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郑州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三司会审
【答案】三司会审是明清两朝的一种重要的会审制度。三司会审是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发展形成的,凡遇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院左都御史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次的制度。
2. 大元通制
【答案】《大元通制》是元英宗时期颁布的,是将元代立国以来各种法律制度进行汇集整理形成的法典。其体例仿唐宋律,共二十篇。其内容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分为条格、断例、诏制和别类四大类。其中,条格为基本法律条文,是皇帝或门下省等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律文,既包括定罪量刑的刑事法规,也包括部门机构之间按照级别发布的行政命令; 断例是指判案的成例; 诏制类似于救令,是皇帝针对一时一事所颁布的法令文件,主要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具体审判的指示意见,经过反复适用部分上升为条格; 别类则是其他政制命令。《大元通制》并不是一朝所制定完成的,只是在英宗时完成而公布的。
3. “九卿”
【答案】即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皇帝侍从警卫)、尉卫(掌宫廷警卫)、太仆(掌宫廷御马和国家马政)、廷尉(掌司法)、典客(掌外交和民族事务)、宗正(掌皇族事务)、治粟内使(掌租税钱谷和财政收支)、少府(掌专供皇帝需用的“山海池泽之税”)。九卿构成中央各重要的行政官职和机构。
4. 习惯法
【答案】习惯法是奴隶制国家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据文献记载和考古发掘证实夏代己经产生了奴隶制国家和体现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习惯法。夏代统治集团将传袭已久的原始习惯加以筛选补充,变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习惯法。夏代习惯统治方式,是中国阶级社会诞生以来最早出现的最为简陋的统治方式,这种统治方式的落后性,是由生产力水平低下以及立法技术落后所决定的。
5. 六礼
【答案】“六礼”是中国古代礼制中规定的男女结婚的必经程序,是聘娶婚的重要形式,源于西周。六礼为:①纳采,男家派媒人到女家,表达愿与女家通婚之意。②问名,男家派媒人到女家问明女子的名字和其出生年、月、日、时以及生母的身份。③纳吉,男家将双方的出生年、月、日、时开列,求神问卜以测得男女结合的吉凶祸福。如果男女结合吉利,则通知女家。④纳征,
男家向女家缴纳聘财,女家接受,婚约至此成立。⑤请期,男家同女家商定结婚日期。⑥亲迎,男方亲自带着迎亲队伍到女家迎娶女方,将女方接回男家,履行一定仪式后,婚礼告成。其中纳征是六礼的主要程序,聘财的多少依据双方的身份、地位而定。纳征标志着男女定婚,一方不得随意反悔。六礼的程序到后来虽有变通,但其聘娶婚具有的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实质内容不变。
6. 女徒顾山
【答案】这是用于女性犯了徒刑之罪时适用的赎刑制度。又称“顾山”。平帝时规定“天下女徒已论,归家,顾山钱,月二百”。即女性犯罪己经论定要判处徒刑,可以释放回家,而其在徒刑期间所服劳役可以以每月三百钱的形式缴纳,由官府以之“顾人”(即雇人)代为卜山从事砍伐木材或其他形式的劳役。由于这一刑罚只能适用于妇女,故称“女徒顾山”。
7.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答案】“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是司马迁对战国时期代表新型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的概括,实际上也是新型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其中心思想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所享有的特权,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这种制度取消了“刑不上大夫”的特权。
8. 《法经》
【答案】《法经》是公元前5世纪战国时魏相李埋所编纂的法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并成为秦汉及以后历朝立法的渊源。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法经》有6篇,《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 其他5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其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它是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的体现,是地主阶级实现其政治、经济目的的工具和武器。
二、简答题
9. 简述汉代诉讼制度中对“诉权”的限定。
【答案】汉代的起诉又称“告幼”,它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 另一力一面指官府的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勃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
(1)武帝时,为了加强司法方面的镇压,由张汤、赵禹等“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以加强各级官吏纠举犯罪之责任。同时,还制定了有关奖励吏民告发犯罪的法令。颜师古注引孟康曰:“有不输税,令民得告言,以半与之。”按照《告络令》规定,凡是对自己的财产隐瞒不报或呈报不实者,被人告发以后,罚戍边一年,财产没官,而其中一半赏给告发者,以资奖励。
(2)两汉时期,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劫,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然而,当时有冤者往往“不远千里,断发刻肌,诣闲告诉,而不为理’夕,甚至“百上不达”。结果,劳民伤财,有冤难伸。又根据汉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在一般情况下不准卑幼告发尊长,告者要受到惩处。
10.简述明代法外司法的种种表现。
【答案】明代法外司法的具体表现如下:
(1)厂卫干预司法
厂卫干预司法活动,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极端君主专制在法律制度上的表现。
①厂,指东厂、西厂和内行厂,是由太监组成的特务机关,专管“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重案。卫,即锦衣卫,从太祖开始,锦衣卫以兵兼刑,掌有缉捕、刑狱之权。厂卫的实际权力远在三法司和其他中央机关之上。
②厂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它所派出的密探遍布全国,无论官民公私的大小事务都在特务的监视范围之内。厂卫有权“突人执讯之”,可以任意榜掠拷打,丝毫不受法律约束。
③厂卫直接参与司法审判。官府会审狱案和锦衣卫北镇抚司拷讯重囚,厂卫都要派人监视,称为“听记”。厂卫还可随时到各官府、各城门访缉、查讯,称为“坐记”。明代还形成了宦官审讯录囚制度。凡遇大审录囚,大理寺要张黄盖,设三尺高坛,太监居中而坐,中央三法司的官员只能坐在左右,而其他官吏则只能侧立一旁。审判活动完全受主审的司礼太监的操纵。
④厂卫自设特别法庭,任意刑讯问罪,假造证据、严刑逼供。甚至是皇帝交办的诏狱也由宦官审理。
⑤厂卫和镇抚司所使用的刑罚也大多是法外之刑,异常残忍。
(2)明《大浩》的编纂
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为了整顿吏治,警戒臣民,扭转世风,朱元璋还亲自编纂并先后颁布了《御制大浩》、《御制大浩续编》、《御制大浩二编》和《大浩武臣》等四编《大浩》。浩文共有236个条目。由于它是御制圣书,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明初的重要法律规范。明《大浩》的主要内容是惩治贪赃官吏和害民豪强,最大的特点是法外用刑。明《大浩》的许多规定,是《大明律》所没有的。
(3)申明亭的出现
明朝还于各州县及乡之里社立申明亭,“凡民间应有词状,许曹老里准受于本亭剖理。”明朝规定,一般户婚官司必先诉于里甲,不决,再诉于县官。不经里甲裁决,直接诉于州县者还要按超诉处理。申明亭对民间争议的解决方法以调解为主。
(4)法外酷刑
明朝厂卫特务组织干预司法活动,是封建君主专制极端发展、统治者滥用权力的结果。它完全破坏了封建社会正常的法制状态,加速了明王朝的灭亡。明还有大量的法外酷刑,如挑筋、断脊、堕指、月」足、刺字、袅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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