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天津财经大学国际法学614法学综合1之《经济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经济法体系
【答案】经济法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不同的经济法部门各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各有自己的特点,但又相互关联、彼此依赖,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就纵向结构而言,经济法体系是层次分明而不是杂乱无章的; 就横向结构而言,经济法体系是门类齐全而不是残缺不全的。
2. 许可证管理
【答案】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是指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出口必须从对外贸易主管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货物进口或出口的一种职能行为。在我国,核准与发给许可证的机关是国务院授权的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一些临时性的进出口商品,在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可由省级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核准和发给许可证。
3. 破产财团
【答案】破产财团,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依破产法的规定,在宣告破产时,为了清偿破产债权的需要而组织起来管理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破产财团的目的在于公平清偿债务以满足破产债权人的清偿要求,破产财团是独立于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能较好地解决破产财产的归属、财团债务的消极主体归属等问题。
4. 产品质量认证
【答案】产品质量认证,也称产品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认证分为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两种。一般来说,对有关人身安全、健康和其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者为强制性认证,即“以法制强制执行的认证制度”。其他产品实行自愿认证制度。
5. 正当竞争
【答案】正当竟争是指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争取受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去争取市场的行为。正当竞争具有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技术革新、调节社会分配的功能。
二、简述题
6. 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答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二者的联系和区别上。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联系
从宏观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都属于经济法的独立的重要法律部门,对于维护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实现经济繁荣和人民富裕的最终目标,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而
言:
①两部法律都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宏观经济背景的产物。
②两部法律在立法目的上具有相同点:均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地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在其立法目的之中。
③两部法律都采用取了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方式。
④从两部法律的内容看,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犯消费者权益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⑤两部法律规定了共同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区别:
①调整对象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是经营者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即市场经济中不正当或不适当的竞争关系,与反垄断法构成竞争法的性质不同的两个部分。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要调整的则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具体表现为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调整方法不同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竞争秩序的干预和维护,国家有关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担主要职责; 而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则更多的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群众组织的监督以及司法救济来实现。
③立法目的不同
不正当竞争法为了防止竞争过度,消除恶性竞争的影响,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小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和宗旨在于充分揭示和全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7. 简述经济法的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的区别和联系。
【答案】经济法的渊源有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之分。
(1)经济法的实质渊源
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的渊源是指法律规范来源于谁的意志。经济法律的实质渊源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
(2)经济法的形式渊源
经济法的形式渊源,即经济法律规范的形式来源,它通常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
①经济法律规范的创立方式,即哪些国家机关可以在什么范围内以什么方式创制经济法律规范;
②经济法律规范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或是其他什么形式。我国法学界更主要、史普遍的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法律渊源一词。
(3)经济法实质渊源与形式渊源的关系
经济法的实质渊源决定着经济法的形式渊源,而经济法的形式根源是经济法实质根源的表现,
但前者是就经济法的来源、发源、源泉、根源等而言,亦即经济法的内容导源、派生于何处、发生原因为何,也就是说法律内容的最终决定力量,通常即指法的经济根源; 后者是指经济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或外部表现形式,简言之前者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后者是经济法的形式表现。
8. 简述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
【答案】保险合同成立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是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果有以下情形,保险人取得解除权:
(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违反特约条款。保险合同约定的特约条款,投保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但小能履行特约条款的投保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3)危险增加。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4)投保人违反防灾减损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5)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诚实信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保险监管机构及其职责是什么?
【答案】依照《保险法》,保监会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保监会的主要职责是:
(1)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划;
(2)审批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接管、解散等; 参与、组织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的破产、清算;
(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4)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查处保险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5)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
(6)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
(7)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10.简述国债的特征和基本职能。
【答案】国债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誉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1)国债特征
国债具有自己的不同于其他相关对象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