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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819管理学与政治学之行政管理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行政改革

【答案】行政改革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适应内外环境的变化,对行政管理的诸方面因素进行的调整和变革。它包括行政责权的划分、行政职能、行政组织、人事制度、领导制度、行政方式和行政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改革。

行政改革是行政主体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变迁而进行的自我调整、变革过程。由于国情不同,同一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情况也往往有别。因而行政改革的内容、力一式各有不同。就改革的基本类型看,行政改革有“调适型”、“转轨型”和“发展型”改革三种; 就改革的基本方式看,有“突变式”和“渐进式”两不中。

2. 行政管理的社会职能

【答案】行政管理的社会职能的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社会职能是与政治职能相对应的概念,它包括经济职能和文化职能在内。狭义社会职能则指除经济职能和文化职能以外,政府对社会生活领域中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主要指为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和搞好社会保障,搞好诸如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城市规划、旅游娱乐以及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和待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升社会福利、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等。

3. 威尔逊

【答案】威尔逊是美国著名的政治家、公共行政学的创始人,曾任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和校长,后任美国新泽西州州长和美国第二十八任总统。他在1887年发表的《行政学之研究》一文被认为是行政学发端的标志,威尔逊的主要贡献是:

(1)强调了公共行政活动及其研究在所有国家现象中的特殊意义。威尔逊认为传统的论证主要集中在政治过程方面,而对如何实施法律则注意不够,应当把研究的重点放到行动的政府方面,即放到政府的行政管理方面。威尔逊还认为,为了效率可以适当牺牲民主,为此,应当建立一门新的学科一一行政学,使民主宪政制度臻于完盖

(2)提出了政治与行政的两分法。认为国家的权力主要是掌握在决定政治的议会和执行政治的行政部门手中。这就从结构上否认了三权分立的学说,提出政治和行政的两分法。

尽管威尔逊的理论并未涉及行政学的基本框架,也并未规定其基本范畴,但他拟定了行政学的内涵,奠定了行政学的基础,因此被认为是行政学的创始人。

4. 行政机关的后勤管理

【答案】现行政机关的后勤管理又称机关事务管理,是指机关内部为保证本机关工作顺利进行,对包括物资、财务、环境、生活以及各种服务项目在内的事务工作的管理。后勤管理是行政管理的重要一环,是为机关各部门以及领导者与公务人员提供工作、生活条件,并保障各项行政活动正常进行的物质基础。后勤服务管理工作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住房、交通、饮食、医疗、物资供应等方面。其主要内容包括:物资管理、财务管理、生活后勤管理、服务后勤管理和接待工作管理。

5. 政策评估

【答案】政策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策的效益、效率及价值进行判断的一种政治行为,目的在于取得有关这些方面的信息,作为决定政策变化、政策改进和制定新政策的依据。其目的是通过将这些信息直接或间接地反馈给政策制定者和政策执行人员,促使他们适时作出政策反应、选择好的政策方案、及时调整不当的政策、废除无效的政策、改善政策执行行为,从而提高政策制定的质量。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多样化的政策评估分为不同的种类。从评估组织活动形式上看,可分为正式评估和非正式评估; 从评估机构的地位看,可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从政策评估在政策过程所处的阶段来看,政策评估又可分为事前评估、执行评估和事后评估。

6. 党内监督

【答案】党内监督是指党从人民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的一种监督机制。主要是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是否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正确地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是否严格地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党内监督可从广义上分为组织监督和纪律检查两种类型。组织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组织内部的各级党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 纪律检查是指通过国家行政组织内部的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党内监督是构成我国国家行政组织的内部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简答题

7. 简述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立法权力配置。

【答案】立法权是立法主体依法行使的制定、认可、解释、补充、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权力,表现为调整各类社会关系的综合性权力体系。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立法的权力配置,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间,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政府间,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市人民政府间立法的权力配置。

(1)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间立法权力配置的依据

在我国,对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间立法的权力进行配置,主要依据的是我国现行法

律规定。后者主要是指宪法、立法法、组织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专门授权的决议。

(2)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间立法权力配置的具体内容

从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的目的出发,从应然的角度,对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行政机关间,立法权力配置的具体内容界定如下:

①国家专属立法权的配置及其行使。确定国家专属立法权,既不能过窄,但也不能过宽。凡涉及维护国家统一以及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所必须绝对统一的事项,都应是国家专属立法权的范围。国家专属立法权所涉及的事项,在法律形式上,只能制定为法律。根据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国家专属立法权所涉及的事项范围概括如下:

a. 涉及国家主权方面的事项。国家主权即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利。包括国家领土、国防、外交、国籍、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人出境等方面的制度规定。

b. 涉及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权利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

c. 涉及国家和国家机构的一些基本制度方面的事项。

d. 涉及民事基本制度的事项。

e. 涉及有关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方面的事项。

f. 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只能由国家基本法律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规定。

g. 涉及犯罪与刑罚方面的事项。

h. 涉及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方面的事项。

i. 涉及诉讼和仲裁制度方面的事项。

j. 涉及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国家专属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根据有关授权的法律规定,授权国务院及地方权力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就国家专属立法权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②国务院立法权力的配置及其行使。《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第56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根据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具体规定和调整的事项范围包括:

a.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b. 《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职权的事项。

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为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为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为法律。

③国务院所属各部、委的立法权限。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所属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可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