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802法学综合(含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之《商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无过失的船舶碰撞
【答案】无过失的船舶碰撞,是指有关碰撞各方在无过失或者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发生的船舶碰撞。《海商法》第167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2. 保证的独立性
【答案】保证的独立性是指票据保证不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实质无效而无效,即只要被保证的债务形式合法,票据保证即生效力而不问实质有效与否。例如某一背书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此背书人本人而言,不应承担票据债务; 但为此而进行的票据保证仍然有效,被背书人及其后手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票据权利,保证人不得以背书人票据债务不成立而主张票据保证无效,保证人仍得为自己的保证行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同理,被保证人无行为能力或受欺诈、胁迫以及被保证人的签名属伪造,保证人仍然要负票据责任。
3. 上市公司收购与股份转让
【答案】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人)旨在获得特定上市公司(目标公司)股份控制权或将该公司合并所进行的批量股份购买行为;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①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 ②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③股份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4. 商法的渊源
【答案】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它是对商事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来源,是商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传统商法中,商法的渊源主要为商制定法、商判例法、商习惯法和商法学说。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经济规模的扩大,尤其伴随着社会经济组织形态和结构的完善、经济组织内部制度的日益健全以及经济组织对外交易手段的发达和多样化,商事自治法亦随之发展成为商法的一个重要法律渊源。
在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商事自治规则等。
5. 商事自治规则
【答案】商事自治规则是指商主体就其组织、运作、成员的权利义务、相对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其具体形式主要有:①公司章程; ②交易所业务规则; ③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的定型合同条款。
6. 开业登记
【答案】开业登记又称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商主体开业登记通常涉及以下内容:①名称登记; ②出资人登记; ③住所登记; ④法定代表人登记; ⑤注册资金登记; ⑥章程登记; ⑦企业的类型和经济性质; ⑧经营范围登记。
二、简答题
7. 简述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暂停的情形。
【答案】证券上市的暂停有二种形式:
(1)申请上市暂停,指上市公司主动向证券交易所请求暂停其证券上市交易的行为。上市公司可以依据与证券交易所签署的上市协议提出停牌申请,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交易。
其申请原因可能是上市公司计划重组,也可能是派发利息等。
(2)法定上市暂停,指发生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暂停上市原因时,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证券上市交易的行为。我国《证券法》规定了五种股票上市暂停的情形: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自动上市暂停,指上市证券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其上市交易自动暂停。
如在证券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停板制度下,一旦交易报价超出规定的涨跌幅度,该证券的交易自动暂停。
8. 简述商事账簿的意义。
【答案】商事账簿,也称商业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账簿。商事账簿具有以下意义:
(1)对于商人而言,是记载和反映其营业状况的法律依据;
(2)对于其他商人而言,通过商业账簿可以了解设立账簿者的经营状况及其经济实力;
(3)对主管机关而言,商业账簿是主管机关进行财务检查、考核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的依据,特别是税务机关进行征税的依据;
(4)对于债权人而言,在企业清算和破产时,是清理债权债务的依据; 对于公司而言,是股
东行使分配股息、红利和剩余财产及计算股份帐面价值的主要依据。
9. 简述洗钱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答案】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对象是上游犯罪即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卜表现为行为人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刑法将掩饰、隐瞒的行为方式规定为如下五种:①提供资金帐户; 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④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⑤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3)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具有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并使之合法化的目的。
三、论述题
10.简述破产重整与和解、清算的关系?
【答案】重整与和解、清算乃是企业破产法三大制度。破产、和解与重整为三种功能各异的程序,相互不能代替,但是三者又密不可分。
(1)破产重整与和解、清算的联系:
①进入破产程序后,和解程序优于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又优于和解程序。
②进入重整程序后,正在进行的和解程序或者破产清算程序应当中止。
③如果破产清算、和解、重整三种申请同时出现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受理重整申请。④重整失败或和解不
能时,最终还要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务。
(2)破产重整与和解、清算的区别:
清算与和解、重整,和解是向债权人提供了一种简便、重整则是赋予债务人再生的机会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的目法律功能的差异清算是实现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并通过市场主体优胜劣汰来达到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程序提起主体不同,重整申请的权利主体范围更清算则是债权人、债团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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