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海南大学法学院895经济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试从理性分析与实证分析两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体系的三个基本法律构成,
【答案】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及国家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三部分构成有其理论及实证基础。
(1)实证分析
我们需要综合考察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家调节出现和逐渐发达以来,各国实际上大致运用了哪些基本调节方式; 对于这些国家调节方式和活动,国家实际上制定了哪些法律。统观历史,特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的经验,国家调节经济大致运用了三种基本方式:
①强制干预,即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
②直接参与,即国家直接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③引导调控,即国家从宏观上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指导、鼓励、帮助和提供各种适宜条件及必要服务,或进行必要约束控制。
以上国家调节方式和活动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和保障,因此经济法体系便有三个基本构成,即为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
(2)理性分析
理性分析,是指透过事物的现象探求其本质和规律性。经济法体系三个基本法律构成的理性分析如下:
①经过社会经济和市场演变情况,市场存在固有的三个缺陷;
②19世纪末开始出现的生产社会化和垄断,使市场固有缺陷显露并造成严重后果,引起“市场失灵”,由此导致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发生和发达;
③由于国家调节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应运而生的,所以国家调节的作法和措施必然针对市场三缺陷,而采取三种基本方式;
④最后,国家调节的各种方式和活动都需要有法律依据,需要法律加以规制和保障,这就决定了作为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其体系必然包含三个方面的基本法律。
简言之,上述理性分析的基本思路为:市场=缺陷-国家调节方式-经济法体系月构成。
通过对19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经济法立法的实证分析以及对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的理性分析,足以证明经济法体系的三方面基本法律为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及国家引导调控法。
2. 设立期货公司的方式如何?
【答案】(1)期货公司的概念
期货公司又称期货商或者期货经纪商,是指接受投资者委托从事期货经纪服务的法人。在我
国,期货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
(2)期货公司的设立:
①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②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③期货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④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 简述违反专业服务中介组织监管制度的责任。
【答案】(1)违反专业服务中介组织监管制度的主要形式包括:①违反专业服务组织许可制度; ②违反专业服务组织内控监管制度; ③违反专业服务组织职业操守和行业规范。
(2)主要处罚形式包括:①警告; ②罚款; ③没收违法所得; ④全部或者部分业务停业整顿; ⑤吊销许可; ⑥取消专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仟。
4.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措施的主要内容。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简称《银行业监管法》)于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2月1日起实施。《银行业监管法》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是中国银行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适应了我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使我国金融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与深化,对于加强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了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合法、及时、有效地对银行业进行监督。其监管措施包括:
(1)形式审查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现场检查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3)必要时的谈话及要求重大事项说明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4)责令信息披露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v 一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5)对审慎经营的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限制资产转让; 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6)对金融机构的接管及重组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7)撤销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8)对相关人员账户的查询及冻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 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5. 证券违法行为包括那些种类? 法律针对这一行为所规定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答案】(1)证券违法行为的种类
①违反信息公开文件真实保证义务
在证券发行、上市、交易以及相关活动中,证券发行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证券发行人以及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对所披露的信息或者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②内幕交易,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法律规定,泄漏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③操纵市场,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所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行为。
④欺诈客户,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各种欺诈行为。
⑤信息误导,指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行为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