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731民商法基础(民法、民事诉讼法)之《商法》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执行主义
【答案】执行主义,又称海产主义,是指仅以船舶所有人的海上财产为执行标的的一种责任限制制度。在这种淑度下,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海上财产请求强制执行,但不得提出其他请求。
执行制度采用的是航次制,即在同一航次中不管发生几次海难事故,所有债权人只能就债务人在本航次的海上财产请求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赔偿责任仅以海上财产为限。执行主义源于德国法,故又称为德国主义。
2. 公司章程与合同
【答案】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依据。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因某一事务经过协商所达成的一致的意见。合同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重要手段,是社会成员之间进行交往,安排生产、交换和消费的基本法律工具,是法律上的主体相互联系的纽带。
二者的区别在于:公司章程是股东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表示,是多方当事人同一方向的合意; 合同以要约承诺的方式订立,一般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博弈最后达成的妥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处在对立的位置。
3. 违宪责任
【答案】违宪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宪通常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行为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4. 海难救助
【答案】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活动。海难救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的人命和财产
的救助,狭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财产的救助。
5. 人身保险与人寿保险
【答案】(1)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投保后,根据约定在被保险人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衰老等原因而发生死亡、疾病、伤残、丧失下作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时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或年金。
(2)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或生存死亡两全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又可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存死亡两全保险等。
(3)人身保险是人寿保险的上位概念,人身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除此之外还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最主要、最基本的种类,在人身保险业务中占绝大部分份额。
二、简答题
6. 简述重整计划的执行与监督。
【答案】(1)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的执行是实现重整目的的最后一个环节。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2)重整计划的监督
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重整计划的执行期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于此情形,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其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须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7. 简述人身保险的分类。
【答案】按照不同的标准,人身保险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按保险范围为标准)
①人寿保险,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或生存死亡两全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废或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
③健康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因患病、分娩生育所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2)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和联合人身保险(按投保主体为标准)
①个人人身保险,指以自然人个人作为投保人,以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健康和意外伤害为保险责任范围,以单张保险单承保单个被保险人人身风险的人身保险。
②团体人身保险,指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等团体为投保人,以集体名义投保,以其职工的死亡、残废、意外伤害等为保险责任范围的人身保险。
③联合人身保险,指把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如父母、夫妻、子女或合作人等视为联合被保险人,共用一张保单同时投保的人身保险。
(3)一次性给付人身保险和分期给付人身保险(按保险金给付方式为标准)
①一次性给付人身保险,指保险人干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时,将约定的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的人身保险。
②分期给付人身保险,指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时,将约定的保险金分期支付给受益人直到全部付完约定的保险金额或者直到被保险人死亡时为止的人身保险。
(4)利益分配保险和无利益分配保险(按是否参加保险人利益分配为标准)
①利益分配保险,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仅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保险金,还可以参加保险人利益分配的人身保险。
②无利益分配保险,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除获得保险金外对保险人没有其他权利要求的普通人身保险。
(5)标准体保险和弱体保险(按被保险人是否处于正常健康状态标准)
①标准体保险,又称健体保险,指被保险人在身体健康状况、职业、道德等各方面没有明显的缺陷,保险人按照正常标准费率予以承保的人身保险。
②弱体保险,又称次健体保险,指被保险人在身体健康状况、职业、道德等各方面存在缺陷,风险条件明显超过标准体,保险人只能以增加保费或限制保障范围等特殊条件予以承保的人身保险。
8. 简述支票必要记载事项。
【答案】支票具有要式性,它必须具有《票据法》规定的要件才能有效。
(1)支票必要记载事项
按《票据法》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包括: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持票人签章。支票卜未记载卜述事项之一的,其支票无效。
(2)相关的补记事项
《票据法》还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9. 简答本票的法律特征。
【答案】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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