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742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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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 乞鞠
【答案】乞鞠是汉代复审制度。汉律有“有故乞鞠”的规定,就是说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复审期限是三个月,过了三个月,便不得请求复审。汉律关于乞鞠的规定,是汉代统治者出于“慎刑”考虑,并企图缓和阶级矛盾,同时通过这项制度,对司法官吏执行法律的情况能起到检查的作用。
2. 德主刑辅
【答案】“德主刑辅”思想是由汉朝董仲舒正式提出来的,一直影响着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德主刑辅”思想的主要内容在于:①统治者应秉承“天意”,对人民进行教化。②不反对动用刑罚,但教化是“本”,刑罚为“末”。③董仲舒还把人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等人能“循三纲五纪”,是教化的立法者和执行者,而贫穷的下等人性本恶,必须经过统治者的教化后才可以为善。④对不同等级的人施行德和刑的时候应当各有所侧重:少数上等人天性向善,当然没有什么施刑的问题。而对于中间阶层,主要通过教化使之为善,所以,对他们应当“厚其德而减其刑”。对于穷苦人民是教化不过来的,则要侧重用刑,只能“发刑罚以立其危”。
3. 元典章
【答案】《元典章》的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不是由朝廷统一制定颁布的法典,而是地方官吏将自元世祖开始,国家颁布的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各方面的法律文件进行抄录(涉及汇编的法律形式包括条格、诏制和成例),将其制度内容按照诏令、圣教、朝纲、台纲以及六部为纲目进行汇编而成的一部法规汇编作品,共计六十卷。内容上以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司法审判规范为主。经过中书省对内容进行审查后,核准在全国发行,对元朝法律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当今系统研究元朝法律文件内容也有非常宝贵的价值。
4. 以古非今罪
【答案】以古非今罪是指借上古三代的事迹,即尧、舜、禹,抨击当代的朝政,对国家治理方针、社会管理措施进行批评、非议。犯本罪的,要处以族刑:如果官吏对这种行为明知而不检举的,与之同罪。
5. 准五服以治罪
【答案】准五服以治罪是《晋律》首创,目的在“峻礼教之防”。它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近则定罪愈轻,反之加重,但有些犯
罪,如卑幼盗窃尊长财物,则恰恰相反。这是自汉以来礼法合流的又一体现。以后历代律典均相沿用,明代更将丧服图列于律首。
6. 折杖法
【答案】折杖法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答、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或脊杖。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答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 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 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答杖得减决数”。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中也存有流弊。
7. 三刺之法
【答案】据《周礼》记载,西周时期有“三刺之法”,凡是重大或是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特殊程序来决定:“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三刺之法说明西周时期对于司法审判,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十分慎重。“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的推行,也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
8. 三纲
【答案】“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韩非曾从政治角度论述过“三纲”。他认为:“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是天经地义的。三者关系理顺了天理就大治,理不顺。天下就大乱。西汉董仲舒用阴阳五行说对“三纲”进一步阐述,他认为,君臣、父子、夫妇符合阴阳之道。君,父、夫为阳,臣、子、妇为阴。阳尊阴卑,阳贵阴贱,作为阳的君、父、夫永远是作为阴的臣、子、妇的主宰,这是意体现。
二、简答题
9. 试述宋代刑罚制度发生的变化。
【答案】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
(1)折杖法。
《宋史·刑法志》说:“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答、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当中也存在流弊,《宋史·刑法志》就曾说:良民偶有过犯,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而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2)配役。
①配役刑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
和折杖后的诸刑等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此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
②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黯刑的复活; 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刺配缘于后晋天福年问的刺面之法。宋初刺配并非常行之法,《宋刑统》也无此规定。太祖时偶一用之,意在补推行折杖法后死刑与配役刑之间刑差太大的弊病。但仁宗以后,刺配的诏救日多,刺配之刑滥用,渐成常制。
③宋代刺配刑规定详尽,卞要适用于杂犯死罪减赎者和强盗、窃盗及一些累犯罪犯。依所犯罪行种类和轻重,刺面的部位和刺的字或记号都有不同; 因配役地区远近,刺的深浅也不一样。细分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类:配役有有无附加刑的区别; 配役有军役、劳役; 配役有地理远近之别; 配役还有放还时间的差别。配役刑两宋使用最多,南宋时被判此刑者一度竞多达十余万人。配役刑虽然改变了推行折杖法后轻重失平的状况,但也带来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崇宁年间,蔡京建议仿《周官》推行“圆土”法,将应配人犯禁锢在“圆土”内。但由于经费或管理上的困难而旋行旋罢。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韵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颇遭非议。
(3)凌迟。
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史书说受刑者往往“身具白骨,而目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 呻痛之声未息”。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4)管置。
管置,指将犯人安置到一定地区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可能创于北宋中期,类似于当今的管制刑,主要适用于被除名、勒停(勒令停职)的官吏。管置刑分为:“羁管”(羁系而管束之); “编管”(“迭送他所,量力役作时限,无得凳钳”); “编置”(或称“安置”、“居住”,轻于编管,谓编籍而安置之)等。各刑又有地理远近(或为本州,或为邻州,或为远州)之分和年限多少之别。
10.简述唐宋两代法律中关于法官责任和审判回避的主要规定。
【答案】(1)法官责任
为使审判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唐代严格规定了法官的责任。《断狱律》说:“(断狱)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答三十。”断罪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报,擅自判决者,“各减故失三等”处罚。
此外,还明确规定法官断案有误应承担责任。凡故意出入人罪的,“全出全入”,“以全罪论’,; 故意从轻入重的,或从重入轻的,以所增减的刑罚论罪; 因过失而出入人罪的,“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虽判案有误,但入罪未决,出罪未放的,以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各听减一等”。
(2)审判回避
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或仇嫌关系故意出入人罪,《大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