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由徐汇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告知朝阳区法院
B . 由徐汇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及时告知朝阳区法院
C . 由徐汇区法院及时函告朝阳区法院,由朝阳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D . 由徐汇区法院及时函告朝阳区法院,由朝阳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参考解析
根据《执行规定》第122条的规定,受托法院在执行中,受托法院认为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终结执行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函告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受托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的,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
本题中,徐汇区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海宝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这属于需要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而不属于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其余选项均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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