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812法学综合知识二之经济法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有哪些?
【答案】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1)作为义务①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具体要求有:②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③在进货之后,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④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2)不作为义务,①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②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③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识、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④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 新闻传媒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制与竞争法的关系如何?
【答案】(1)新闻传媒业法和反垄断法等竞争法的关系,与电信法、邮政法、电力法等和竞争法的关系一样,就与竞争法而言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2)在发达国家,出于维护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宪法原则、媒体的多元化和新闻报道的多样性考虑,对媒休的集中加以限制。
(3)我国新闻传媒业的市场竞争在一定范围内已经很激烈,但是由于认识不到位,相关传媒业法规中缺乏有关公平竞争的考虑和规定。鉴于新闻传媒的事业单位属性,对其又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样就造成了该领域的竟争和垄断处于脱法状态。
(4)新闻传媒作为一个重要的产业,其垄断和竞争应纳入法制轨道,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在新闻传媒业立法中就其特殊竟争问题作出规定,并明确其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3. 简述我国收支预算的基本形式。
【答案】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1)预算收入的形式
我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收入形式包括:
①税收收入。它是国家预算收入的最主要的部分,占预算收入总额的90%左右。
②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这是国家依据其所有者的地位而获得的收益。
③专项收入。即为了满足某种专门需要而由有权收取的部门筹集的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专项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④其他收入。包括规费收入、罚没收入等。
(2)预算支出的形式
我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支出的形式包括:
①经济建设支出。它是预算支出的主要部分。
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③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政管理费支出等。
④国防支出。包括国防费、国防科研事业费、民兵建设费等。
⑤各项补贴支出。包括粮油补贴、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等。
③其他支出。包括对外援助支出、财政贴息支出、国家物资储备支出、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等。
4. 简述经济法社会责仟本位原则。
【答案】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原则的含义具体阐述如下:
(1)社会本位
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法的各个部门在处理社会整体和个体的关系力一面,有不同的主旨和调整方式,对国家和非公共组织、个人的保护和制约也有不同的侧重,从而区分出不同的法律调整模式。
(2)社会责任本位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亦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①在整体上,国家代表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但在具体的经济过程和经济关系中,它是以具体国家机关或某种经授权的组织,以特定的物质利益实体和社会组织的身份、地位出现的。
②在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利),对社会负责,不得以不当或过度的行政权力和长官意志,妨碍或损害市场主体及非国有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不能非法损害和侵吞其他主体的物质利益。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 不得片面强调自身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借口对抗行政干预而损害他人或社会整体利益。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具体适用中所应当遵循的准则。它是经济法精神和价值的反映,是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
①平衡协调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遍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的经济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项主导性原则。平衡协调原则作为经济法之社会本位的体现和基本要求,无论在宏观抑或微观领域的调整中均发挥着基本指导准则的作用。
②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
③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
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要求在经济管理、经济活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及司法中,在一定的主体角色定位范围内追求社会效益的最优化。
5. 《产品质量法》有哪些特点?
【答案】《产品质量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将产品质量管理与产品责任规定在一起,既有公共管理内容,又有民事内容。
(2)将“产品”定位在流通的工业产品,即“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筑工程(符合规定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除外)、军工产品、天然产品,也不包括服务,以及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
(3)质量管理体现政府主导下的全面质量管理,既包括政府质量管理,也包括企业、公众、舆论、中介机构等方面的质量管理。
(4)“产品质量”的内容划分为“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与(产品)“损害赔偿”责任两部分,突出政府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质量管理关系。
6. 简述我国证券法禁止的操纵市场行为。
【答案】(1)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也被称为操纵证券价格行为,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所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行为。市场操纵是一种扭曲证券价格机制,破坏证券市场自由竞争关系,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经济市场秩序的行为,在各国无一例外地被视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施以严厉监管。
(2)我国对市场操纵行为一向采取严格禁止的态度。《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都曾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类型及其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证券法》在总结己往法律规定经验基础上,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类型及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具体来说,操纵市场的行为包括:
①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给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④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 证券业协会及其职责是什么?
【答案】(1)证券业协会的概念证券业协会,是指全国证券业行业自律性管理的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2)证券业协会的职责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①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