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811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877法理学、商法之《商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先占
【答案】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是针对无主物取得所有权的重要方式,先占必须在事实上占有物,这种占有要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不能一概排斥先占原则。但先占取得只适用于法律对于无主财产的归属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法律如果有特别的规定,如无人继承的遗产,就应当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能先占取得。
2. 法院调解
【答案】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或司法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发生的民事权益争议,通过自愿、平等地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法院调解的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
①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
②法院调解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它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一旦达成协议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3.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答案】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取得方法,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几项构成要件:
①取得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
②取得人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方法取得票据;
③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
④取得人必须给付了相应的对价。
4. 提单
【答案】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己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其性质和作用表现在以下几点:①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 ②提单是货物收据; ③提单是物权凭证。
5. 绝对商行为与相对商行为
【答案】绝对商行为,又称为客观商行为,它是指依照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条件地属
于商行为的行为。相对商行为,又称为主观商行为,它是指依照行为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
①绝对商行为是典型的商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以其为业,其行为都属于商行为,它是确立商人概念的基础。比如票据行为、商业证券行为、保险行为和海商行为等都属于绝对商行为。相对商行为是非典型的商行为,它是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人以及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要件,其可能构成商行为也可能构成一般的民事行为。
②绝对商行为适用商法的有关规范,而相对商行为在其构成商行为时适用商法规范,其不构成商行为时适用民事法律的相关规范。
二、简答题
6. 试述保险合同订立的步骤。
【答案】保险合同作为商事合同的一种,其成立的基本要件是当事人双方在意思自治基础之上达成合意。保险合同的订立在程序上经历了从意思表示之合意到保险单证给付的过程,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作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
投保人包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保险人同意承保,即作出订立保险合同之承诺
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经逐项审查,愿意接受投保人的保险要求并表示同意的,则表明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要约条件。同意承保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保险人以言词、书信表示同意,或者保险人将保险费收据交付投保人表示同意。承诺之生效同样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3)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不断协商的过程,是要约、承诺、新要约、再要约直至最终承诺的过程。只有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即就合同条款完全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才可以依法成立。但有相当多的简易保险,如旅客乘坐飞机时购买保险单,当口头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后,付款和交单实际上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此类保险合同因采格式条款,双方实际上已无再协商之可能。
(4)多数保险合同订立以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为必要形式
多数保险合同订立之要约以投保人填具投保单的形式来表示,承诺以保险人同意承保,即接受投保单来表示。由此,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或者有关书面文件事实上己经成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7. 试析人身保险的特征。
【答案】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投保后,根据约定在被保险人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衰老等原因而发生死亡、疾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时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或年金。
人身保险具有以下特征:
(1)定额给付性
由于人身保险的标的是难以用货币衡量的人的身体和生命,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像财产保险那样能以保险标的的客观价值为根据,而是依保险事故发生后经济补偿的需求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通过协商加以确定的,是一种典型的定额保险。在人身保险业务中,一般不存在超额保险及重复保险等问题。与财产保险具有补偿性不同,大多数人身保险都具有给付性。人身保险通常采用约定给付方式,无论是保险期内保险事故发生,还是保险期满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人都按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结付,不能有所增减。给付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基本上是一致的,但也有例外,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虽被归人人身保险范畴,但其性质为补偿性,保险金的支付以治疗及住院等费用的实际补偿为限。
(2)长期性
相对于保险期限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下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一般都是长期业务,保险期限持续几年、几十年甚至始于被保险人的出生终于被保险人的死亡。由于人身保险的长期性特征,业务经营效益无法在短期内予以确定,因此其在保费测算、偿付能力计算、责任准备金提留及资金运用等诸多方面都有异于财产保险。国家监管机关一般也对人身保险业务实施不同于财产保险的监管体系和标准。
(3)储蓄性
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在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同时还具有储蓄性的特征。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一般由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两部分组成。后者实际上相当于投保人存放于被保险人处的储蓄存款,以预定利率在长期的缴费期间的保费进行积累。储蓄保费的投资收益使投保人不仅可以获得经济保障,还可以享受到投资所带来的收益。
8. 简述新形势下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调整。
【答案】对保险业的监管大致有两种方式,严格监管和松散监管。严格监管是传统的监管方式,发展中国家一般都采取或曾采取这种监管方式。在严格监管下,所有保险活动都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的全面监管,包括市场准入、保险条款和费率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等。松散监管是对偿付能力的监管,目前发达国家大多数采用这种监管方式,在松散监管下,监管机构放松对保险产品、保险费率、保险业务甚至市场准入条件的约束,而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与偿付能力有关的事项上。新形势下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调整:
(1)建立适度监管的保险监管体制
我国目前实行严格监管,保险监管对保险业本身的发展是有利的,不受任何监控的保险活动潜藏着无序和混乱的危险,但过严的监管措施可能会阻碍保险业的发展。当没有监管时,就不存在监管成本; 监管程度低,监管的成本也低; 监管程度的增强,监管成本也将增加。同时,当监管程度低,市场的无序和混乱会降低保险市场的收益; 随着监管程度的增加,市场运作规范,保险业收益相应提高; 而当监管过分严厉时,则会抑制保俭需求,制约保险业发展规模,使得收益下降。可见,适度的监管才能使保险市场的收益达到最大而成本最低,监管程度过低或过高都不利于保险资源的最佳配置。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