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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对向犯问题研究

关键词:对向犯;共同犯罪;必要共犯;责任认定;量刑

  摘要


    在中国大陆、台湾以及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的刑法理论中,根据不同的形成标准将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两种。其中任意共犯是单独正犯在修正共犯基本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所认定成立的共同犯罪,目前学界对其争议不大。但是对于另外的一个概念——必要共犯却存在诸多争议。从刑法理论上来讲,认定数人之间所犯之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以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为依据。一般认为,必要共犯具体表现为集团犯和对向犯两类,前者由于与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具有较为紧密的一致性,因此将其归于共同犯罪在学界并无多少争议。但是,作为必要共犯中较为特殊的对向犯,其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学界对此却争议不断。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对向犯的行为是对向而非同向,不符合共同犯罪中数人行为的同向性;其二,对向犯的罪名都由刑法分则条文明确规定,这与共同犯罪中罪名的一致性不符;其三,对向犯的行为是从不同的方向出发,目标是一个共同的点,到达即止,不存在重合的部分,这也与共同犯罪的重合性相抵触。整体而言,目前国内外刑法学界对于对向犯的存在都是持赞同的态度,但是对于对向犯的认定和处罚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因此,本文关于对向犯的研究,不会采取全盘肯定或全盘肯定的态度,而是严格按照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和相关学术成果进行分析,力求从更细致的层面去认识、完善对向犯的研究,从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中遇到问题。

    本文共六大部分:前两个部分在对国内外有关对向犯基本理论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对向犯的基本概念、特征,并提出明确的分类标准及依据。第三部分对对向犯的形成结构进行了剖析,为之后的论述起到铺垫作用。第四部分为本文的核心,主要论证对向犯与共同犯罪的关系,依据已有的刑法规定及研究成果,提出了本文的立场:认为对向犯中彼此俱罪的情形可以成立共同犯罪,而非彼此俱罪的情形,则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以此为依据,文章的第五、第六部分主要论述的是对向犯的责任认定问题以及量刑中既遂和自首的问题,通过对此研究,希冀能够为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供必要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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