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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2002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刑事诉讼法2002

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10分)

(一) 强制措施

【参考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参考资料】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二) 诉讼期间

【参考答案】诉讼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某种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法律规定的期间有两类:一是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间;另一类是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期间。

【参考资料】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三) 附带民事诉讼

【参考答案】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由于这种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的,又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称作附带民事诉讼。

【参考资料】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四) 监外执行

【参考答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应当在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执行,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

【参考资料】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五)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刑事诉讼是以实施刑法为目的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顺序进行有赖于各诉讼主体基于各自的活动目标而实施各种法律行为,并发生各种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由诉讼主体通过实施具体的诉讼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即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参考资料】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二、简答题(每题5分,共l0分)

(一) 纠问式诉讼形式的特点是什么?

【参考答案】所谓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德意志帝国就是典型的纠问式程序。英国在君主专制时期的星座法庭,实行的也是纠问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形式的特点为:

对犯罪行为的调查和追诉由设于法院内的专职调查官负责进行。调查官可根据控告人的告诉也可自行决定开始刑事追诉活动。他有权对证人、被告人实施秘密的讯问,也有权收集他认为有用的其他证据。调查官的调查和追诉几乎不受任何限制。为查明所谓“事实真相”,他可以采取一切手段。他有权对嫌疑人实施刑讯,逼取口供;也有权在诉讼中随时提出新的指控。经过调查,调查官一旦认定某一被告人有罪,就会将讯问被告人和证人的书面笔录移送给法院。

由于纠问式程序一般依次由几个机构或官员主导进行并经过若干个诉讼环节,后一机构或官员以前一程序产生的卷宗材料为根据进行诉讼活动,法院最终所作的裁决以调查官事先已制作完毕的书面卷宗为根据。这样,审判就变成一种对卷宗材料的书面、间接和秘密的审查,而不再保持直接、言词和公开的形式。

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成为刑讯逼供的对象。在纠问式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