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910法学综合课8(含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类推
【答案】“类推”是唐代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即说,类推首先是律文没有明确规定的,且必须是同类案件; 对于应当从轻处理的罪,法律列举重款,轻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 对于应当从重处理的罪,法律列举轻款,重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2. 乞鞠
【答案】乞鞠是汉代复审制度。汉律有“有故乞鞠”的规定,就是说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复审期限是三个月,过了三个月,便不得请求复审。汉律关于乞鞠的规定,是汉代统治者出于“慎刑”考虑,并企图缓和阶级矛盾,同时通过这项制度,对司法官吏执行法律的情况能起到检查的作用。
3. 厂卫制度
【答案】厂卫制度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也是有明代的一大弊政。“厂”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明成祖时“恐外官询情”设“东厂”,宪宗时又为监督厂、卫而设“西厂”,至武宗为监督东、西厂,又设“内行厂”。“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下设镇抚司,由皇帝任命亲信“提督”厂卫,多由宦官充当。如宦官刘谨、魏忠贤等人均把持过厂卫,权倾天下于一时。明末曾下令尽毁锦衣卫刑具,不许再用。
4. 出入人罪
【答案】“出入人罪”的规定是唐律中关于司法官断案失误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若司法官不依律断罪,适用法律错误,以致造成“出入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责仟。“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入罪”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处刑; 过失出入人罪的,减等处罚。唐律作此规定,意在强调加重司法官的责任,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案的发生。
5. 鬼薪、白粟
【答案】鬼薪、白粟为我国秦汉时期一种刑罚方式。对男犯处以鬼薪,对女犯处以白粟。根据《汉旧仪》中的有关记载,“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果”是强制女犯择米,以择出的白米供宗庙祭祀之用。鬼薪、白粟是较城旦春轻一等的劳役。
6. 编救
【答案】编救是自宋太宗以后的主要立法活动和立法形式。救是以皇帝名义随时发布的诏令,救的效力往往高于律。编救是将过去历年散救编纂而使其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立法活动和立法形式。宋代编救,不仅有通行全国者,也有适用于省院寺监及各部等中央机构者,以及用于一路一州一县者。既有各类散救通编者,又有专门编辑有关刑名救者,后者便形成与《刑统》并行的系统的刑事法源,以至于出现了律救并行甚至以救代律的局面。
7. 诬告反坐
【答案】诬告反坐是秦代的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对于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按照秦律,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故意陷害他人才构成诬告罪,若是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 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是由于过失,也要以诬告罪论处。
8. 韩非法律思想中的“势”
【答案】韩非思想中“势”是指君主的权势。韩非提出的“势治”是指只有在君主牢牢掌握了权势并推行法治的情况下,天下才能达到治理。“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法家认为,君主治国,以法为本外,还必须法、势、术三者结合。法是君主治国的原则,这就是“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除法、势结合外,法家还强调法与术的结合,“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皆不可达到天下的治理。
9. 鞠漱分司
【答案】宋朝比较重视司法审判实务,根据其经验积累,为了防止审判中出现偏见或偏私,强化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中央司法官员的司法权独断和分化地方行政官员的司法权力,宋朝发展出一项比较有特色的司法权力运行制度,即鞠漱分司制。鞠,指审理; 漱,指判决。这一制度将审理案件和适用法律进行判决的主管官员进行分离。从中央来看,大理寺设左右少卿,左断刑、评事,即审案,右治狱; 刑部复核设置详断官和详议官,详断官复核案件事实,详议官检查法律适用。在地方来看,在地力一州府一级,设置司理院,分设司理参军和司法参军,分别管理案件事实审理和法律适用。根据司法参军的法律适用作为行政长官进行定罪量刑的参考根据,以便行政长官进行最后判决。这种分司制度反映出宋朝职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10.谏官制度
【答案】唐代谏官隶属于中央政府的中书、门下两省,成为正式的司谏职官。其名号很多,主要有: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阔、拾遗、起居郎、起居舍人,给事中。唐代谏官的执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谏议,以皇帝为对象,皇帝的个人生活直至王国大政都在谏议之列。如谏止皇帝奢侈、非法滥罚、穷兵默武、及谏议时政得失等等。②封驳。及还封皇帝失宜的诏命,驳正臣下有违误的奏章。③知起居事。及通过掌记天子言行,与宰臣入阁记事,掌故记事,对皇帝及左右近臣进行监督。④知C 事。武则天时期于朝堂设置C (箱子)四枚,接受臣民有关劝农、
谏论时政、自陈冤屈、治国谋略方面的投书。补网、拾遗与御史等人充任理厩史在朝堂知掌C 事,受纳诉状,每日所有投书,晚上一并奏报皇帝。
二、简答题
11.请简要陈述明代对于盐、茶的禁榷制度。
【答案】明代对于市场上的盐、茶的销售实行禁榷制度,该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了比较完备的管理法规依据
对盐的禁榷制度,明朝官府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盐引条例》和《大明律》中的“盐法”专条; 而对茶的禁榷制度,明朝官府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则主要是《大明律》中的“茶法”专条。
(2)对盐、茶实行禁榷制度的方式主要是控制其市场供给和销售渠道,即“盐引制”和“茶引制”,对经营盐、茶生意的商人采取授权经营的管理方式。
“引”是经营茶、盐的商人向官府缴纳一定的费用,以换取的茶、盐经营权凭证; 获得茶引或盐引的商人则要根据其申请经营资格的登记向官府缴纳一定的经营税。此外,由于明朝对于茶叶的禁榷同时采取市场供给和销售两方面的控制和管理,茶叶由官府统一收购,一部分再转销给商人,所以在商人采购茶叶的时候,还要向官府缴纳茶税。
明朝的茶叶管制比较严格,因为其茶叶除了一部分供给市场经营作为一般商品,即商茶; 还有一部分要用来在边关交换军队所用的马匹,即官茶,因此这一物资对于国家战备有重要意义。
(3)以刑事立法严厉打击违反禁榷制度的私盐、私茶经营行为
明朝对于贩卖以及购买私茶、私盐的行为惩罚都采取了刑罚手段,包括对私盐、私茶监管失职的官员也要予以惩罚。其中,对将私茶贩卖到境外的行为处罚惩罚尤其严厉,至重可以处以凌迟刑罚。虽然明朝中后期对于私茶犯罪的行为追究有所宽缓,但也还是要处以充军。
12.简述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发展经济的主要立法。
【答案】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发展经济的主要立法,主要在发展实业和财政金融两个方面。
(1)在发展实业力面
①南京临时政府认识到发展实业乃立国之本,为发展实业,中华民国中央设立实业部,专主其事。南京临时政府通过法律手段鼓励和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实业部成立后,通电各省都督,明令各省迅速成立实业司专署其事。鼓励兴办实业,嘉尚优待垦荒。鼓励华侨在国内开厂设店。实业部还制定了《商业注册章程》,规定工商企业之成立须到实业部注册登记,领取执照。公司立案注册必须有章程合同、会员表和说明书等,在内容上不得与共和政体宗旨相悖。同时,要有足够的自有流动资金,中外合资企业公司华股必须占有一定的比例。
②1912年3月临时大总统发布了《通伤各省慎重农事》。该法令指出:农业是“国本所关”,对农民要严加保护,各有司应知此事为国计民生所系,务当实力体行,勉尽厥职。“慎重农事令”的颁布对于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国计民生具有积极意义。
(2)在财政金融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