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财经大学030101法学理论中国法制史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五监
【答案】五监指国予、少府、将作、军器、都水五监,也是国家行政的具体执行机构,分掌教育、手工业生产、工程营建、军器监造以及水利、航运、堤防、桥梁的管理工作。因五监主管的工作往往与尚书六部的重叠,加之六部权力的膨胀,五监实际上成为六部一一中央行政管理机关的附属机构。
2. 《中华民国民法》
【答案】《中华民国民法》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的一部民法典,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院从1929年开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继承清末和北京政府的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吸收大陆法系民法典(主要是日本及德国的民法典)的民事立法原则,依然采用分编草拟、分期公布的形式,至1931年陆续完成,即《中华民国民法》,共五编1225条。该法典采用“民商合一”的法典立法模式。这部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改变了我国无独立民法典的历史,肯定了自清末沈家本主持修律以来我国引进西方资本主义民事法律规范所取得的成果,对扭转我国自古以来重刑轻民传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3. 法律答问
【答案】“法律答问”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据史料的记载,法律答问是秦朝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解释,是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的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法律答问”与法律条文一样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 鬼薪、白粟
【答案】鬼薪、白粟为我国秦汉时期一种刑罚方式。对男犯处以鬼薪,对女犯处以白粟。根据《汉旧仪》中的有关记载,“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果”是强制女犯择米,以择出的白米供宗庙祭祀之用。鬼薪、白粟是较城旦春轻一等的劳役。
5. 以古非今罪
【答案】以古非今罪是指借上古三代的事迹,即尧、舜、禹,抨击当代的朝政,对国家治理方针、社会管理措施进行批评、非议。犯本罪的,要处以族刑:如果官吏对这种行为明知而不检举的,与之同罪。
6. 加役流
【答案】加役流是唐朝时期创造的一项死刑替代刑罚措施。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
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罚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此议。后交付臣下重议。其后,弘献、房玄龄等反复与“八座”集议,终于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
7. “七出”、“三不去”
【答案】(1)“七出”
七出又称“七去”、“出妻”,是指中国古代的婚姻关系中丈夫一力一离弃妻子的七种法定理由,属于男子特有的离婚专权。
七出源于礼制,并被以后的律令充分肯定。“一匕出”的具体内容有以下方面:
①无子,指女方不生男孩,绝了丈夫家的后代,违反了婚姻传宗接代的宗旨。
②淫,指女方不守贞节,紊乱丈夫家族血统。
③不顺父母,指公婆对女方不满意。即使妻子没有过错,只要公婆对媳妇“不悦”,就可命令儿子休妻。
④妒,指女方有嫉妒行为,嫉妒丈夫娶妾蓄裨。
⑤恶疾,指女方患重病,易传染丈夫和丈夫家族人员。
⑥口舌,又称“多言’夕,指女方多嘴多舌,容易离间家庭关系,影响家庭和睦。
⑦窃盗,指女方有偷窃行为,包括未经男方同意擅自拿取家中财产,因为妻子没有财产权利,未经丈夫许可不得处分家中财产。
妻子触犯以上任何一条,不需经官府,丈夫就可体弃妻子。依法律规定,丈夫出妻应以书面形式为之。
(2)“三不去”
“三不去”又称“三不出”,是我国西周时期的一项婚姻制度。即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丈夫不得体弃妻子:
①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嫁娶时女方娘家有人,后来娘家无人,被休弃后没有归处者,不得休弃。
②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③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嫁娶时夫家贫苦,后来发达。这三项规定主要是出于维护礼制的需要,但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此制始于西周,唐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有三不去之状者,虽犯七出,除恶疾、奸外,丈夫亦不得休弃。
8. 厂卫制度
【答案】厂卫制度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也是有明代的一大弊政。“厂”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明成祖时“恐外官询情”设“东厂”,宪宗时又为监督厂、卫而设“西厂”,至武宗为监督东、西厂,又设“内行厂”。“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下设镇抚司,由皇帝任命亲信“提督”厂卫,多由宦官充当。如宦官刘谨、魏忠贤等人均把持过厂卫,权倾天下于一时。明末曾下令尽毁锦衣卫刑具,不许再用。
二、简答题
9. 简述唐朝时期的司法原则。
【答案】唐律刑法司法原则有以下七种,分别是:
(1)“累犯”加重原则
唐律中没有累犯的确切概念,但出现了与之相似的“累科”制度。唐律的累科以犯罪被告发和判处徒刑已发配者作为要件。唐代对累科采取“各重其后犯之事”的处罚原则。唐代对累科的处罚,既注重后犯之罪,又兼顾前犯之罪,从而反映了中国古代累犯加重原则的固有特点。
(2)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
唐代统治者认为,老、少、废、疾等犯罪,是因为“皆少智力”的缘故。因为他们“不堪受刑”,所以采取从轻处罚的原则。对于教唆上述犯罪者,则采取处罚教唆者的原则。但要求所有赃物必须偿还,以维护封建国家与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
(3)自首原则
唐代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自首是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对于自首者,唐律采取“原其罪”的原则,即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自新是指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
对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习天文等犯罪,即便投案也不能按自首处理。自首者虽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
唐代对犯罪分子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的,称“自首不实”; 对犯罪情节不做彻底交待的,称“自首不尽”。此外,唐代还规定,轻罪己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 审问它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余罪。出于分化打击犯罪的目的,唐代全面系统地发展了封建刑法的自首原则,这些内容不仅影响到封建后世,至今也不乏借鉴价值。
(4)共犯的原则
唐代的共犯,强调的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同时其中心环节,在于区分主犯与从犯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倡首先言”的“造意者”,要作为共犯的“首犯”处理,反映了封建刑法注重惩办犯意即扼杀犯罪于谋划阶段的特点。在家人共犯的情况下,因强调家长负有制止家人犯罪的义务,如不履行,就作为主犯加以制裁,从而反映了家族主义对封建刑法的影响。唐代把“家人共犯”的原则推广到社会,认为官长即是父母,负有制止属下犯罪的义务,如不履行,即以主犯加以处罚。可见,唐代共犯原则体现了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要求,浸透了儒学礼教及宗法观念。
(5)“数罪并罚”的原则
唐律规定同时犯了两个以上罪的,以重罪作为处刑的标准; 如果相等,取一罪处理; 如果一罪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又与已判罪相等,不再追究; 如果余罪重于己判的罪,则以前后罪的刑差作为定罪的标准,即“通计前罪,以充后数”。唐代“数罪并罚”的理论较前轻缓,反映了初唐统治者“恤刑慎罚”的思想,以及谋求王朝长久统治的愿望。
(6)类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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