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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812法学综合知识二之经济法学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立法目的和原则。

【答案】(1)《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会计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统称单位),都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会计法调整社会各领域的会计关系,既属经济法领域,也涵盖其他法律部门。

(2)《会计法》的立法目的

①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②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直接目的);

③通过发挥会计工作的作用,达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最终目的)。

(3)《会计法》的原则

①合法性原则。各企事业、机关团体或单位办理会计事务,都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 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会计法》第7条的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③法制统一的原则。《会计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2. 简述反垄断法的除外适用。

【答案】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反垄断法对此适用除外制度。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关于垄断协议的规定: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 简述经济法立法内容上的体系构成。

【答案】经济法的内容,是指经济法的各种制度和规定,是为经济法所规定的人们各种行为规范。经济法的内容依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以国家调节经济活动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

①市场规制法,主要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责任法;

②国家投资经营法,主要含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

③国家引导调控法,主要含公划法、各种经济政策法及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规定。

(2)按照国家调节的目标和任务所主要侧重的方面不同,经济法的立法内容包含经济运行调节法与经济结构调节法。

(3)按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可分为宏观经济调节关系与微观经济管理关系两力面为标准,经济法的立法内容也便包含关于宏观经济调节的法律规范与同其相关的微观经济管理的法律规范。

(4)按照国家经济调节实施过程各环节不同,经济法的内容包含关于经济调节的决策、组织实施、监督与纠纷和违法调处等方面立法。

(5)国家经济调节涉及国民经济的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市场等各主要职能方面和工业、农业、商业、运输、通讯等各行业部门,经济法内容也便可分为在以上各方面的法律规定,即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各职能方面的经济法与关于各行业部门的经济法。

(6)国家经济调节包括国家对国内经济领域与对涉外经济领域的调节,经济法可分为关于国内经济的经济法规范与关于涉外经济的经济法规范。

(7)按照经济成分不同,经济法内容可分为关于国有经济的经济法规范与关于非国有经济的经济法规范。

(8)国家经济调节包括平常时期与非常时期的调节,经济法又分为正常时期经济法规范与非常时期经济法规范。

(9)经济法的内容除上述各方面具体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外,还有体现和贯彻于各具体制度和规定之中而为所有这些法律规定所共同遵循的总的指导思想、法律原则和基本制度。

4. 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表现形式的规定。

【答案】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1)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有:

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③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⑦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5.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哪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答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限制竟争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禁止以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

①垄断高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远高于平均利润率的利润率确定其销售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行为。

②垄断低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远高于平均利润率的利润率确定其购买价格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表现不同,实质一样,都是以牟取超额利润为直接目的。构成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其交易价格对应的利润率远高于平均利润率。

(2)掠夺性定价

掠夺性定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直接目的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行为。构成掠夺性定价行为,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②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成本价;

③采用低于成本价的直接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

④没有正当理由。

(3)拒绝交易

拒绝交易,是指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4)独家交易

独家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包括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以及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5)搭售

搭售,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销售其市场份额高的商品和服务时,搭配销售其市场份额低的商品和服务的行为。

(6)差别待遇

差别待遇,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

设定不同的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的行为。认定差别待遇,不仅要看行为主体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还要看被给予差别待遇的交易相对人的条件是否相同,还要看该行为是否以排除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