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青年政治学院812专业二(刑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民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取得时效
【答案】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取得时效因其事实状态必须占有他人财产,又称占有时效。《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时效。在是否应规定取得时效问题上,主要有两种学说:①否定说。在我国没有必要建立取得时效制度。②肯定说。在我国有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在如何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问题上,有学者主张采用各别立法主义,即在我国制定《物权法》时,在所有权通则中规定取得时效。
2. 格式条款
【答案】格式条款,又称定型化契约或者定型化契约条款,或者称为标准合同或标准合同条款,法国称为附合合同,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取名为一般交易条件,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其优点是节省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其弊端在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
3. 隐私权
【答案】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特点: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隐私权具有真实性和秘密性; 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4. 留置权
【答案】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作用,在于担保债权受偿,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收益,因此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依法律的规定产生,而不是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设定的。另外,留置权也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等担保物权的共同属性。
二、简答题
5. 试辨析法人与法定代表人。
【答案】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由法人承受。与代理人代理本人进行民事行为,其
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颇为相似。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自然人不能称作法人,法人只能指组织,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叫做法定代表人。因此,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首先在于,法人是一个组织,而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2)法人是拟制的人,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来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产生,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法人的那个人。因此,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代为表达法人的意志。
因此,法人是指单位名称,而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两者并不相同。
6. 简述公法和私法区分的标准以及将民法置于私法范畴的意义。
【答案】(1)将法律区分为私法和公法是民法法系国家沿用罗马法的一种法的分类。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历来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学说:
①利益说,此种观点认为保护公益的法律为公法,保护私益的法律为私法;
②意思说,此种观点认为规范权力者及服从者的意思的法律为公法,规范对等者的意思的法律为私法,该说也称“隶属说”,主张调整隶属关系的法律为公法,调整平等关系的法律为私法;
③主体说,此种观点认为公法主要规范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要规范法律地位平等的私权主体。
也有不少学者极力反对公法和私法的区分,认为这种分类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2)在我国现阶段,公法、私法的划分是必要的。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
①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意思自治,又称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的范畴内,当事人应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与市民生活的交往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的干涉。
②有助于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将民法归入私法的范畴,强调对自然人权利的充分保护,对于培育和发展自然人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是十分必要的。由于民法主要是私法,民法要以确认和保护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为重要职能,如果每个自然人真正理解和遵循民法,也就意味着每个自然人懂得自己享有何种民事权利,懂得捍卫自己和尊重他人的财产权益、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也就意味着每个自然人都会平等地对待他人,并要求他人平等地对待自己。这些无疑是社会主义法治所需要的人与人之间的正确关系。
③有助于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明确民法为私法,就是要在民法中尤其是在合同法中应尽量限制强行性规范,努力扩大任意性规范。一般而言,有约定时则依约定,无约定时依法律规定。因此当事人的约定要优先于法律的规定。我国民事立法中要尽量减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规则,努力减少对当事人从事合法的民事行为所施加的限制。有关这些规则应由经济法而不是民法予以规定。
三、案例分析题
7. 2000年的8月原告薛明向法院起诉,称被告李忠1990年8月向原告借款8000元人民币并提供有李忠字迹的借条(借条中没有还款期限),1997年至1999年间被告归还了其中的800元,尚欠7200元未还,要求被告偿还此款,并支付滞纳金及利息。被告李忠辩称:被告不欠原告的钱,原告提供的是假借条,况且原告提供的借条是1990年的日期,己过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其起诉。在法院审理时,因被告不愿交鉴定费而未对借条予以鉴定。
问:
(1)此案涉及诉讼时效的哪些基本原理?
(2)作为审判法官,如何认定借条的真伪? 如何处理此案,其法律和法理依据是子l 一么?
【答案】(1)此案涉及诉讼时效的中断及诉讼时效的效力等基本原理,具体阐述如下:
①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②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己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等。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
本案中,原告薛明称被告李忠于1990年8月向其借款8000元人民币,并曾于1997年至1999年间归还其中800元,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偿还剩余款项。而被告李忠的抗辩理由包括两项,一是声称借条为假,二是主张诉讼时效已过。
假设借条为真来讨论诉讼时效的问题。借条系1990年8月所写,虽然距提起诉讼时已经年代遥远,已经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是如果不断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完全可能仍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为了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仍在诉讼时效之内,原告须证明以下几点:第一,自1990年到1997年间不断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使债权的强制力得以保持; 第二,自1997年到1999年确有被告还款一事。至此,将各个阶段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联系起来,可使该债权的法律强制力一直保持到诉讼时。
(2)作为审判法官,对于借条的真伪应当凭借这样几点:①尽量找一些可对照的材料,以防出现重大失误; ②要求被告进行鉴定,并向被告讲明,如果拒不进行鉴定,可能因未尽到举证责仟而被推定为借条为真。因为借条是原告举出的初步证据,如果没有相当的反证,应当认定借条具有法律效力。这样做的法律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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