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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703法理学、宪法学之宪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职业代表制

【答案】职业代表制是指将选举人依职业予以分类,根据职业团体而不是居住区或行政区域,选举代表或议员的制度。我国选举制度主要实行地域代表制,同时也采职业代表制。这样规定,既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为选举单位,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来划分选举单位。

2. 宪法实现

【答案】宪法实现即宪法规范和宪法价值的落实,是指宪法的规范要求转化为主体的行为。从而形成现实宪法关系的状态。作为一个过程,则指现实宪法经过观念宪法的抽象,通过一定的立宪程序上升为成文宪法,然后成文宪法再经过观念宪法的评价作用来调节现实宪法的一个循环过程。

3.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答案】(1)刚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不论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刚性宪法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

②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

③不仅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

(2)柔性宪法是指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的宪法。在柔性宪法国家,由于宪法和法律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并无差异。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以英国为典型。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宪法分类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为标准。这种分类的意义是有限的:

①刚性与柔性之分无从解释宪法修改的难度;

②世界上大部分宪法属于刚性宪法,然而这些宪法往往也是千差万别的。

4. 规范宪法与名义宪法

【答案】(1)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这类宪法与国家政治生活融为一体,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全过程。也就是说,

这类宪法的内容能够贯穿于社会生活之中。

(2)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在这种宪法下,政治权力形成、运行的动态过程并不遵循宪法的规定。也就是说,由于这类宪法与政治现实存在距离,因而宪法不能有效地运用于社会生活中。

(3)这是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由美国学者卡尔·罗文斯坦最早提出。这种分类法有利于人们认识一个国家宪法的实质,而且也启示人们在考察各国宪法时,必须考察宪法对该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实际作用。

二、简答题

5. 公民基本权利与人权有着怎样的关系?

【答案】(1)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

在近代,基本权利往往被称为自由,即人身的、精神的和经济的三大自由,包括我国现行宪法在内,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宪法对这些基本权利一般仍沿用“自由”这一称呼:许多人把基本权利称为人权,表明其是人所固有的权利。

(2)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

①联系:在通常意义上,人权和公民权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同称谓,因此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人权的本质即公民权”

②区别:

a. 人权是指人之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既包括法律化的权利,也包括非法律化的权利,如道德权利等; 公民权仅指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范围比人权要小。

b. 人权是针对神权提出来的; 公民权是针对“自然权利”提出来的。因此,公民权在时序上比人权要晚,它是人权发展的产物。

c. 人权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和不断被公民权利化的趋势; 公民权的内容也随着人权内容的不断法律化而呈扩大的趋势。

d. 在国内法上,人权与公民权通常交叠使用; 但在国际法上,常用人权的概念,而很少用公民权概念。

6. 试论述我国新修改的选举法较之以往有何进步之处。

【答案】2010年对选举法的22个条文进行了修改。其主要进步之处在于更大意义上体现了平等,实现同票同权,强化透明选举,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体现。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取消城乡差别,实现城乡公民的平等选举权

修改后的选举法第1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

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这就在总体上取消了原来的城乡公民选举权不平等的状况。

(2)增加选举的透明度,使之更加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修改后的选举法第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这要求候选人的情况必须公开化。在选举程序中,选举法还要求选举委员会及时公布选举信息(第10条),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第41条)等,这就更加有效地保障了选举程序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3)调整代表结构,增加基层代表人数,避免代表结构中官员代表比重过高的情况

修改后的选举法第6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这从原则上规定了扩大基层代表人数,为避免代表中官民比例失调提供了法律依据。

(4)修改后的选举法对一些细节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例如,加大对选举过程中违法行为的惩处(第34条),设置秘密写票处(第38条),禁止代表两地任职(第45条)等,这都是新修改的选举法较之以往的进步之处。

7. 宪法规范与基本权利效力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案】(1)基本权利效力的定义

基本权利效力,是指基本权利的价值与具体内容能够得到实现的一种力量,具体表现为基本权利对社会生活领域产生的拘束力,其目的在于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权价值实现。基本权利效力源于宪法本身的效力,通过具体主体的权利活动体现基本权利的价值。

(2)宪法规范与基本权利效力的关系

基本权利效力就是为了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权价值的实现,其与宪法规范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但是也有以下区别:

①所属范畴不同。宪法规范是规范范畴,而基本权利效力是效果范畴。

②产生先后不同。先有宪法规范,而后才有基本权利效力。

③日的不同。宪法规范的日的不仅在于让国家统治合法化,还在于保障人民的生活; 而基本权利效力目的就是保障人权价值的实现。

8. 为什么说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答案】(1)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指无产阶级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方面的结合。即承认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使人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各项民主权利,同时对极少数严重的犯罪分子实行专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