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重庆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咨议局
【答案】“咨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于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咨议局的筹建,始于1907年。咨议局以“钦尊谕旨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其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收、公债以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等。但咨议局所议定事项,可决权全在本省督抚。因此,咨议局并不具备资本主义制度下地方议会的性质,实际上只不过是清朝政府玩弄“立宪”政治把戏的一个点缀品。
2. 氏族习惯
【答案】氏族习惯是法的胚胎形式,法的起源实际上是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它是指氏族社会调整社会关系的共同规范,它产生在原始公有制的基础上,是协调社会纠纷,约束人们共同劳动以及平均分配的共同准则。
3. 监候
【答案】监候,是清代的一种死刑执行力一法。明清之时对于普通犯罪多适用斩刑和绞刑,斩、绞刑又分为“立决”与“监候”两种方式。“立决”,是对于那些性质比较严重、案情属实、适用法律适当并无疑义的案件,判处斩刑或绞刑,在当年秋分以后执行,称为“斩立决”或“绞立决”。对于那些尚有疑问或是有矜免情节的案件,则判处“监候”,称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被判“斩监候”与“绞监候”的案犯,不在当年处决,而是暂时监禁,留待来年秋审或朝审再作判决。
4. 城旦春
【答案】城旦春是秦朝的劳役刑之一。城旦是指强制男性犯人早起去修筑城墙的苦役; 女性犯人处以城旦春者,不去修筑城墙,而服春米的苦役。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春米。至东汉时,“城旦”不止筑城一事; 晋以后此刑再无所闻; 至北周时,将强制犯人服役的刑罚定名为“徒”,一直沿用至清。
5. 保辜
【答案】“保辜”制度是唐律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而作的特别规定。对于手足伤人及用器物伤人,唐律视其情节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胃·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责任; 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其他原因造成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唐代确
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6. 准五服以制罪
【答案】准五服以制罪,是指对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并把原属于丧葬之礼的“五服”制度与法律结合,凡亲属之间的犯罪,均根据服制的轻重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五服”根据亲属关系远近,把亲属分为五等,由重到轻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鳃麻。五服制罪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五服制罪”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即同样的犯罪仅因在家族中的身份不同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
7. 诣闭上书
【答案】在汉代,一般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勤,但蒙受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诣阔上书”。出现这样的越诉行为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①地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造成冤狱,受害者不得以如此; ②地方司法官吏互相推诱,不负责任,受害者冤苦无诉,不得以如此; ③被告人权高位重或案情重大,受害人或知情人不得不越级上诉。“诣闻上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纠正地方司法不公,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矛盾等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8. 市舶条法
【答案】宋代鼓励贸易,开东南沿海的关口对外进行贸易; 为了鼓励并且保护海上贸易,制定“市舶条法”,主要内容包括:①对商人从事海上贸易采取官府授权制度,由商人向“市舶司”提出申请,由“市舶司”发给凭证方有资格进行海上贸易活动。这一制度方便国家对海上贸易活动以及相关货物流通进行统一管理。②设置“市舶司”专门主管各海关的贸易事务,主要设于浙江、广州、泉州等地。③从事海外贸易的出关货物要进行报关,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榷制度和禁止买卖货物的规定。④对于外商运进的贸易货物,要由市舶司在其上岸交易前先进行检查,包括对禁榷货物进行先行征购和对货物按法定比例进行税款的先行“抽分”,一般是非禁榷货物价值的十分之一为税率。⑤立法上保护对外贸易行勾和相关商人的权利,以刑事手段打击借此进行营私活动的官员。
二、简答题
9. 简述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发展经济的主要立法。
【答案】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发展经济的主要立法,主要在发展实业和财政金融两个方面。
(1)在发展实业力面
①南京临时政府认识到发展实业乃立国之本,为发展实业,中华民国中央设立实业部,专主其事。南京临时政府通过法律手段鼓励和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实业部成立后,通电各省都督,明令各省迅速成立实业司专署其事。鼓励兴办实业,嘉尚优待垦荒。鼓励华侨在国内开厂设店。
实业部还制定了《商业注册章程》,规定工商企业之成立须到实业部注册登记,领取执照。公司立案注册必须有章程合同、会员表和说明书等,在内容上不得与共和政体宗旨相悖。同时,要有足够的自有流动资金,中外合资企业公司华股必须占有一定的比例。
②1912年3月临时大总统发布了《通伤各省慎重农事》。该法令指出:农业是“国本所关”,对农民要严加保护,各有司应知此事为国计民生所系,务当实力体行,勉尽厥职。“慎重农事令”的颁布对于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国计民生具有积极意义。
(2)在财政金融方面
①孙中山于1912年1月1日发表的《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宣布施政方针时,特别提出要实现“财政之统一”,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民知有生之乐”。为了实现全国财政的统一,财政部拟制了《划分中央地方财政范围意见书》,提出了划分中央和地方进入范围的标准,呈请大总统咨送参议院审核。
②1912年3月,参议院议决《暂行印花税法》和《暂行印花税法施行法章程》,这是当时完成立法程序的第一部税法。为保证军费和保卫治安之用,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了《中华民国军需公债章程》32条,财政部也先后制定了《公债执行简章》和《发行公债办法》。
③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批准将大清银行改为中国银行,添招新股,作为国民政府的中央银行,并制定《中国银行则例》。规定中国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 财政部还先后发布了《财政部咨各省都督划分收支命令机关与现金出纳机关权限文》和《金库则例》14条,以加强对货币金融事业的管理。
④财政部拟建立近代会计制度,制定了《会计法草案》8章36条。提出:会计法不定,财政整理无从办理,监督之权不能实行。但未来得及通过实施。
南京临时政府颁发的以上各种法令,是民族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符合中国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所获得的成果的法律体现,也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重要尝试。
10.简述“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的含义。
【答案】“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说明了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礼”是从正面、积极地规范人们的言行。“刑”则多指刑法和刑罚,是对一切违法背礼行为进行处罚。
(1)礼、刑的共同性
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夕、“刑”两种手段,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它们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筑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凡礼之所禁,必然为刑所小容,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2)礼居主导地位
在西周礼、刑二者的关系上,礼居于主导地位,刑要服从礼的指导。因为礼是积极的主动性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其功能在于全面地预防社会犯罪。
(3)刑居辅助地位
在西周礼刑关系上,刑是居于辅导地位,在礼的指导下对已然发生的犯罪进行制裁,处于消极与被动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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