年间(1195-1200年)救、令、格、式和随救申明,分职制、选举、文书、榷禁、财用、库务、赋役、农桑、道释、公吏、刑狱、当赎、服制、蛮夷、畜产、杂门共十六门。

2. 化外人

【答案】“化外人’夕,是指“蕃夷之国”的人,即外国人。《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按照唐律规定,同属一国的侨民之间的犯罪,由唐代按其本国的法律处断; 不同国籍的侨民犯罪,由唐代按照唐律处理。这种将刑法的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的巧妙结合,在当时世界各国还是罕见的。这不仅维护了国家主权,同时也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外国侨民的犯罪问题。

3. 市易法

【答案】王安石变法时,为打破富商巨贾垄断市场,颁布市易法。主要内容包括:成立市易务,设置提举等官,招募行人、牙人,“平价”收购滞销货物; 国家拨出一百万贯作本钱,借贷或赊给务官、行人、牙人及一般商贩,但须“以地产为抵押”或以“金银作抵押”,半年或一年内还清; 外来商人可将难以脱手货物卖给市易务,或折合换取市易务其他货物。

4. “九卿”

【答案】即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皇帝侍从警卫)、尉卫(掌宫廷警卫)、太仆(掌宫廷御马和国家马政)、廷尉(掌司法)、典客(掌外交和民族事务)、宗正(掌皇族事务)、治粟内使(掌租税钱谷和财政收支)、少府(掌专供皇帝需用的“山海池泽之税”)。九卿构成中央各重要的行政官职和机构。

二、简答题

5. 民国时期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案】纵观民国时期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可推知民国时期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1)制度建设集中在审级、管辖、回避等方面,关于举证、辩论、庭审的具体程序规则并未受到关注。而具体的诉讼程序规则充实与否,体现了立法者对程序本身的重视程度,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种诉讼制度的发展水平。民国在较短的统治期间,出台诉讼法律数量之多,频率之快,不仅反映出其立法技术粗糙,法律规范相当不严谨,也决定了立法者没有太多的精力进行法典编纂,他们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诸如审判机构的设立、审判官的职权、审级制度的安排、管辖、回避制度的建立之类的问题。

(2)级别管辖因制度频繁变动,呈现出一片混乱的局面。

以民事诉讼法为例,由于立法长期坚持四级三审制,而初级审判厅并未设立,地方审判厅也未普遍设立,因此不得不颁布一系列法令来补救。比如,先是1914年设立高等分庭,然后是1915年在修正的《法院编制法》中系统规定各级审判庭分厅,1917年设地审判庭分庭和县司法公署,1921年制定《民事诉讼条例》时又规定在地方审判厅附设简易庭审理初审案件等。

(3)司法与行政的分离步履艰难,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也未彻底分开。

县知事兼理司法的长期存在,足以说明司法没有完全独立于行政干涉。而在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场合,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当然也不可能分工明确。即使在直隶高等审判厅,民事审判厅与刑事审判厅的区分也不是很严格。同样的审判人员既审理民事纠纷又审理刑事纠纷,加之缺乏专门的诉讼法规,很难保证诉讼结果的正确性。

(4)民国时期的诉讼制度在动荡不安中逐步发展和走向成熟。

虽然这一时期的立法比较粗糙混乱,但是在法典编纂的层面取得了很高的成就。民事诉讼方面,从清末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到《民事诉讼条例》的颁行,再到三十年代初《民事诉讼法》的制定; 刑事诉讼方面,从援用前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到1921年《刑事诉讼条例》,再到1928和1935年先后出台两部《刑事诉讼法》,加之辅助一些单行法规条例,历经数次修改,每一部法典相对于以前都是一次进步,这些立法成果,当然有助于中国的诉讼制度逐步走向成熟。

6. 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内容。

【答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1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1931年12月1日公布实施。这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宣布废除一切高利贷债务。

(2)规定了对于没收的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

(3)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该土地法一方面规定现阶段不禁止土地出租与转i},但同时规定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实行土地国有制。

(4)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干扰,这部土地法的一些规定也体现了左倾倾向,如在土地分配上,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这些左倾错误在后来陆续得到纠正。

三、论述题

7. 试述清代朝审的内容与特点。

【答案】(1)朝审的概念

“朝审”,是清朝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清代的朝审渊源可追溯到明朝,明时,宋英宗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会审重案囚犯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从此形成制度。清朝会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2)朝审的时间和程序

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届时,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西会同审理。其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即:每年朝审之前,各省督抚须对本地斩、绞监候案先行审核或审理,拟具初步意见,并“刊刷检册”,即准备相关文书证词等,分送九卿詹事科道,供朝审时参阅。

此外,按照清朝的法律制度,凡属全国性的重要案件,特别是每年判决的斩监侯、绞监候案件,需要由九卿组成最高一级的会审机构会同审理。因此清代的朝审一般都有“九卿”参与。

(3)朝审的处理结果

经秋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处理。

所谓“情实”,是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这种情况当然是“奉旨勾决”,下令执行死刑。

“缓决”是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再行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再行审理。

“可矜”是指案情虽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此种情形大多可以免于处死,改判其他刑罚。

“留养承嗣”则是在符合“蠕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首肯后,免于死刑,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

(4)对朝审的评价

①同秋审一样,清朝朝审的审理过程有流于形式之弊。

②但是其有关各方在审理之前的准备工作比较仔细。而且因为有秋审、朝审等复审程序的存在,在客观上迫使各级司法机构对于死刑案件的审理、判决比较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