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法制监督
【答案】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①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
②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
③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行为。
2. 行政指导与行政指示
【答案】①二者的含义: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行政指示是指行政主体依靠行政组织的权威,运用行政手段,按照行政组织的系统和层次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方法。
②二者的区别:a. 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指导的对象一般为行政相对人; 行政指示的对象一般为下级机关。b. 弓虽制性不同。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而行政指示则具有强制J 阵。
3.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答案】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
行政指导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行政性; ②多样性; ③自愿性。对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 行政处罚与执行罚
【答案】①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含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执行罚义称强制金、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者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②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区别:
a. 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制裁措施,执行罚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方式。
b. 存在的前提不同。执行罚是以相对人不履行法律或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为前提。行政处罚则是以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作为前提的,没有相对方的违法行为,就不能给予行政处罚。c. 目的上存在差异。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罚、教育行政违法行为人,制止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执行罚与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一样,是为了促使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
5.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答案】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①关系双方的主体具有多元性:
②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主体的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别性;
③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其中占主导地位。
6. 行政赔偿标准
【答案】行政赔偿标准是指国家对行政侵权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标准。行政赔偿标准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对受害人的救济程度以及行政赔偿制度的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7. 直接行政补偿
【答案】直接行政补偿指行政主体以金钱或实物的方式直接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一种行政补偿. 其特点是补偿效果直接、快速,补偿义务机关的给付行为一经完成,补偿的效果即可实现,无需借助受害人的行为。
8. 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
【答案】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行政主体从事行政行为和诉讼活动的个人。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①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个人而不是组织;
②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规定的,而不是人们自我商量确定的;
③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行政主体的;
④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行政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行政主体是同一法律人格,而不是双重人格。
二、简答题
9. 简述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效力。
【答案】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在行政诉讼领域,行政规
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1)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论证相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合法的根据。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指控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以相关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未适用、或错误适用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理由,也可以以具体行政行为所使用的规范性文件本身违法为理由。同样,被告应诉也可以以相关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作出,且相关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理由,反驳原告的指控。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时,应同时审查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包括审查规范性文件发布的主体是否合法、发布的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该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如果确认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且具体行政行为遵循和正确适用了相关文件,具体行政行为又没有其他违法情形,法院就应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否则,法院就应撤销相应具体行政行为。
(3)人民法院在判决的正文中,不宜直接引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文,但在判决的理由部分,可以指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如果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违法,则不宜在判决书中直接宜布。判决书可直接引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评判。与此同时,法院对自己认为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向相关文件的发布机关及其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其予以撤销或改变。
10.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含义与适用。
【答案】(1)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含义
驳回诉讼请求判诀是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予以驳回的判决。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或不作为的不同程度的间接肯定。这种判决形式不仅在多数情况下与维持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和意义,而且具有维持判决所不能替代的功能和作用。驳回诉讼请求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一六条新增加的判决形式,旨在弥补《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判决形式的不足,以满足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①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在这种情况下,不适合作出维持判决,也不适合作出履行判决,而应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间题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能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裁判,属于合理性范围问题的,人民法院无权裁判。维持判决直接对被诉行政行为产生拘束,阻碍行政机关调整行政行为或重新进行处理。因此,这种情况也适合采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法院面对这种情况,无论是撤销还是维持都不合适,而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则更为恰当。维持判决具有存续力,被告不得随意改变其效力。如果某个行政行为作出时合法,但因时过境迁而需要改变其内容和效力,法院判决维持,就为被告改变其行为设置了障碍,而采用驳回诉讼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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