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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福州大学法学院847经济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董事的注意义务。

【答案】(1)董事的注意义务内涵

基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委任关系或者某种“代理与准信托,,关系,董事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公司事务的义务,亦称为“善管义务”或“谨慎义务”。“注意”,是指“具有通常注意能力之人在相同之地位与状况下,所应行使之注意程度而为己足,,,也就是要求董事在其职责范围内,要像与他们有同样学识、地位及经验的人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来处理公司事务,需具备善良管理人的谨慎品质。具体要求:

①董事应当在法律、公司章程允许的公司目的范围内和其应有的权限内行事;

②应当出席董事会各种会议;

③应当熟悉公司会计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

④在发现董事会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不胜任,应当及时建议董事会将其解聘;

⑤就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有异议时应当将其异议记入董事会会议记录;

③当其不能履行注意义务时,应及时辞任等。

(2)源流和价值

①目前通行的董事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二分法,大多借鉴英美法的传统积淀。大陆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英美法系将其包含于受托义务之中,对其内容及判断标准在公司法及判例法中均有规定,而大陆法系则适用民法上关于委任的规定,在公司法上一般不加以特殊规定。

②明确董事的注意义务,在于平衡管理层、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强化职业经理人的素养和职业规范,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义失衡问题。

(3)判断标准

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应兼顾主观和客观两种情况。

①从主观上看,董事应不负股东的信任,依诚信原则尽自己的努力处理公司事务。董事应出席董事会,如就显现于董事会的事实有怀疑之点时,应加相当注意调查其是非;

②从客观上看,董事应达到与其有同样学识、地位及经验的人应该履行的注意程度。实践中,一般以客观标准为原则,以商业(经营)判断准则为补充。

(4)与商业(经营)判断准则的关联

经营判断规则假定:在作出经营决定上,公司董事们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出于善意和为了公司的最大利益的正直信念而采取行为。董事在经营决断中只要符合下列3项条件,就被认为履行了注意义务并免除责任:

①董事与该项交易无利害关系;

②董事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掌握的有关经营决断的信息在当时情况下是妥当的;

③董事有理由认为他的经营决断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因此,经营决断规则是关于董事免于就合理性的经营失误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当然,在具体举证的程序要求上,做法和具体情形要求不同,从而决定了这一原则的松紧度和对董事要求的严格度。

(5)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法律责任

①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归责原则。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可能源于不作为,严重的玩忽行为或者纯粹的过失。追究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应以过失责任为原则。所谓过失,是指董事对其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董事未尽到注意之责,则应认为董事在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

②董事违反注意义务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董事主观上有过失; 损害事实,即董事因不履行注意义务而致公司损害的客观事实; 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③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责任:一是对公司的责任; 二是对第三人的责任。当董事在具体执行业务中没有依照董事会决议时,如果致使公司遭受损害,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 当董事就董事会未作决议的事项执行业务时,如果致使公司遭受损害,按照董事注意义务的衡量标准足以认为董事未尽注意之责的,董事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

(6)与“忠实义务”的关系

注意义务比忠实义务要求更高。

(7)我国的规定和引进意义

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关于委仟的具体条款,公司法上亦欠缺关于注意义务的规定。应依据宽严适度的原则,规定董事注意义务的衡量标准,司法审判中法官应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审理涉及董事注意义务的案件时,应允许法官在法律原则的范围内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范围、规模、董事的注意程度等因素、结合商业判断准则进行个案审理。

2. 简述我国制定的《反倾销条例》中的反倾销措施。

【答案】按照2004年修订的《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以及反倾销税三种形式。

(1)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主要有两种: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是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销售幅度。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吐个月; 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2)价格承诺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做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也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做出价格承诺。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做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后,应出口经营者请求,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 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倾销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根据前款调查结果,做出倾销或者损害的否定裁定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 做出倾销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价格承诺继续有效。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应当向有关出口经营者说明理由。出口经营者违反其价格承诺的,商务部可以立即决定恢复反倾销调查; 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可以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前90天内进日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日的产品除外。

(3)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反倾销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倾销幅度,分别确定。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对未包括在审查范围内的出口经营者倾销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应当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下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日前90天内进口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立案调查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①倾销进口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该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经营者实施倾销并且倾销将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

②倾销进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并且可能会严重破坏即将实施的反倾销税的补救效果的。 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3. 简述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根据《反垄断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调整的垄断行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界定为:“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我国《反垄断法》根据垄断协议主体的不同,将其分为以下两类:①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主要包括:

a.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b.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c.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d.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e. 联合抵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