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824专业课(含民法分论【物权法与债法】与商法)之《商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问答题
1. 《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请对该条进行法理分析。
【答案】(1)船舶优先权的含义及法律规定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22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①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②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③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④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⑤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2)对《海商法》第272条的法理评析
①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
法律关系发生集中在某个地域,而这种地域的选择影响到各方利益的博弈。船舶优先权,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众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因此选择哪个法院管辖就显得尤为重要。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管辖有利于公平的解决当事人的利益冲突。
②体现了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作为国际私法上准据法适用的原则之一,最密切联系原则同样是法理上原则的一种体现。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这些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形式政治权利或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个人的意愿等。
③体现了效率价值
船舶法律关系比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复杂的多,其不仅涉及船舶的所有权、使用权,同时关系船舶所经地的法律权益。在解决因船舶所生诉讼时,有时候不能照顾所有当事人的法律权益。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在公平解决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伤害一些主体利益,但是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地法律可以更快的解决纠纷,体现了效率原则。
2. 试述公司人格独立与人格否认之间的关系。
【答案】公司独立人格性,说明它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
并承担民事义务,因而它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公司人格的否认被形象地概括为“揭穿公司的面纱’,,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人格独立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基本前提。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表明了法律的这样一种价值取向,即法律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公司人格独立,是公司主体资格正常的、当然的状态,也是公司存在与经营的基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基本前提也必须是一个有独立人格的公司,否则根本无否认之说。
(2)公司人格否认是对公司人格的个案的、具体的、暂时性的否定。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仅适用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形,而不是对公司人格普遍性、永久性的否定。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在具有上述情形的个案中适用,同时也只是用于有滥用有限责任的股东,而非全体股东。
(3)公司人格否认是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格独立制度的必要补充和根本保障。
法律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同时,又不能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始终是,也只能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有益而必要的补充。正是二者的功能互补,才使法人制度得以发展和完善,才张扬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综上所述,公司人格独立与公司人格否认是一个极具哲理性的命题,在这一对关系中不仅包含着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追求,而且还蕴含着对债权人利益及交易安全的价值判断,应当联结考察、辩证分析,力一能悟出其中所包含的均衡、和谐的思想。但是,无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如何重要,它只能是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补充。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要慎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决不能本末倒置,导致对法人制度的破坏。
3. 简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的规范目的。
【答案】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都是为了更好的稳定社会经济活动,保障权利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但是各有各的规范目的如下:
(1)宣告失踪制度的规范目的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在法律上以推定方式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
(2)宣告死亡制度的规范目的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法律上设立宣告死亡制度,对结束下落小明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况,稳定社会经济
生活是有重要意义的。
4. 试述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答案】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充分而准确地向对方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构、欺骗、隐瞒行为的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包括:
(1)如实告知义务
①如实告知义务,又称据实说明义务、如实披露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者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来欺骗保险人。如实告知义务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属干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如实告知义务并非基干保险合同而产生,而是保险法规定的合同前义务,不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
②投保人所应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a. 足以使被保险人危险增加的事实; b. 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该动机的事实; c. 表明被保险危险特殊性质的事实; d. 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
③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a.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b.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c.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信守保证义务
保证,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些特定事项如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或某特定事项的真实性向保险人所作的担保。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对保证事项予以记载,并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明确承诺的保证方式。默示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某些特定事项虽未作明确担保,但可依社会上普遍认可的某些行为规范而推定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此作出承诺的保证方式。
(3)条款说明义务
条款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应当就保险合同利害关系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是由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的。保险合同的条款通常由保险人事先确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技术性,未经专门研习,很难正确理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往往无法对保险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而仅有是否投保的选择权。这种格式条款往往会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现代各国保险法均规定,保险人对保险条款有说明的义务。
(4)不可抗辩规则
不可抗辩规则,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2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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