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贵州大学法学院617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嫡长子继承制
【答案】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时期领地、身份和财产的继承制度。从天子、诸侯王到卿大夫到士,他们的领地、身份以及相应权力、利益等,都只能由宗主的正妻所生长子来继承。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嫡长子为“大宗”。其他兄弟、领主相对于嫡长子则为“小宗”
2. 贿选宪法
【答案】《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因总统曹馄贿赂国会议员通过该宪法而得名。该宪法的内容包括:①将“统一’,、“民主”作为最根本的国家制度列于最显著位置,国体不得为修正之议题,不允许变更民主国体; ②改大总统集权制为责仟内阁制; ③采取赋予地方校大自治权的单一国家制,该宪法增设国权与地方制度两章,就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作了明确的划分。
3.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答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正式通过的宪法性文件。它的基本内容是宣告了中华苏维埃中央临时政府的成立,确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并确定以彻底实现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作为工农民主专政的基本任务,同时还规定了苏维埃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大纲虽然存在着某些“左”倾错误的规定,但它的制定和颁布,在中国宪政运动史上仍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
4. 会审公廊
【答案】会审公廖是指清末西方列强在其租借内设立的司法会审机关。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首次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l ,以后又在汉口、哈尔滨、厦门鼓浪屿等地设立了会审机关。这些会审机关名义上还是中国司法机关,形式上规定华洋互控的混合案件,由“华官”与外国领事会审,纯属华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即听中国委员自行讯断,各国领事官毋得干预”。但事实上,不仅直接与外国人有关的华洋案件,外国领事有权参加会审,就是无约国侨民之间的诉讼以及外国人雇佣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也可以参与会审。名为“会审”,实则会审公麻完全为外国领事一手把持,任意断案。
5. 质剂
【答案】质剂是指西周时期的一种买卖契约制度。据史料记载,西周时期的契约关系也比以前有了较大的进步。在当时,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 一种称为“质剂”,一种称为“傅别”。
《周礼》上说:“听买卖以质剂”,说明“质剂”是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其中,“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夕。按照汉朝著名学者郑玄的解释,“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 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o
6. 见知故纵法
【答案】见知故纵法指如果有明知他人犯罪而不予纠举,则要处以刑罚。主要是适用于官员,同《沈命法》是为了强化官员对地方法制状况,尤其是盗贼、谋反等行为的监督责任,所以汉武帝时期“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认为不予纠举就是等同于故意放纵,要根据监临部主的监督责任处以连坐。该法律的目的是要形成监督网,从而强化皇权。
7. 存留养亲
【答案】存留养亲,是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北魏律·名例》规定:“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答,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这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这一内容亦为后代法律承袭。
8. 五过、五过之疵
【答案】“五过”是西周时期规定的追究司法官法律责任的制度。在《尚书·吕刑》中,记载了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五过”制度:“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中,“惟官”是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是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是指内亲用事,为亲询私; “惟货”是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是指接受请托,枉法祠私。凡是司法官员有此“五过”之一,即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惩罚的原则是“其罪惟均”,即以所涉之案应处的刑罚罚之。
二、简答题
9. 简述唐律五刑。
【答案】唐律《唐律疏议》中的五刑制度是在隋《开皇律》中首次确定的,包括答、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只是在细节上稍有改变。
(1)唐律五刑的内容
①答刑,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
②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又称法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五十至一百分为五等,每等加十,稍重于答刑。
③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种兼具羞辱性和奴役性的劳动。
④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钳或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自一千里至三千里分为三等,每等加五百里,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较重的刑罚。唐太宗时创设“加役流”作为死刑减等处理的一种刑罚,“流三千里,役三年”。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⑤死刑,即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分为斩、绞两等,绞因得以保全遗体而稍轻于斩。
(2)唐律规定的五刑制度与前代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五种刑罚的排列顺序改隋律的由重到轻为由轻到重,且某些刑罚有所减轻,在历代封建法典中属于较为轻缓的刑制。
②依照唐律的规定,除了犯“十恶”应死之罪、犯不孝流、反逆缘坐流及会赦犹流者不得赎罪外,判处其他各刑,均准许以铜赎罪,赎金的数额根据刑罚的轻重依次递加。赎刑的实行造成了封建社会“富者得生,贫者独死”的局面。
10.简述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立宪活动的成就与缺陷。
【答案】(1)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立宪活动的成就: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其立宪活动产生了两个宪法性文件,即《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①《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武昌起义后,各省纷起响应,宣布脱离清廷而独立,先后组织都督府或称军政府,清王朝迅速土崩瓦解。1911年12月2日,在汉口召开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上,推选江苏省代表雷奋、马君武、湖北代表王正廷三人为起草员,拟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草案》。该月3日各省代表会议决《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并于即日宣布。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二十一条,其特点是:
a. 受美国宪法的影响,基本上采用了总统制共和政体。
b. 国家中央机关之内的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
c. 采取一院制的议会制度,参议院是类似西方国家国会的立法机关。
②((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临时约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派、立宪派和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反动势力之间围绕政权问题而展开的尖锐复杂的斗争中产生的,是在孙中山提出辞去临时大总统,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之际颁布的。这一阶级斗争形势、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决定了《临时约法》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即有一些限制临时大总统权力的条文,如: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限制袁世凯独裁; 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与袁世凯抗衡; 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防止袁世凯擅自篡改。
其主要内容包括:
a. 确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b. 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c. 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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