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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海洋大学保险硕士教育中心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死差益(损)

【答案】死差益指实际死亡率低于保费计算所用预定死亡率时产生的差额收益,是寿险利润来源之一。如果是负数,则为死差损。在生存保险中,实际死亡率高于预定死亡率,或在死亡保险中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均可使保险金支出减少,从而使保险人获得利益。要取得死差益,关键在于注意被保险人的危险选择,在核保时要做好健康审查,承保后要确保维持优良保险群体。死差益计算公式如下:

死差益=(预定死亡率一实际死亡率)×危险保险金额

=危险保险费总额-当年实际死亡的危险保险金总额

死差益与使用的生命表、被保险人的危险选择(核保)及保险净风险有密切的关系。所使用的生命表中的死亡率越高,死差率越高,死差益就越多; 在危险选择(核保)中,最初数年特别是第一年度的死差率最高,所以死差益是随着保单经过的年数越长而越小,接近满期时最少; 责任准备金的累计是随着保单经过的年期越长而越多,故保险净风险随着保单经过的年期越长而越少,在接近满期时保险净风险基本为零。

2. 疾病保险

【答案】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某些特殊的疾病往往给病人带来的是灾难性的费用支付。例如癌症、心脏疾病等,这些疾病一经确诊,必然会产生大范围的医疗费用支出。因此,通常要求这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以足够支付其产生的各种费用。疾病保险的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疾病保险的基本特点有:①个人可以任意选择投保疾病保险,作为一种独立的险种,它不必附加于其他某个险种之上。②疾病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了一个等待期或观察期,等待期或观察期一般为180天(不同的国家规定可能不同),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或观察期内因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及收入损失,保险人概不负责,观察期结束后保险单才正式生效。③疾病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切实的疾病保障,且程度较高。④保险期限较长。疾病保险一般都能使被保险人“一次投保,终身受益”。保费交付方式灵活多样,且通常设有宽限期条款。

3. 后备基金

【答案】后备基金是应付自然灾害和其它意外事故而准备的财力,是积累基金的一个组成部分,指的是物资储备和资金储备的价值表现。后备基金主要分为以下四种形式:

(1)财政集中型的国家后备基金,是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强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的,是无偿的,体现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2)互助型的后备基金,是一种合伙出资的共同体共同出资形成的,虽然在合伙人之间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但他们之间不存在商品交换关系;

(3)自保型的后备基金,是一种自担风险的财务处理手段;

(4)保险形式的后备基金,体现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以等价有偿为原则的商品交换关系,是以等价有偿原则而建立的一种后备基金。

4. 赔付率

【答案】赔付率是一定时期的赔款支出与保费收入的比率,一般用百分数表示。赔付率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技术指标,也是评价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衡量保险企业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5. 代位追偿原则

【答案】代位追偿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行使追偿权利。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而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取得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协助保险人进行追偿。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三种:①侵权行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 ②合同责任,第三者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③不当得利,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产生的民事责任引起的代位追偿。保险人的代位追偿金额以其保险赔偿金额为限,如从第三者处获得的金额超过其赔偿额,应偿还给被保险人。

二、简答题

6. 为什么说人寿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答案】保险合同的双务性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其理由在于,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双务合同又有不同。因为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应同时对等给付,而不能一方要求他方先行给付。而在保险合同中,虽然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但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义务。

人寿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死亡,或者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仍然生存,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根据人寿保险合同的定义,可知人寿保险合同满足双务合同的特征:人寿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投保人和保险人都享有权利和义务。投保人负有按照约定缴付保险费、如实告知等义务,也就是说,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以及有关被保险人情况的知情权等; 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就是说,投保人享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取保险金的权利。因此,人寿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7. 怎样才能保证“有利十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不被滥用?

【答案】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有很强的专业性。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来说,投保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保险人事先己经拟定好的条款。有些专业性的术语不是一般人能够完全理解的。为了避免保险人利用其有利地位,侵害投保方的利益,各国普遍使用这一原则来解决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鉴于此,保险人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应尽量使用语言明确的表述; 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方准确地说明合同的主要内容。

这条解释原则也存在着弊端,可能导致解释原则的滥用,不仅会损害保险人的正当利益,而且不符合立法精神,非常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尽量避免“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不被滥用:

首先,应该在《保险法》中增加保险合同解释的其它一些原则,把文义解释原则、合乎逻辑的解释原则等原则加入《保险法》的规定中,并且规定这些解释原则与“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的适用关系。

其次,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适用的除外情况,将明显的不能适用该原则的情况进行归类,并通过法律条文给予明确。

最后,在保险实务中,应当依据有效的保险合同约定做出合理、公平的解释。

8. 通过保险需求的费率弹性,说明保险费率、保险需求与保费收入之间的关系。

【答案】保险需求的费率弹性是指由于保险费率的变动而引起的保险需求量的变动,它反映了保险需求对费率变动的反应程度。用公式表示为:

式中:D ——保险需求; △P ——保险需求变动; P ——保险费率; △P ——保险费率的变动。

由于保险费率与保险需求之间呈负相关关系,所以保险需求的费率弹性为负值,但经济学中—般用其绝对值表示。当│E P │=0时,称完全无弹性,即保险需求量不因费率的上升或下降而有任何变化,如强制保险; 当│E P │<1时,称缺乏弹性,即当该险种的费率下降时,保险需求的增加幅度小于费率下降的幅度,如大部分责任险; 当│E P │>1时,称富于弹性,即当该险种的费率下降时,保险需求量的增加幅度大于费率下降的幅度,如大部分的汽车保险; 当│E P │=1时,称单位弹性,即保险需求的变化与费率变化呈等比例; 当│E P │=∞时,称无限弹性,即保险费率的微小变化就会引起保险需求量无限大的反应。

研究保险需求的费率弹性,基本目的是了解保险费率与保险收入之间的关系。当保险费率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