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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1999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刑事诉讼法1999

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10分)

1.裁定

[解答] 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的审理,或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对有关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文书。裁定一经生效,必须执行。

2.证明要求

[解答]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要求,是指诉讼中对案仆事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标准。我国刑事诉讼的讣明要求是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3.强制措施

[解答]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安个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现行犯、重大嫌疑人逃匿、自杀、毁灭罪证、继续犯罪,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4.独任庭

[解答] 独任庭指案件由审判员一人开庭审理的组织形式,是我国法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之一。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

5.单位犯罪诉讼程序

[解答] 是指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特殊诉讼程序。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应称为“犯罪嫌疑单位”;进入审判阶段应称为“被告单位”;经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应称为“犯罪单位”。

[评述] 刑事诉讼法试卷的名词解释一般为5个,每个2分,共10分。这些名词都是常见的知识点,非常重要,考生应当掌握。我们认为,在作答时,将名词的概念解释清楚即可,没有必要展开。

[解答参考资料] 胡锡庆主编《新编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胡锡庆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

二、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

1.死刑复核程序与再审程序有何区别?

[解答]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再审程序,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对该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与再审程序都为特别程序,都是实现审判监督的方式,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审理的对象不同。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生效的包括死刑裁判在内的一切确有错误的裁判。而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刑裁判的核准。

(2)审理的目的不同。再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纠正错误裁判。而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发生错误裁判。

(3)审理的依据不同。再审程序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卜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其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而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下级人民法院将判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主动报请有核准权的上级人民法院核准。

(4)审理的法院不同。有权按照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案件的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