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财经大学711专业综合一(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宗法制
【答案】宗法制度渊源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经过夏、商两代的发展,到西周建立时,达到了成熟的程度。宗法制是“礼治”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有二:①以血缘为纽带确定尊卑贵贱的等级。血缘与王室愈近者在国家与社会中的地位就愈高、身份也就愈尊贵。②以嫡长子为核心。即天子、诸侯、大夫、士等,身份皆传予嫡长子。在宗族中,嫡子尊,庶子卑; 在嫡子中又以嫡长子的地位最尊。
2. 《唐律疏议》
【答案】《唐律疏议》是我国唐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影响最大的一部法典。唐玄宗开元时期(公元713-741年),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同样产生刊修《永徽律疏》的必要。开元六年(公元718年),唐玄宗救令吏部侍郎兼侍中宋憬等九人“删定律令格式”,次年三月宋憬等奏上律、令、式。继之,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至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中书令李林甫等承旨删辑了旧格、式、律、令、救,其中刊定了“《律疏》三十卷”经过开元年间的刊定,唐律及其疏议变得更加完善。其后,中经唐末、五代、两宋,直至元朝,最终定名为《唐律疏议》。
3. 种姓制度
【答案】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行内婚制,职业世袭。
种姓制度的内容包括: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十种姓,掌握军政大权; 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 第四种姓为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个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即除自然生命外,还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 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只有一次生命。
各种姓间戒备森严,不得同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同街而居。低等种姓对高等种姓必须俯首帖耳,一心一意侍候高等种姓,路遇高等种姓时必须侧身而立,不得与之同行。这四大原始种姓之外还存在许多杂种种娃(即迎提),地位和职业亦由法律明确规定。
4. 枷号
【答案】木枷本为监狱中犯人所用的刑具,在明朝,将佩戴木枷示众作为一种耻辱刑广泛适用于罪犯,惩罚大臣不当行为也适用枷号。事实上枷号”是一种法典之外的刑罚。“枷号”作为一种刑罚,其刑等的划分方式有多种:一是根据木枷的重量,从二十斤到百斤不等; 二是根据佩戴木枷示众的时间长短,从一个月到永远不等。此外,“枷号”刑的执行有时不限于在官衙或监狱中进行示众,还可能要进行游街。这种耻辱刑实际上非常残酷,在“枷号”刑执行过程中因为刑具过重而
死亡的人不在少数。
二、简述题
5. 简述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
【答案】(1)春秋决狱的概念
“春秋决狱”,也称“经义断狱”,是汉中期以后的司法活动,指在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却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2)春秋决狱的内容
((春秋决狱》所记载的实际上是二百三十二个案例。在当时,经过皇帝的认可,《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实践的依据,它起了一种“判例法”的作用,故可说该书获得了某种立法意义,而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变成了法律原则。
“春秋决狱”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董仲舒,其核心在于“原心定罪”,即行为人的违法动机合乎儒家道德,主观恶性小,即使犯了法也可以从轻论处。强调审判时从道德至上的立场出发,侧重犯罪者的主观动机。
(3)春秋决狱的影响
由董仲舒开创的“春秋决狱”,在汉代成为一种风气。并且导致引经注律的兴起,促进了律学的形成和发展。但是,其“原心定罪”的基本原则因过分强调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忽视了犯罪的客观事实,也为酷吏任意出入罪打开了方便之门。
6. 请简要解释明代的职官选任制度。
【答案】明代的职官选任以科举制度为主体,同时有征辟、荐举和捐纳等方式。
(1)科举制度是职官选任的主要制度
科举制度即通过考试制度遴选人才。明代沿承隋唐创制的科举制度,并将其发展为思想控制的工具。其具体制度为:
①考试的内容是儒家四书五经,其内容解释以南宋开始形成的程朱理学为标准; 考生要求以特定的格式进行答题,即所谓的,’)又股文”。②科举分为三级考试,逐级通过考试的士子才能为官。这三级是省一级的乡试、京城举行的会试以及皇帝主持的殿试。
通过乡试的士子称为举人,有资格参与会试; 通过会试有资格进入殿试,殿试之后,通过考试的士子分为三甲,即三个等级:一甲即前三名,分别为状元、榜眼和探花; 二、三甲的人数若干人,分别为赐进士出身和赐同进士出身; 这三甲一般统称为“进士”,有资格被授予官职。这是读书人认为的为官之正途。
③从明太祖时期开始规定,科举每三年举行一次。明代的大部分官员都以这种方式选任。
(2)征辟、荐举以及捐纳方式同时适用
①征辟是指皇帝在通常的考试制度之外,以其他的考核形式对特定的人予以征用、委以官职,这种制度从汉代以来就一直存在,保证皇帝对官员人事的控制权,这是一种选任官员的非常措施。
②荐举制度在明朝虽然也适用,但由于明朝设置“奸党罪”,防止臣下为了结党营私而推荐私
人,所以对荐举下属的官员和被荐举人之间实行一种“连带”责任制度。如果荐举得当,荐举人可以获得奖赏,否则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官员选任制度一般是对已经获得官员资格的人进行具体官职授予以及官位升迁时适用。
③捐纳指的是通过财产购买官爵,这是国家扩大财政收入的一种措施; 这种官员往往为通过正式科举方式入仕的官员所不齿。
三、论述题
7. 试述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与特点。
【答案】(1)“礼治”的含义
中国古代人重视祭祀,一开始就将神权与族权紧密结合起来,产生了“礼”。周初,周公“制礼作乐”,将夏礼、商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一般称之为“周礼”。在周人看来,“礼”是治理国家的唯一准绳。后来的儒家将之发展成“为国以礼”的“礼治”。
(2)“礼治”的基本原则
周礼所确立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夕、“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
①“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
②“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
③“长长”即小辈必须敬重长辈。
④“男女有别”即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和“同姓不婚”。
其中最基本的是“亲亲”和“尊尊”。“亲亲”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制; “尊尊”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主制。二者都是为巩固宗法等级制服务的。从这两个基本原则出发,周礼在伦理道德方面特别强调“孝’夕、“忠”。在当时的宗法等级制度下,“亲亲”和“尊尊”往往是二位一体,因此“孝”和“忠”也往往是两相结合。“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3)“礼治”的特点
“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①“礼不下庶人”是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
②“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的主要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平民。
这种礼、刑分野的局面,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贵族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仅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西周指导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各级贵族不仅享有礼所规定的各种特权,而且即使行为越礼,一般也不受刑罚的制裁,仅受道义的谴责。不过,“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大夫以上的贵族犯有严重危害宗法等级秩序的罪行概不用刑,而是说即使用刑,通常也能享有各种特殊照顾。如“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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