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815经济法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举例说明经济法法律规范结构体系中的提倡性规范和奖励。
【答案】经济法法律规范结构体系中提倡性规范和奖励的例子:
(1)《产品质量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劳动法》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3)《渔业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此类规范在我国法律中广泛存在。
二、论述题
2. 试述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
【答案】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都需要主客观两方面条件,缺一不可。某一法的部门或门类产生的客观条件,是社会在发展中出现了需要以不同于以往的法律原则制度来规范的某些社会关系,并有了相应的司法实践或成文法规。主观条件是由法学家对业已出现的客观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法规进行总结、解释和归类,形成相应的法学理论或学说,并在相当程度被学界和社会所接受。因此,仟何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是社会经济、法制客观条件和有关主观学说结合和共同作用的结果。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化生产和生产关系的矛盾。
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仍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不断提出社会化的要求,为了消弧私有制与它的不兼容,使得资本主义经济法必然产生。社会主义实践首先选择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虽然有超越社会经济的自然要求、以行政或“家长式”方式堰生产力之苗而助长之嫌,但以公有财产决策和利用的分散化、民主化、社会化和法制为基本标志的社会主义改革,则决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产生。
(2)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的介入广泛而深化。
由于生产和经济的社会化,经济关系口益复杂,社会上各种层次的主体之间,以及不同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行为的冲突,要求在经济领域内必须有一定的经济调节和利益协调的中心,从社会利益出发实行必要的经济管理和监督。在国有及公有制领域,更要求有一个公共机构,来承担本质上内在于再生产过程,属于社会层面上开展协作劳动的经济管理职能。这样的中心或机构,只能由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来充任。国家的职能活动多是通过立法手段实现的,现代经济法因此而产生。
(3)“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
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只有当国家调节之手和市场调节之手这两只手协同并用时,单靠民法和行政法难以解决市场运行过程中的规制与调控问题,经济法才有产生和存在的客观基础。
(4)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对立统一。
这对矛盾既存在于经济基础之内,也表现在上层建筑之中。国家调节之手和纵向经济关系往往体现着经济集中,市场调节之手和横向经济关系则意味着社会个体的经济民主。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经济法,都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中产生的。
(5)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
法和法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但其产生以后又具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法和法学问世之后,大体经过了诸法合一、结构分化、专业高度分化基础上的高度整合这三个阶段。“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公法和私法也不再保持明显的界限,传统法律部门的划分方法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实践呼唤着按新的标准对法重新分门别类,以适应法和法学发展的新趋势。经济法就因其突出的公私交融性适应时代的需要而产生了。
(6)经济法学说之形成。
‘定的学说及其在相当程度上为社会所认可,是一个法律部门形成的必要条件。经济法部门的形成,自然也有赖于某种主流经济法学说及经济法学的确立,尤其是统治者对它的推广和认可。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形成并不是偶然的。它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广泛千预社会经济生活,法学出现了公私交融的大趋势的客观背景下,加之法学界及政府的主观作用,在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
3. 论我国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
【答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大众传播媒介尤其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各种消费者组织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是消费者权益社会保护的主要力量。
(1)消费者组织包括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它们作为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社团,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来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2)在消费者组织中,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是最普遍、最重要的。消协必须依法履行其职能,各级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消协的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③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⑤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
论; ⑥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⑦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3)各种消费者组织的产生,是消费者的依法结社权的具体体现; 同时,这些消费者组织的职能的实现,又能够使具体的消费者更好地实现其获取信息权、依法求偿权、监督批评权等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所带来的许多问题将越来越需要通过国家和个人以外的一些社会团体或称“第三部门”来加以解决。同样,在消费者问题愈演愈烈的今天,消费者组织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巨大,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也将步入新的发展时期。
4. 试论广告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准则。
【答案】广告的基本准则,是指反映广告本质及内容的指导原则,也是广告法律制度进行监管的基本准则。
(1)广告必须真实
广告真实性,是指广告内容必须客观、准确地介绍商品、服务的情况,不能含有虚假不实、引人误解的内容,不能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真实性准则有以下两方面具体要求。广告不能含有虚假、夸大不实的内容。
虚假不实,是指捏造与商品内容不符的事实,从而使消费者形成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同的印象、认知。具体来说,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有:
①对产品(含劳务、服务)的功能、功效、内在价值,对人的有用性进行夸大性虚假宣传; ②对产品的价格、用料、品牌、产品质感进行虚假陈述;
③对围绕产品的服务作出的虚假承诺,如承诺给予售前、售中与售后的服务,而事实上并没有此项服务。
(2)广告不得引人误解
引人误解,是指广告陈述内容并不一定虚假,但因为表达方式不当,或标示不全或未标示,而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的品质或规格等同或优胜于实际的商品。
令人误解的广告包括:
①表达方式不当,有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内容的广告。这类广告容易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联想。
②标示不全或未标示的广告。即广告虽然表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没有或未完全反映产品本质属性,实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全貌形成错误认识。
实务上,一项广告的陈述或表示,可能在文义表面上完全是真实的,但整体上却能产生虚假不实、引人误解的效果。
(3)广告必须合法
广告的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
即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得损害国家、民族利益和尊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有悖社会善良风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