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的内涵与过去相比,已经得到很大的丰富。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可以阐释为:维系和约束经济主体之间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反映经济主体对未来预期的信任和安全心理,具有资本价值作用力的一种理念和行为准则:信用制度按新制度经济学的划分可分为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方面。政府信用作为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政府按照市场经济中应有的职能定位,正确行使职权,承担义务过程中,在社会公众中形成的公信力评价。它直接体现出公众对政府乃至社会经济秩序的信赖程度。政府信用与一般市场主体如个人信用、企业信用等存在一定的共性,即出现的时间与发展历程是相随的;同为独立的信用关系的主体;信用的内涵在一定程度上有一致之处。但政府信用与一般主体信用又有着明显的不同:即在信用关系中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政府信用具备公信力的特征;与一般市场主体信用相比,其效用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政府信用制度也可分为正式约束、非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方面。另外,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定位,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定位,是政府信用制度得以建立的理论和制度基础。我国政府信用,从最初的对社会信用的全面垄断,到作为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发展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紧密相联,最终应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主体信用。现实表明,我国政府信用建设步伐已明显滞后,存在许多缺失环节,主要体现在:直接介入本不该介入的一般主体信用关系;因政府负债沉重而无力偿还,致使政府信用受到严重破坏;在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方面的随意性大和缺乏规范性;具体行政行为中违背职责,严重影响国家的宏观决策;对政府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监督力度不够,责任追究制度尚未健全。这些缺失方面的出现,直接违背了市场经济制度规范的要求,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极大的危害。这些现象的存在,缘于政府组织受封建历史文化和传统经济模式的深刻影响;对“契约信用”理念的缺乏;政府职能转变还未切实到位,政治体制改革任重道远;另外还有深层次的法制方面的原因,即:约束政府职能和行为的立法仍不健全,政府信用立法尤显不足;政府依法行政不到位;责任追究及赔偿制度不够完善等。 事实上,加强政府信用建设不但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而且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同时对促进中国经济全球化,具有深远的影响力。根据我国现阶段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政府信用建设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服从于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树立法治意识、德治意识、信用意识和廉政意识。坚持信用行政原则,制度保证原则和信息公开原则。同时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和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管理这四方面关系。加强政府信用,应从强化政府信用观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信用意识;健全政府信用立法,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的切实转变:强化监督,增强政府信用的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政府信用工作的规范管理和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这五个方面着手,多管齐下,协调治理,使政府信用建设真正达到预期目标,使政府信用最终适应并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