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建立以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重要的资本要素配置机制,始终以服务“三农”为己任,为中国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安排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和社会日益复杂的多层次、多元化需求,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已不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因此,只有改革创新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体制,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才能为农业经济的发展提供原动力。 本文通过对合作思想和理论、国内外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历史和现状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探索新形势下中国农村合作金融体制发展之路。 本文在结构上分五个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文献综述。十九世纪二十年代,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在反对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运动中,劳动者、消费者、小商品生产或经营 者为改善各自的生活和生产条件,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在英国首先建立了合作经济组织;十九世纪五十年代第一家合作金融组织在德国成立。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合作经济的原则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尽管开始出现了异化,但都始终坚持“自愿、民主、互利”的合作精神。 第二部分:国外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通过对德国合作银行体系、法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体系等为代表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以及印度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孟加拉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等发展中国家合作金融发展历史和现状的考察,指出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建立下级对上级逐级入股,上级对下级服务的管理体制,构建由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部分组成的稳定的内部治理结构,传统的合作金融制度在不断向着具有商业性质的现代合作金融制度迈进;解决发展中国家农村由于资本要素稀缺而陷入发展困境的最根本途径是在政府的扶持下,因地制宜的发展最具合作特征的农村合作金融,尤其是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实行的“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贷款连带责任方式很值得推广。 第三部分:对中国制度内合作金融的历史考察。着重分析了建国后我国农信社绩效不大有下述原因: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农民缺乏自主、自立的意识,更缺乏参与意识,使农信社缺乏民主性;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在经济制度安排中,往往将一些政治的、非经济的因素渗入到了经济活动中,导致农信社的“官办性质”;将所有制理论中的公有制和个人所有权对立起来,导致农信社产权不明晰。 第四部分: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的理性思考。由于历史上错误地将合作经济等同于排除个人所有权的传统集体经济,彻底抛弃了合作金融关于劳动者对各自投入的生产要素拥有所有权的原则,并将赢利与合作对立起来。因此,改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建立以自然人产权占主体的产权制度;第二,遵循“赢利与合作并存"的发展原则;第三,针对东、西部经济和农信社的发展现状,在我国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农 村将农信社进一步发展成为合作银行、股份制银行等,建立新型金融组织形式:在西部地区则强调农信社的改革应从强化农信社政策性合作金融的功能方面入手,即对现有的县域金融组织体系进行功能性调整。 第五部分;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创新之思路。首先,农信社改革路径的最佳选择应是体制内和体制外改革并举,即在对现有农信社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革以及继续完善合作制的同时,允许建立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的民间金融组织,形成多渠道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局面;其次,构建富有活力的合作金融组织体系,建立四级法人组织,并与完善的农业行政管理体系以及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网络体系相融合,设立农业发展咨询委员会,以防范金融风险:再次,产权制度的创新必须遵循“个人所有+共同占有”的原则,建立多元化产权主体;还有,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一要建立内控机制,二要建立“相对外部人”监管体系;最后,加快建立富有弹性的农村信贷机制。 建设一个高效的农村合作金融体制,不仅需要依靠农信社本身的努力,还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和政策环境,建立有效的政策激励机制和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