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704马克思主义原理之宪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法治原则
【答案】法治又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法治作为治国的理论、原则和方法,必然应该被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并在宪法的具体内容中予以充分体现。
2. 义务性规范
【答案】义务性规范是指在调整公民基本义务过程中形成的,为公民履行基本义务提供依据的规范。其集中表现为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在宪法中规定得比较清楚。
3. 共和制
【答案】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以民主方式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共和制政体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的政体形式,就其具体形式而言主要包括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等四种政权组织形式。
4. 违宪责任
【答案】违宪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它是一种政治上的、领导上的责任。如一国的总统因违宪被弹勃等等。违宪责任的特征包括:①违宪责任的承担主体虽然具有多重性,但主要是国家立法机关。②违宪责任是基于宪法关系而发生的,即在宪政实践中,因宪法关系主体违宪而引起。③违宪责任追究程序具有多元性。④违宪责任既具有法律性质又具有政治性质。⑤违宪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
二、简答题
5. 有人认为,选举是民主最重要的形式,没有选举就没有民主; 也有人认为,选举只是民主的一种普通形式,没有选举也可能实现民主。你认为,选举制度与民主制度之间有何关联?
【答案】选举是民主最重要的形式。选举制度是民主制度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方式,理由如下:
(1)选举制度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机构,从而为实现国家权力的转移提供了制度
保障。近现代民主制国家最根本的原则即人民主权,但即使在最直接的民主制度中,也不可能使所有的人都直接成为统治者。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只能是少数人。这就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相互分离,形成少数领导者和绝大多数被领导者的相互矛盾。选举制度则是解决这种相互分离和相互矛盾状况的根本途径。由选民通过选举这一权力委托方式使权力的行使者虽然获得了合法地位。
(2)选举制度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选民可通过民主程序重新选举产生新的符合自己意愿的权力行使者。这就要求权力行使者必须坚持为选民服务,时刻牢记对选民负责的思想。
(3)选举制度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以提高的重要手段。
(4)选举不仅可以使选民与选民、选民与代表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还可集思广益,对各种政策选择方案进行论证,从而为各种社会问题寻找合理的、为人们所接受的解决方法。
当然,选举制度是民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并不是说有了选举制度就有了民主制度,选举制度只是民主的组成部分而己。
6. 怎样理解“公民是宪法关系中最活跃的主体因素”?
【答案】(1)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主体资格,既由人民的主权者地位所决定,又从个体方面体现并且不断实现着人民的主权,是人民主权在宪法关系中的现实表现形式。公民之所以成为宪法关系的主体,是由其内在特征决定的。具体说来表现在:
①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宪政社会的根本原则。这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要求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它意味着社会政治关系只能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任何人都不可能拥有独自控制国家政治事务的特权。
②自由性。包括公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一方面,公民具有意志的自由,这是公民参加宪法关系实践的必要条件。没有意志自由,就没有公民的社会政治实践活动; 公民意志自由的程度,决定着他参与政治实践的程度。另一方面,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参加宪法关系实践以及决定参与方式、参与程度的自由。当然,公民的自由不是绝对的,他必须以对宪法、法律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认同为基础进行自我约束,公民的自律也是其自由性的表现形式。
③主动性。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不是消极的被统治者因而完全受制于国家,而是积极地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
(2)正因为公民具备了平等性、自由性和主动性的特征,所以才能摆脱政治关系的奴役和压迫,从政治关系的客体一跃而成为宪政社会中宪法关系的主体,并且通过宪法权利的行使,充分地参加到国家政治决策中去,使自己的利益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从而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子。公民利用自己的主体地位,作用于宪法关系的途径多种多样,如参加选举和投票,参加政党活动,担任国家公职人员等。同时,公民对于宪法关系发展的作用是巨大和深远的,这表现在:
①通过权利的行使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发挥自己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使人类在社会条件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在完成政治解放的基础上向人类解放的目标前进;
②通过自己的宪法权利行为,制约着国家权力行使的方式、目的和效果,使之在法律规定的轨道上合理运行,并由此保证宪法关系的健康运作。由于公民权利与宪法关系在价值目标上的一致性,公民的权利行为一直是推动宪法关系内部结构和外在形式变革的最为活跃、最为积极的因素。因此我们说公民是宪法关系中最活跃的主体因素。
7. 按劳分配以外的合法的分配方式。
【答案】我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1)按劳分配为主体
分配制度作为社会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相适应,我国在社会消费品的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按劳分配是指对于劳动者创造的社会总产品,在扣除生产过程中需要的部分和公共消费的部分之后,作为个人消费品,根据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只是占统治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内部的分配原则。
(2)按劳分配之外的合法的分配方式
由十在公有制之外还有其他经济形式,因而也必然相应地存在着其他的分配方式,主要为以下儿种:
①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由此而会出现凭债权取得的利息;
②随股份经济的产生,股份分红相应出现;
③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括部分风险补偿;
④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等。
总之,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8. 简述宪法解释存在的必要性。
【答案】宪法解释存在的必要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宪法实施中,必然会出现一些在宪法制定时没有明确考虑到的问题,因而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需要通过宪法解释方式予以明确化、具体化,从而提供必要的宪法基础。
(2)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在宪法实施中需要具体的解释予以明确。一方面,宪法规范具有高度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点,从而决定了宪法条文离不开必要的解释以明礁其含义; 另一方面,宪法条文大多使用开放的语言,以便通过宪法解释的形式,赋予其新的含义,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社会政治生活中长期形成的与宪法相关的惯例、实践,需要通过宪法解释进行ICJ 释和说明,以适应实际的需要。
(4)宪法的修改有其严格的限制,在不具备宪法修改的条件但又需要使宪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解决新的情况时,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方式,对宪法条文本身进行明确、补充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