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8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898法学综合课6(含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之经济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谈谈你对经济法的地位与功能的认识。

【答案】(1)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①从部门法的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

随着人们认识的逐渐深入,我国学者认为经济法不仅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而且所调整的主要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在明确界定了调整对象的情况下,按照传统的部门法理论,经济法当然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当然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地位,并且是整个法律系统中日益重要的一个子系统。

②从法域维度看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以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这种经济关系属于公法所调整的服从关系的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调整的平等关系的范围。经济法规范是公法规范而不是私法规范,经济法属于公法的范围而不属于私法的范围,它也不是什么第三法域或第三法域的组成部分。

③经济法在相邻关系中的地位

相邻关系,是指经济法与其相邻近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它所揭示的是经济法的外部关系。从总体上说,经济法作为公法中的一类规范的总称,与宪法、行政法、刑法等传统的公法规范在某些原理上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同时,经济法与私法规范也存在着一定的互补性,经济法的有效调整,在很大程度上要以私法调整所形成的私法秩序为前提和基础。

(2)经济法的功能

经济法的功能反映了其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价值,其内容在于保障和规范国家对市场的介入。这种规范和确认起到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作用。

①经济法保障国家介入市场的权力

经济法是确认国家具有干预经济的权力的部门法。经济法保障国家权力干预经济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a. 国家对市场的介入以经济法律制度为合法依据

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没有法律的规定国家不能干预经济,换言之,经济法律规范确定犷政府可以介入经济的尺度,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只有以经济法规定为依据才能有效成立。

b. 国家以非平等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

国家的非平等身份具体表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管理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具有强制力的经济管理权力是国家实现其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职能所必需的,国家只有成为管理者而不是平等的交易主体才能发挥干预经济的作用。

②经济法规范国家介入市场的行为

经济法不仅赋予国家干预经济的权力,更重要的是要规范国家的干预行为。具体而言经济法从调节的手段和范围两个方面对国家介入市场的行为给予规范。

a. 国家以管理、调控的方式介入市场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国家曾经以直接参与经济建设的方式介入经济运行。经济法中所讲的国家管理经济与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手段不同,不是直接经营企业,国家干预经济应当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经济法作为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强调政府对经济的适度干预,规范国家管理调控市场的方式。

b. 经济法限制国家介入市场的程度

经济法的本质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法不仅保障国家干预经济的权力还规范制约国家介入经济的范围,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维护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禁止限制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的地位,即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它主要指经济法是否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它的重要性及其与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在我国,经济法学界相当一致的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整个法学界大多数人也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它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它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且其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2. 简述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

【答案】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必然产物,是国家机器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同时也是法对经济关系调整之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因此,可以从经济关系、国家职能以及法本身这三项基本国素的发展变化中,去寻求和把握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

(1)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和条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调节的职能; 同时,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

(2)从法产生起,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就是它的首要任务,对经济的法律调整是史前社会结束以来任何社会或国家不可或缺的一种控制及运行机制。但却不能认为古代就有经济法。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向来信奉“干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强调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井水不犯河水,国家调节之手遭到否定而萎缩不全,因而不存在经济法形成的社会经济条件。

(3)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垄断力量破坏市场竞争、干预国家政治,还导致了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改变被动的不干预政策,而逐步采用“国家干预”、“宏观调控”等做法。而这种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参与和干预,都是通过法的手段实施的,于是就出现了与民商法和

其他传统法律部门迥然有异的经济法律、法规,遂有法学家将其诊释为“经济法”。

(4)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为国家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的孕育、发展准备了良好的条件。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政府在宏观和微观的经济管理、调控、参与方面的主观能动作用,这就为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条件。

综上所述,经济法产生于一定时期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的需要。当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放弃消极不干预经济的做法转而对社会经济加以调控,并使这种调控在法治的基础之上进行,形成一系列国家调控经济的法律法规。同时法学家对这种现象的抽象总结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时,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就应运而生了。

3. 举例分析我国学界当前在经济法内容和体系构成上仍然存在的一些分歧。

【答案】关于学界在经济法内容和体系构成上的认识,中国至90年代甚至今日仍然分歧较大的,是如何看待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的部门法属性。许多学者认为企业法、公司法应为经济法。但这些法律基本属于民商法,只有有限的内容属于经济法。具体分析如下:

(1)从企业、公司成分的角度分析

企业、公司依照经济成分可分为国有企业、公司与非国有企业、公司。

①经济法调整范围

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因为是国家直接投资的组织形式,属于国家参与投资经营这种国家调节方式,所以,国有企业法和国有公司法的基本性质属于经济法。

②民商法调整范围

非国有的企业和公司属于民间社会投资经营的组织形式,它们主要接受市场调节,其立法所调整的乃是民问社会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主要受民商法等私法调整,因此基本上属于民商法范畴。

(2)从企业法、公司法立法内容分析

企业法、公司法按照立法内容,可分为关于企业、公司的组织法和活动法,以及关于国家对企业、公司的政策法。

①经济法调整范围

国家对企业、公司的政策法以及有关市场竞争政策,主要属于经济法范畴。

②民商法调整范围

企业、公司的组织法和活动法主要规定企业、公司的设立,权利义务,及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等问题,基本属于民商法。

(3)结论

在市场中,非国有公司、企业数量及拥有的财富总体远远多于国有公司、企业; 在企业法、公司法立法内容中,组织法、活动法内容远远多于政策法。因此,公司法、企业法除了极其有限的部分属于经济法调整之外,基本属于民商法调整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