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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海南大学法学院895经济法学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我国对保险业市场行为的监管。

【答案】对市场行为的监管,主要包括这两个方面:

(1)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

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主要涉及对交易条款的监管,特别是对关系到社会公益的险种的保险条款的监管。

基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对各类保险条款,应当依据其重要程度,分别要求报批或备案。其中,对于关系社会大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其保险条款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对于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则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2)对保险公司竞争行为的监管

对保险公司的竞争行为监管,涉及对保险公司的限制竞争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也涉及对相关主体利益的保护。

各类保险机构之间,应当展开公平的、正当的、有效的竞争,不得从事各类限制竞争、低毁竞争对手商誉、虚假宣传和侵害相关主体权益的行为。

2. 简述能源法及能源法经济观。

【答案】(1)能源法的概念

①实质意义的能源法,指关于能源合理开发、加工转换、储运、供应、贸易、利用及其规制,保证能源安全、有效、持续供给的能源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形式意义的能源法,指能源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这包括制定法和非制定法。

(2)能源法的地位和作用

能源法作为独立的法的部门而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其作用在于:

①能源问题的解决需要能源法。

②能源物质利益关系的完整性、系统性和过程性特点及其调整方法的特殊要求,决定了必须有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一一能源法对其进行完整、系统和全过程的调整。

③能源法己为各国普遍采用,使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合理化、有序化,为能源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制度空间。

④能源法及其制度已同其他法律及其制度结合成有内在逻辑结构的法律和制度体系。

(3)能源法经济观

①能源法经济观的概念

能源法经济观,是指一系列从经济角度分析、研究能源法思想与精神的理论和观念。

②能源法经济观的意义

a. 使得能源法公正、正义、科学的属性建立在需求与供给、成本与绩效、最大化、效率、均衡等分析和评价的基础上,使能源法规范和制度都可以在经济上找到答案,使能源法的分析不再是空洞抽象的逻辑演绎,而是丰富具体的制度分析、制度比较和实证考察。

b. 使能源法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和对现行制度的诊断与评价成为富有经济成效的理性活动。

c. 能源法经济观是能源立法的思想基础、能源法守法的评价标准、能源法执法的指导原则、能源法司法的价值准绳、对现行能源法及其制度进行诊断的依据。

③能源法经济观的构成

a. 能源持续发展观,指在维护地球生态系统的基础上,通过能源法及其制度安排,使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合理化,用以保证能源安全、效率、持续供给,满足社会持续发展的理论和观念。

b. 能源市场供给观,指在承认能源资源价值的基础上,通过安排能源产权制度,确定和培育产权主体,界定产权边界和交易规则,将能源资源及其产品纳入市场供给制度,用以追求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规制的合理化和能源安全、效率、持续供给的理论和观念。

c. 能源政府规制观,指在承认能源市场供给的基础上,通过安排规制能源开发利用的行政权制度,确定行政主体地位及其权限、规制范围和程序,保证政府规制在弥补市场供给不足的同时代表公共选择,用以保证能源开发利用合理化和能源安全、效率、持续供给的理论和观念。

d. 能源技术创新观,指在承认技术对能源和环境影响的前提下,通过产权、市场、企业和政府的制度安排与推动先进能源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安排,激励能源开发利用者进行技术创新,以提高能源效率、降低成本和减少外部性费用的理论和观念。

3. 简述自律型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案】(1)自律型社会中间层主体概念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起中介作用的主体,如工商业者团体、消费者团体、劳动者团体、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资产评估机构、交易中介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也有学者将这些虽不具有权力属性,但却在实际事务中拥有某些权力并扮演着权力角色的主体,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自治组织等,称为准公权力主体。

(2)社会中间层主体特征

①中介性

a. 在市场主体之间的中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它们主要在市场主体之间充当经纪或起媒介作用。

b. 在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中介,如某些事业单位、地方自治团体、行业自治组织等,它们主要在政府对市场主体进行干预以及社会参与国家活动过程中发挥连接、沟通和传导作用。

总之,社会中间层主体是政府干预市场过程中、市场主体之间在交易与竞争过程中的媒介。 ②公共性

即社会中间层主体属于非政府公共机构或组织。其公共性主要表现在:

a. 以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宗旨。

b. 提供公共物品。社会中间层主体提供的服务属于准公共物品(或公共物品)范畴。

c. 其行为具有公信力。社会中问层主体不具有政府的行政强制性,其行为的效力或效果主要依靠公信力来支撑和维持。

③民间性

即社会中间层主体独立存在于政府系统之外,是一种民间组织或机构,它可以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甚至企业组织。

④专业性

每一类社会中间层主体都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一般是对某一特定公共领域的专门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

4. 简述经营者的价格权利与价格义务。

【答案】(1)经营者享有的价格权利

①自主制定市场调节价。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使市场主体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经营者的需要。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来自主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

②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经营者有权按照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根据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的变化和市场供求情况,灵活地确定商品或服务价格。

③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④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2)经营者承担的价格义务

①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②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

③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④经营者不得从事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经营者小得从事小正当的价格行为主要包括:

a. 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b. 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c.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