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理工学院法学院815法理学之《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论述题
1. 试说明“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中的“法律”和“事实”的含义。
【答案】(1)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是指法律规范。
(2)以事实为根据中的“事实”,是指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的含义分别为:
①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但是,法律规范只设计出了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它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本身。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它是联系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中介。
②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也就是说,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
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意义是什么?
【答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着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
我们正在推进的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它应当是在科学理论指导之下的一项极为重大、十分理性的社会工程,它必须以一定的理论和理念作具体指导。法治理念是法治理论的主体化、内在化和观念化。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指导,并在其指导下努力推进。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化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力一略。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也是我国全体人民治国的基本方略。作为基本的治国方略必须具体化为若干的理念,才能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并将其付诸实践。如何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体化为若干的理念,这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的现实需要。相对于依法治国这一治国的基本方略来说,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都是其具体化和重要保证。随着我们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识的深化,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必将得到更加全面的贯彻落实,并取得应有的成效。(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
法律意识中包含着法治理论、法治观念和法治理念等。法治理念是法治理论的观念化,是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观念的核心内容,是法律意识之中科学的成分与部分。法治理念
作为现代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是科学的法律意识。提升全社会、全体人民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法治理念的普及和深化必将在更高的层次上提升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水平。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在完善之中,已经制定的某些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不符合法治,甚至背离法治的问题。如何按照法治的要求建立新的立法,如何使既有的不当立法符合或者回归法治,如何使正在建构中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能够日趋完善,都是我们正担负的重要任务。必须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未来的立法,审视既有的立法,加快法律体系建构与完善的进程,我们才能确保整个法律体系及其每一个法律制度都是法治化的,我们的法律体系才能小断发展,直至不断完备
3. 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对民主政治的促进作用?
【答案】社会主义法对民主政治有重大的积极作用,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社会主义法确认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确认基本民主体制及其活动原则。
法治是民主政权的一部分,也是一种相对独立的社会治理方式,它能够对国家和社会生活发挥其独立功能。法律赋予民主一种法律上的合法性、正当性,并以国家的强制力来维护民主制度,民主制度也必须借助法律才能得以维持和健康发展。
(2)社会主义法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广泛权利和自由,为政治参与提供畅通渠道。
政治参与的扩大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能力。如没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政治参与便是不稳定、不充分的。因此,应当把群众参与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以法律来促进政治参与的扩展,从而保障并切实实现人民群众在政治领域中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3)社会主义法治有助于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国家权力正确行使。表现在:
①正确制定法律,实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法律符合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适合生活的需要。确认法律的权威性,要求任何具体国家权力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任何国家权力不能对抗宪法和法律。
②通过法律确认国家权力的内部分工及其相互关系。
③法律有助于加强和完善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机制。
④保障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促进决策和管理的民主化。
(4)社会主义法治有助于协调政治稳定和民主化改革的关系,保障在政治稳定的基础上不断扩展政治的民主化。
政治稳定是政治民主化的前提条件,而民主化又是确保政治长期稳定的必要步骤,通过法律的民主化,可以避免暴力和大的社会动荡。
(5)社会主义法治能够弥补民主的内在缺陷或弱点。
二、案例题
4. 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试分析之。
【答案】马克思的这段话深刻地阐明了法律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并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就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还是行为,法学史上存在争议。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只有人的行为才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以建立和存在,而这种“社会关系”是以行为为条件的,并形成“行为关系”。行为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它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通过人们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对于法律来说,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它达成社会控制的有效途径就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进而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这也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是社会控制的手段,这种控制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有效调整进而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这段话说明,法律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
5. 根据人民法院报去年8月份的一篇文章,关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实行先例判决制度改革结合法理学,来分析自己的看法。
如今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打官司的当事人,在介入诉讼前可以通过查阅这里汇编成册的大量先例判决案例,了解自己案件类似的判决结果。此间法学界人士认为,1⑦. ⑨⑩中原区法院试行的“先例判决”制度,是推进审判制度改革的重大探索,不仅有利于增加法院审判的透明度和权威性,而且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审判效率。中原区法院试行的“先例判决”制度,是指经过某种程序被确认的先例生效判决对本院今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其他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人员在处理同„类型、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时,应当遵循先例作出大体一致的判决。在前期先例判决的制作方面,中原区法院审判委员会或专业小组对判例的类型、程序和实体的处理、判例的形式和内容等进行了严格的审核,确认后严格规范先例判决文书,定期汇编成册,予以公布。
据悉,中原区法院试行“先例判决”制度一年来,收到了令人满意的效果。法官办案更加透明了,法院审判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了,当事人上诉的少了,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现象基本杜绝。
【答案】(1)先例判决制度的概念
“先例判决制度”,是指经过某种程序被确认的“先例判决”对今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其他合议庭或独仟审判人员,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应当参照。它不同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中原区法院勇于开拓,尝试了“先例判决”的实践。这一尝试吸收了英美国家判例法制度中合理的法治内核,同时又考虑了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对十促进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法治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2)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意义:
①先例判决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在适用法律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