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856法学综合之《商法学》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解释下列名词
1. 商事自治规则
【答案】商事自治规则是指商主体就其组织、运作、成员的权利义务、相对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其具体形式主要有:①公司章程; ②交易所业务规则; ③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的定型合同条款。
2. 法院调解
【答案】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或司法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发生的民事权益争议,通过自愿、平等地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法院调解的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
①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
②法院调解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它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一旦达成协议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3. 证券代销
【答案】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于发售期结束后,将未销售部分证券退还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代销的特点是:①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②承销商作为发行人的推销者,不垫资金,对不能售完的证券不负任何责任。
4. 公司
【答案】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法成立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传统的公司具有营利性、社团性、法人性的特征。
5. 上市公司收购与股份转让
【答案】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人)旨在获得特定上市公司(目标公司)股份控制权或将该公司合并所进行的批量股份购买行为;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①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 ②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③股份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收购是在
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6. 商法的兼容性
【答案】商法的兼容性又称商法的复合性,商法的谦抑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商法的谦抑性是指作为私法的商法兼具有某些公法的性质。按照传统民商法理论的认识,商法与民法一样,同属私法范畴。但是,广义商法包括商事公法和商事私法。这就是说,从本质上说属于私法的商法,其中却有公法的规定。其次,商法的兼容性还体现在它同时兼具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双重性质。商法既然以私法规定为其中心,其中必然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主要体现在商事行为法方面,然而,商法中也有不少强制性规定。
7.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答案】保险中的代位求偿,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简称“代位”,是指保险标的由于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中的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合同以及同财产保险合同具有相同属性的损害补偿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所专有的权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为了维护保险的补偿原则,避免道德风险,同时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8. 海上拖航合同
【答案】海上拖航合同,又称海上拖带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海上拖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承拖方和被拖方。承拖方以自己的或者租用的船舶为相对方提供海上拖航服务,并按约定收取费用。可见,海上拖航合同既不同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不同于海上救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海商合同。
9. 商号废止
【答案】商号的废止是指商号因不再被使用而从法律上失去效力的事实状态。一般认为商号之废止分为三种情形:①实施了商号申请登记或预先登记者,在登记之后不再使用该商号,该商号或通过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废止,或因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自行废止。②因商主体发生变更,商号同时变更,原有商号废止。③商主体未发生变更,但商号发生变更,原有商号亦废止。这方面的情况包括商主体发生继受经营,继受人使用新商号,原有商号则废止。
10.生存保险与生死两全保险
【答案】(1)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约定保险期限内生命维系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即被保险人要生存到约定期限时保险人才给付保险金。在此期间如被保险人死亡,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生存保险按照保险费缴付和保险金给付的不同可分为单纯的生存保险与年金保险两种。
(2)生死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或混合保险,是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都能获得保险金给付的保险。即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人给付受益人约定数额的死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仍生存,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约定数额的生存保险金。
(3)二者同为人寿保险的一种,都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不同。
二、简答题
11.简述保险利益的意义。
【答案】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认可的利益,即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将遭受经济损失。
保险之所以重视保险利益,其意义主要有三个方面:
(1)可以防止将保险作为赌博的工具。保险与赌博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允许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那就意味着随意以别人的财产或身体投保,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不蒙受任何损失而获得保险金。这样,保险就失去补偿损失的意义而成为赌博,不仅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而且会损害社会的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
(2)可以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道德危险是一种人为的危险,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能获得赔款,就可能有意识地制造危险。保险利益则消除了产生道德危险的根源。
(3)可以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保险利益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它使保险人的赔偿有了一个客观的标准,并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因投保而得到额外的利益。当然,人身保险有所不同。由于人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估量的,因而保险利益与保险金额并无关系。只要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那么,当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时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即可依照保险金额获得赔偿。
12.保证保险有着哪些特殊性?
【答案】保证保险有着如下特殊性:
(1)当事人的特殊性。一般商业保险的法律关系仅发生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两方之间,而在保证保险中则存在着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权利人三方当事人。保险人处于保证人的地位,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补偿被保险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权利人则是享受保证保险保障。享受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利益的一方,当由于被保险人违约或不忠诚遭受经济损失时,有权从保险人处获得补偿。
(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是一种信用风险,其保险标的是无形的经济利益。保证保险各方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3)代位求偿性。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其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赔偿,有要求被保证人返还的权利。即保证保险人在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后,便取得向被保证人追偿的权利。因此,保证保险人一般事先都会对被保证人的资信进行审查,并要求被保证人提供反担保,以保障其对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赔偿能从被保证人处得到追偿。
13.简述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
【答案】人身保险中的特殊规定包括: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处理
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申报是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基本内容,若投保人违背该要求,并且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