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704政治学之宪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国家制度与国家机构
【答案】(1)国家制度是指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主要指国体,即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反映国家的本质和阶级属性。国体决定政体,并通过政体来表现,所以国家制度既包括国体,也包括政体,是规定国家权力归属什么阶级和这个阶级采取什么组织形式以实现其权力的制度。
(2)国家机构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权力机关的总称。国家机构的设置一般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予以规定。按照各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职能分工,国家机构可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检察机关等。
(3)国家制度和国家结构之间的关系为:国家的政治以及一切机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都是根据国家制度来规定的。
2.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答案】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因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有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公民在特定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权的具体表现是:①老年人的物质帮助权。②患疾病公民的物质帮助权。③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主要指残疾人的物质帮助权。
3. 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
【答案】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杳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在宪法监督中,有此国家由普通法院或特设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审查违宪案件,这种宪法监督方式称为宪法诉讼。
4. 确认性宪法规范与禁止性宪法规范
【答案】确认性宪法规范是对己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调整J 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制度性保障规范等形式。其中,调整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基本政策的调整,组织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政权机构的建立与具体的职权范围等。宪法中有关国家机构的部分主要体现组织性规范的要求,制度性保障规范则是宪法以其最高法的形式保障特定的普通法律所确立的制度。
禁止性宪法规范是指宪法规定特定主体必须不为某种行为,否则应承担宪法上不良法律后果的规范,是义务性规范的一个组成部分。义务性宪法规范是指宪法规定特定主体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否则应承担宪法卜的不良法律后果的规范。义务性规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必须为某种行为,二是必须小为某种行为,后者即是禁止性规范。
二、简答题
5. 简要阐述和评析20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公民财产权的保障规定。
【答案】修正案根据各国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经验,按照三重结构的原理,即不受侵犯条款、征收征用条款、合理补偿条款,对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作出了规定,体现了保护体系和保护机构的完整性。
(1)将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
(2)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3)增加了对私有财产征收征用条款。
(4)增加了对私有财产征收征用的补偿条款。
6. 简述宪法观念的主要作用。
【答案】宪法观念的主要作用包括:
(1)宪法观念对宪法创制的作用
宪法观念尤其是制宪权主体的宪法观念,是决定制定什么样宪法的主要因素,不同的宪法观念是导致世界上宪法千姿百态的原因之一。
(2)宪法观念对宪法实施的作用
宪法要发挥作用就必须实施。宪法实施与宪法观念可以相互促进,宪法观念在宪法实施中得到实现,同时在宪法实施中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二者的良性互动必然导致宪政国家的实现,二者的恶性发展则可能导致对民主和人权的践踏。
(3)宪法观念对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
宪法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和宪法制度的完善过程是一致的。宪法观念是联系民主政治与宪法制度的中介,一方面,宪法观念是对宪法的认知和评价,另一方面,民主政治的运行必然与宪法观念相伴随。
7. 宪法分类的意义是什么?
【答案】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与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立宪和行宪成为近代国家发展的普遍现象,因而立宪国家越来越多,但各个国家在阶级本质、历史传统、民族心理等方面却存在很大差异,因此根据宪法的基本特征对其进行划分和归纳,从而形成“类”的概念,才可能深化对宪法和宪法现象的认识。宪法分类基本上具有以下意义:
(1)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既然分类的形成基于分类对象的基本特征,
那么一方面,如果人们要对宪法和宪法现象进行分类,就必须弄清楚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基本特征; 另一方面,如果人们对宪法和宪法现象的认识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类别,那么就能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总结宪法的各种特征。
(2)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宪法分类,既可以对同一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研究,又可以对不同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更加全面、更加有效地分析宪法的基本规律。
(3)宪法分类对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任何国家的统治阶级要制定一部科学的宪法,并使其发挥实际作用,都必须吸收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而通过分类比较研究则可获得这方面的认识。
8. 宪法关系的特征和性质是什么?
【答案】宪法关系又称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表现。宪法关系的特征和性质主要表现在:
(1)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对政治关系产生特定的影响。
宪法关系是民主国家政治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但它并不是对社会政治关系的简单重复。宪法关系不仅以法律模式来表现政治关系,而且也对民主政治的运行和发展产生特定的影响。
(2)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
宪法关系首先是一种法律关系,在其内在结构、外在形式和调整方法等方面符合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律。宪法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又有区别,这集中体现在宪法关系的基础性地位上。宪法关系的合理组织和良陛运作是其他法律关系形成和有效实现的基础。
(3)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宪法规范是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没有相应的宪法规范,就不可能产生宪法关系。因此,宪法关系的建立必须有严格的宪法依据。同时,宪法规范是相对静止的,具体的宪法关系则处于不断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之中,使宪法规范反复适用于各种政治关系,使宪法精神和宪法原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得以实现。因此,宪法关系又是宪法规范现实化、具体化的重要形式。
(4)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 静态宪法关系是宪法确定的宪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实质上是宪法对各个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形式,并通过这种权利义务的分配,实现宪法主体在宪政社会中的合理定位。宪法主体通过对自己享有的宪法权利的行使,对对方主体乃至整个社会都产生一定的法律作用。
(5)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宪法关系的内容是客观社会关系的反映,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事实关系。但这并小阻碍立宪者在尊重社会运动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在宪法中注入社会的价值标准,并按照这一价值对社会政治关系进行调整。正是这些价值标准,促使宪法关系从低级向高级发展,从而避免运动力一式上的简单重复。这也是宪法关系和宪政秩序的生命力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